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3-1
定限物权
一、基本概念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他物权、他项物权,是在所有权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规定而取得了对他人之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与完全的物权相对。由内向外发生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的定限物权是外向型定限物权,通说上讲的定限物权就是这一类定限物权。由内向内发生信托物权关系或者信托法锁关系的定限物权是内向型定限物权,通说上讲的定限物权未包括这一类定限物权。此项规定,由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和担保物权关系法统一规范与调整,目的在于确认、保护、利用定限物权,平衡所有权与定限物权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定限物权,就是在本权之上同他人设立的他物权。本权,是所有权、自物权,其将拥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分离,并将其中的若干项让与他项物权人从中获益或者解除债务的法锁,采取限人、限条件、限时间、限地点、限权利等办法保持所有权的控制地位,防止他人侵害自己的物权。他物权,主要是指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理论上除了所有权是自物权以外,其他的物权全是他物权。其他人从所有权中取得他项物权一般是为了谋利或者为了取得他人财产的利用权。
用益物权与所有权一样也是普通物权,所取得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是从他人所有权中取得的三项权能,实际上两者之间形成了不同物权等级的利益分享机制。用益物权人租赁所有权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用于经营,所得收入一部分用于向所有权人交租金,剩下的供自己支配。普通物权的共同准则是所有权中心论,用益物权的权利必须受所有权的限制。
担保物权是与所有权对立的反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反过来限制所有权。与此同时,所有权也限制担保物权,让这种他物权限条件设立、限时间行使。他们的权能分离办法是:抵押权人可以与所有权人共同处分抵押财产,但以所有权人为主;质权人可以在约定的条件下短期占有所有权人的质押财产,并与所有权人共同处分质押财产,两者之间的处分权基本是相等的;留置权人可以在法定的条件下短期占有所有权人的财产,并与所有权人共同处分留置财产,但基本上是以留置权人为主的。担保物权的共同准则是担保债权中心论,所有权人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都有限制。
以上几种定限方式与定限物权侧重点不同。(1)普通定限物权,一是,主要为所有权人限制用益物权人等他物权人,而他物权人反定限所有权人的机会少之又少;二是,所有权人向他物权人下放或者委托代理部分的权利,只是稀释了所有权的权能,并非取消所有权的权能。(2)担保定限物权,一是,主要为担保债权人限制所有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等自物权人,而自物权人反定限担保债权人的机会也是相当的多。并且,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角债”式担保与反担保、定限与反定限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实质上,普通定限物权是正宗的定限物权,而担保定限物权却是“反定限物权”,民法学界往往将这种“反定限物权”也当作“定限物权”来对待。二是,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互相之间都有信托的权利与义务,在稀释了所有权的权能之后,最终目的在于变更、转移与消灭所有权的权能。(2)制度定限物权,一是,主要为所有权人限制制度信托物权人或者普通信托物权人等他物权人,而信托他物权人反定限所有权人的机会少之又少;二是,所有权人向他物权人下放或者委托代理部分的权利,只是稀释了所有权的权能,并非取消所有权的权能。在这里,“内向型定限物权”比“外向型定限物权”更加重要、更加突出。
通常,定限物权是指受所有权限制的他物权,主要是指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两大类“他项物权”,还有一些比这些更低级一些的或者单项式的他项物权。其存在的前提,是他物权与自物权之间存在一定的物权关系或者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并且有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范围,遵守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遵循物权价值规律,按照“所有权中心论”或者“所有权限制论”的办法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关系,未经法律许可,他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得扰乱物权关系,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或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传统的物权法理学只关注简单的、浅显的定限物权,不太关注复杂的、深层次的定限物权,也不关注反定限物权。如果我们仔细推敲一下,所谓的定限物权,或者把反定限物权也当作定限物权也罢,最大的定限物权板块,不在于用益物权板块和担保物权板块,而在于制度信托物权板块和普通信托物权板块!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例,这两种权利人的全部自物权与他物权最终是由制度信托物权法律关系决定的,并且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也是经常化地发生的。其他的所有制或者权利人,普通信托物权关系也是经常化地发生的。
申言之,制度信托物权板块和普通信托物权板块之类的定限物权,其法律意义和所发生的频率,其隐蔽性与复杂性程度,远远超出人们的想象之外!
二、一般分析
所谓定限,在普通物权法中表现为,以所有权为中心,以普通物权关系形式进行物的限定、支配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义务的限定,主要依赖于所有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在担保物权法中表现为,以担保债权为中心,以担保法锁形式进行物的限定、占有控制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的限定,主要依赖于担保债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在制度物权法中表现为,以公共利益为中心,以制度信托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形式进行物的限定、占有控制权的限定、时间甚至于空间的限定、他物权人和权利的限定,主要依赖于公共物权人的意志来决定他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命运。
普通物权法之他物权,即受所有权之优先权、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排他权、委托权等决定权限制的定限物权,包括收益租赁权、使用租赁权、租佃权、地役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善意占有权、受托保管权、受托用益权、受托处分权等低于所有权的他项权利,均受所有权控制,其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是被所有权人和所有权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的。在“一物一权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作用下,当事人必须依约定或者法定的程序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他项物权人不能超出权利的范围行使权利,不能毁损和灭失标的物,凡是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需要依法依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所有权人的损失。
担保物权法之他物权,即受所有权之支配权、管领权、排他权、委托权等保留权限制的定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与权利质权、留置权等与所有权相互制约的权利。担保物权的限制与所有权的限制是双向交流的,担保物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限制所有权人,反之,所有权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限制担保物权人。所谓定向限制、定位限制、定量限制、定期限制和定效限制,都是由不同形式的担保法锁与清偿债务、优先受偿权决定的。不同形式的担保物权属于不同等级的定限物权和反定限物权。
本质上,担保物权是反定限物权即“他项物权限制所有权”,即反定限物权的成分大于定限物权的成分,特别是留置权更胜一筹。担保物权人不能超出权利的范围行使权利,不能毁损和灭失标的物包括孳息物、残余物、剩余物,凡是损害所有权人权益的行为,需要依法依约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所有权人的损失。
本条款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自治权或者自主权。无论是与他人建立合同关系、物权关系或者是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与信托关系,一般而论,所有权人有优先选择的权利,法律禁止的非法物权活动除外。目的在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合作或者物权交易,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使自物权与他物权人达到和谐相处,创造“双赢”的良好局面。
本条款规定“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权保护请求权。这是基于所有权的优越地位、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守法原则而成立的物上请求权,力求将所有权依法维持在完整或者圆满的状态中,维持良好的物权关系和开展物权运动。
所有权是高端的、领先的、自主的、排他的、有追及力的和比较自由的完全权能的物权,物权价值也比一般物权高出一筹,往往是受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项物权人建立物权关系以后,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变故或者权益的纷争,对所有权人产生不良的影响或者经济损失。重点保护所有权,是各种财产法和物权法的主旋律,是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所有权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整个物权关系将会受到破坏,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所有权保护的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守法原则等七项原则,就是设立定限物权的通用性原则。破坏了任何一项原则,定限物权就不能成立,或者就不能圆满、不能继续,定限物权人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或者赔偿所有权人的损失。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害国家的财产,虽然不一定用以上全部原则来对号入座,最常用的是“守法原则”。只要这项原则,给国家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失,有时候会遭到更加严厉的惩罚。制度物权法的威权力和打击力常常严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并且制裁手段多样化、格式化、命令化、威慑化。制度物权法的重点,在于保护国家财产和对于其他所有权人的限制,同时严厉打击和制裁各种侵害国有资产的违法行为。在这个意义上说,民事主体的所有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同样地可以看作定限物权人,只不过是对象、含义与定限办法有所不同罢了。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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