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04-1
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所有权,全称为财产所有权或财物所有权,包括动产的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有形物所有权和无形物所有权,在各类物权法中处于高端的自主性物权,通常是指法定的不同程度受限制的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或者统治权、管辖权、控制权。主要的权能标志是自主的完全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支配权,是对于用益物权等下级物权、他项物权有统领的高端物权。在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所有权是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在各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密切地影响到人们的社会生活和日常生活。
此项法定的物权,包括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主要由所有制关系法和所有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并影响到其他的物权关系法和债权关系法。对于民事主体的所有权实行保护与限制并重的法律手段,在普通物权法系中奉行所有权中心论,对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需要在保护中限制,在限制中保护。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于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简短而形象化地勾勒出所有权的权能范围和受法律限制的可能性,为人们正确拥有与行使所有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规范或者调整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进行了顶层设计。界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制关系,理顺各类物权关系、债权(法锁)关系和确认排他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协调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都会重点考量所有权。所有权,有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等类别。派生性所有权,有信托式或者制度信托式所有权,有智慧产品即知识产权之所有权,一般是所有权的变种或者变态形式,为所有权人直接或者间接行使支配权提供了新的舞台,也为物的合理利用或者共同利用提供了新的契机。其中,制度信托所有权一般为所有权制度(所有制)规定的特种所有权,主要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主要集中于国家、集体之中的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专控所有权,具有绝对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所有权模式,根据需要和可能,兼顾公益性、共益性、自益性与私益性甚至于他益性的各个领域及各个层面。
占有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于财产自主性的实际的管领权或者控制权,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占有权,与无权占有、恶意占有或者侵权占有相对立。是所有权基础建设或者基础代谢式的权能,是财产所有权人能够直接行使所有权的一种体现。依据国际上的法例,对于动产,除非有相反证明,占有某物即是可以判定占有人享有该物所有权的标准之一。
使用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自主性运用或者合理利用的权利,区别于他项物权人的使用权,与无权使用、侵权使用相对立。所有权人使用自己的物品,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对于他人不产生妨害的情势下才是自由的使用。主要表现为功利性使用权,有时候也有非功利性使用权出现,其物权价值往往高于生活领域的使用权,故两者之间物权化保护的方针、运行机制以及侵权责任等还是有一定差别的。
收益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而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区别于他项物权人的收益权,与无权收益、侵权收益相对立。收益权是所有权人一项核心作用的权利,是财产保值增值的一种积极性权利。在物权杠杆和经济杠杆作用下,所有权人经过自己亲自的工作或者通过收益租赁、委托利用等方式,行使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收益权,享受所有权的实际成果。
处分权,这里是指所有权人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最终的处置权,区别于他项物权人非自主的或者其他的处分权,与无权处分、恶意处分相对立。享有独立自主性的处分权,是所有权最具代表性和最有特色的权利,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他项物权均不具备这种“独立自主性”的权利,信托式或者制度信托式处分权均属于“亚处分权”或者“准处分权”。经济领域中的处分权是在财产的交易或者物权的交易中经常发生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或者为了抵偿债务。日常生活领域中的处分权,是在物品或者钱财的消费中经常发生的,主要目的在于享受处分或者消费财产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是所有权人反时针运转的,处分权的发生意味着消灭所有权的开始,处分权的终结意味着消灭所有权的结果。
二、一般理解
高端的所有权,是指所有权的比值中,特定所有权之物权值是绝对的高分值,特定标的物为特定的物权人永久享有,绝对的所有物对外既不流转、也不发生谋利类的物权关系,所有权与使用权一直是孤立存在的事物。在普通物权法中,所有权永远高居于用益物权、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项物权之首,享有不同凡响的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对世权、自主权等权利,从这一点上说,所有权是高端的“普通物权之王”。
相对高端的所有权,是指所有权的比值中,特定所有权之物权值是相对的高分值,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特定的物权人永久享有,但物的使用权也可以为其他所有制的物权人享有,可以产生上下级之间的物权关系,即所有权是孤立存在的,使用权却是随人随势随时存在的。可以设立相对高端的所有权,可以采取较严密、较严厉的办法来进行永久保护。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办法进行物权化调整,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提高社会的经济效益。
法定的受限制的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或者统治权、管辖权、控制权,简称受限制的所有权,是指受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所限制的所有权。在各种物权法系中,除了绝对高端的所有权是属于神圣不可侵犯的以外,其他的所有权都或多或少地受到法律的限制。在解释物权法时,常常听到一个口号是“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不是完美的权利”、“权利与义务是共生共荣的事物”,主要是指流通领域的所有权受法律限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所有权的限制,有公法的限制、民法的限制甚至于习惯法的限制,有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和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的限制,有公共利益关系人或者他物权人、共物权人的限制等等。其法律意义在于,不是要将一般性的所有权塑造为万能的和绝对的权利,而是要将其规范、调整为相对的和有义务的权利,从而营造出一个良好的衡平的法治环境,最大限度地消除物权瘕疵与弊端。
所有权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一种最关键的财产权制度,必定对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由所有权产生的所有制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各种各样的物权关系,是社会产权制度和经济制度的晴雨表,对于社会的和谐发展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人与生产力或者消费力之间,无不打下了所有权制度的深深的烙印。
所有权性质,包括所有权内在的本质和外在的特性两个组成部分。其内在的本质,指所有权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各项权能,属于高端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也是与用益物权、使用权等下级物权建立物权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的优先发展权。由于属于自主性质的高端物权,较少受其他物权人限制,物权性能优良,物权价值相对较高。其外在的特性,是指所有权的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运转灵活性。本文重点叙述所有权外在的特性。
所有权是自主性、排他性、权能全面性、运转灵活性的自物权,是普通物权法和制度物权法中具有最高权威的物权。无论是不动产所有权或者是动产所有权,它是功能最全面、灵活性最强、存续性最恒久的排他性自物权,因而是普通物权法系和制度物权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最高级的物权。
世界各国的所有权制度,无论他们的政治意向如何,均可以从制度物权法系、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来加以确认与保护。然而,多数国家的物权法仅仅从普通物权法系中知晓一个轮廓,少数国家的物权法从普通物权法系中和担保物权法系中知晓两个轮廓。
关于“制度物权法系”、“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论断和概念、性质、原则、范围、措施等等,以及与它们相关的所有权与所有权制度等等,包括它们一系列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和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等,以及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和派生性所有权等等,是独创性发掘与论述,具有整体性、前瞻性、实用性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于所有权的分类,大概可以细分出数百个甚至更多的大小科目出来。目前,世界上最传统、最流行的是“有形物所有权”,对于无形物所有权包括派生性所有权或者完全不涉及,或者极少涉及。21世纪初叶中国新鲜出台的物权法,也很少涉及无形物所有权包括派生性所有权。在有形物所有权框架下,采取“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两分法进行规定。实际上,如果包括“无形物所有权”或者“派生性所有权”和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在内,不包括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和专控所有权等分支所有权,所有权则需要通过“四分法”甚至采取“五分法”、“多分法”进行规定,这才是系统而科学的定义。
关于所有权主体的分类,西方国家最传统、最流行的是一个主体即私人,有的国家的民法偶尔提到“国家”或者“政府”这个主体。中国物权法已经提到国家、集体、私人、其他人共四个主体。但是,笔者认为,除了以上四个主体以外,还应当包括“合有制”或者“合有人”这么一个杂交型集合体主体。某种意义上说,“合有制”或者“合有人”是特别活跃的一类所有权人,公私合营、中外合营以及强强联合、弱弱联合的经济体制,在每个市场开放的国家中非常游刃有余,是不可或缺的一大类物权或者产权主体。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39条
相关名词:所有权制度所有权的主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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