第二十二章 |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二)(1/2)
因此,不论资本主义占有方式好象同最初的商品生产规律如何矛盾,但这种占有方式的产生决不是由于这些规律遭到违反,相反地,是由于这些规律得到应用。只要略微回顾一下以资本主义积累为终点的各个依次发生的运动阶段,就可以再次弄清楚这640一点。
首先我们看到,一个价值额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全按照交换规律进行的。契约的一方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他方购买劳动力。前者取得自己商品的价值,从而把这种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劳动让渡给后者。后者就借助于现在也归他所有的劳动,把已经归他所有的生产资料转化为一种新产品,这个产品在法律上也归他所有。假如法律上不这样规定呢?
这个产品的价值首先包含了已被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有用劳动不把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上去,就不能消费这些生产资料;但劳动力要卖得出去,必须能够向使用它的工业部门提供有用劳动。
新产品的价值还包含了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和剩余价值。这是由于按一定时期(一日,一周等等)出卖的劳动力的价值,低于它在这期间被使用后所创造的价值。但是,工人得到付给他的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因而让渡了他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这同任何买卖都一样。
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它能提供劳动,从而能创造价值,但这并不触犯商品生产的一般规律。所以,如果说预付在工资上的价值额不仅仅在产品中简单地再现出来,而且还增加了一个剩余价值,那末,这也并不是由于卖者被欺诈,――他已获得了自己商品的价值,――而只是由于买者消费了这种商品。
交换规律只要求彼此出让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相等。但是,如果拥有白菜的人不愿意按相等的交换价值交换我所拥有的萝卜,我可以自己去种白菜,并参与白菜的竞争。但资本家不会参与劳动力的竞争,而工人也无法提供资本。这种交换规律与前一种相比,其实质是不自由的,至少对工人而言是被迫的。这一规律甚至从来就要求商品的使用价值各不相同,并且同它们的消费毫无关系,因为消费只是在买卖结束和完成以后才开始的。
可见,货币最初转化为资本,是完完全全符合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权的。尽管这样,这种转化仍然有以下641的结果:
1、产品属于资本家,而不属于工人;
2、这一产品的价值除包含预付资本的价值外,还包含剩余价值,后者要工人耗费劳动,而不要资本家耗费任何东西,但它却成为资本家的合法财产;
3、工人保持了自己的劳动力,只要找到买者就可以重新出卖。
简单再生产仅仅是这种最初的活动的周期反复。货币总是一次又一次地重新转化为资本。因此,规律并没有遭到违反,相反地,只是得到不断发生作用的机会。
“好多次连续发生的交换行为,不过使最后一次成为最初一次的代表。”(西斯蒙第《政治经济学新原理》第1卷第70页)
然而,我们已经知道,简单再生产足以使这种最初的活动具有一种同把它当作孤立过程来考察时完全不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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