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1
宏观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宏观物权法,亦称系统物权法,与微观物权法或者古典物权相对,与当代物权法相近。是在微观物权法扬弃基础上得以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
宏观物权法要求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对于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全部的物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对于全部的自然物、人造物和有形物、无形物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要求综合运用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关系法统一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正确理解公共利益保护主义、所有权保护主义、债权保护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动产交付公示主义等等特定的含义,尽一切手段正确处理各种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要求综合运用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用益物权法和技术物权法,并吸收古典物权法、微观物权法的特长,形成优势互补、兼收并蓄、主次分明、利益平衡之社会化、系统化、扁平化、格式化物权法体系,维护基本的经济制度和物权制度,维护各阶层有产者甚至于无产者的一切合法权益。
宏观物权法的基本条件应当如如下所示。
第一,必须是社会主义的系统物权法,而不是资本主义的或者封建主义的物权法。社会主义的不完整的物权法,也不是宏观物权法;资本主义的或者封建主义的纯私法,也不是宏观物权法。申言之,社会主义的系统物权法,编制上应当是内容非常全面的物权法典,而不是简单凑合的单行法。
第二,必须是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周全的系统物权法,而不是简单拼凑式物权法。物权法不是一般的财产权法,可以涵盖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涵盖各种自然物与人造物、有形物与无形物,涵盖有金钱价值和无金钱价值的各种物,涵盖可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甚至于涵盖有产者和无产者,涵盖各种现实物权和未来物权、等级物权和同级物权等等。一般的财产权法,限于有形财产、有金钱价值的财产、可流通财产,限于有产者,等级物权也不清楚,甚至于连用益物权也不规定等等。显而易见,用一般财产权法的立法方式来进行物权立法,用简单的单行法来替代物权法典,用微观物权法的视角来对待宏观物权法,是达不到系统物权法的客观条件的。
第三,必须是全面深化的系统物权法。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其他物权关系法都需要全面深化。
1.传统的所有制关系法,采取公有制、私有制“两分法”或者采取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三分法”。物权法在“三分法”基础上加上了“其他人”,这主要是从所有权关系法和公益权关系法来定义的,实际上应当作为一种所有制对待。其他的所有制,如集合所有制,包括了混合所有制,统计法上是有的,而特别法和普通法包括物权法在内,并没有正式命名。
2.传统的所有权关系法,只讲所有权,不讲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从中国当代物权法的规定中看,除了一般所有权以外,应当包含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应当包含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
3.传统的用益物权关系法,只讲用益物权,不讲普通信托用益物权和制度信托用益物权;从中国当代物权法的规定中看,除了一般用益物权以外,应当包含专有、专控用益物权,应当包含普通信托用益物权和制度信托用益物权。除了传统的对价的用益物权,应当包含享用型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用益物权、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用益物权等。中国当代物权法将传统的收益租赁权删除了太可惜,不动产和动产收益租赁权是典型的用益物权,具有特定的物权地位与价值,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国际海域的用益物权关系法是新型的用益物权关系法,主要取决于国际用益物权关系法,其次是适用于国内用益物权关系法。
4.传统的担保物权关系法,只关注民事主体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不关注国家主体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如中国政府购买美国的国债,中国国际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购买美国房地美、房利美房屋次级贷款公司的债券和股份,这些新型的担保物权关系法极其重要,应当是宏观物权法的特定对象,遗憾的是现在于《物权法》也没有这种规定。国有企业特定的担保物权关系法,从《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反映出来的,内容很丰富,法锁关系格外不同,遗憾的是现在于《物权法》也没有这种规定。
5.传统的其他物权关系法,只关注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些主要的其他物权关系法,对于作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和单一占有权关系法、单一使用权关系法或者占用权关系法则很少关注,因而是不全面的物权关系法。在各种物权法中,所有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普遍意义,这从理论上到实践上都是认同和证明了的。然而,某些所有权不与作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吻合,就会失去一定的法律效力。如从宪法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几十部法律法规均众口铄金地赋予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但集体不能自由买卖土地,土地的用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缺乏了作用权关系法、利用权关系法的支持,实际上降低为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大为降低。许多机关团体和大部分事业单位,主要的其他物权关系法,是单一占有权关系法、单一使用权关系法或者占用权关系法,在一般民事主体中也大量存在这种其他物权关系法。如果是宏观物权法,应当包括所有的其他物权关系法在内。
第四,必须是正确理解公共利益保护主义、所有权保护主义、债权保护主义和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动产交付公示主义等等特定的含义,尽一切手段正确处理各种内部的法律关系和外部的法律关系。即使是西方国家,即使是私有化十分盛行的任何国家,即使是各种民法、物权法、财产权法没有这种规定,这种大宗旨、大原则、大规则、大理念和普世性物权价值观是铁定了不变的。西方国家也有明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财产,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越是如此。
第五,必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对于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全部的物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对于全部的自然物、人造物和有形物、无形物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的规范与调整。整个宏观物权法体系,是极其庞大、极其复杂的物权法体系,光是利用一种法律体系和理论体系是远远不够的。各种物权主体与客体、权利与义务,除了适用于成文法的相关规定以外,尽其所有地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的一些切实可行的法则,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之处。
第六,必须是在扬弃微观物权法基础上得以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的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微观物权法以及古典物权法,是在人类社会几千年来物权生活和物权法经验的结晶,宏观物权法和当代物权法就是在批判地继承微观物权法基础上进行全面的系统的革新鼎故,从而建设起宏观物权法的大厦。宏观物权法和微观物权法各有所爱、各有所长,各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适用范围。提倡宏观物权法,并不等于要全部废除微观物权法。
人类社会一定要扩展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一定要利用超大载体的当代物权法平台,让所有的物权人各得其所,任何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倾向都是万万不可取的。
二、基本特征
宏观物权法,一般应当具有以下几种“四化”的基本特征。
第一,物权法典化。
宏观物权法,应当从理论体系和物权法典化等几个方面来加以总结与辨别。
理论体系上,人类社会必须对宏观物权法进行纵横捭阖的深入研究,攻克一个又一个技术难关,从一个里程碑走向另一个里程碑。
有人认为中国21世纪制订的当代物权法是物权法典,是宏观物权法,这种说法是误解。其顶多是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的雏形。德国物权法长达552条,怎么没有过说它是物权法典,是宏观物权法?中国物权法总共247条(最后一条施行日期是虚条),怎么就称之为“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再说,德国物权法是19世纪研究的成果,专门规定私人物权的,单一性物权的条款都有这么多条款;而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研究的成果,规定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架子有了,条款竟然比德国物权法少205条,容量上又达不到物权法典、宏观物权法的客观条件。
必须建立健全专门的物权法体系,实现物权法典化。物权法与财产权法是交叉性概念,各种物权法与各种财产权法相加就会形成一定规模的宏观物权法,这样做虽然简便,但物权法的特色会丧失许多。物权法是一种专门的财产权法,有金钱价值与无金钱价值、现实价值与未来价值的财产权都应囊括在里面。
第二,物权现代化。
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现代化,是宏观物权法必不可少的三大因素。物权理论应当是高屋建瓴和高瞻远瞩的,物权实践应当是经验丰富和不断改进的,物权立法应当是系统化、法典化、现代化的。所谓物权现代化,至少在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上应当是世界一流的。
第三,物权系统化。
物权系统化,应当是宏观物权法的本义,无须赘述。本文已经在宏观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已经叙述了很多,可以结合起来一并思考。其中,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是促使物权理论、物权实践和物权立法系统化必不可少的思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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