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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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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4-1

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理念

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指国家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实行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属的基本原则。如公共利益特别优先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与及时补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物权请求权向弱势者倾斜原则等等,都是这种基本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特别规定,由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公共利益关系法规范与调整,公共利益特别优先原则是普适性基本原则,而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谋取私利也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特别规定。

确切地说,公共利益是整个经济和人权社会的一个最宏大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全社会每个阶层以及特定困难群体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被征收、被征用权利人切身利益和重大利益,关系到最大宗和持续时间最长的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人际关系、对世关系和社会关系,关系到政府重大的投资政策、投资决策和大量的投资资金和负担能力,几乎是动一发而动全钧。因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应当运用系统工程原则和一般均衡原则来统筹兼顾,必须突出公共利益优先发展原则、公共利益中心论原则、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原则,以及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合理征收征用与合理补偿原则、合理投资合理发展原则。所有这些都是大宗旨、大原则,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规定、违反原则。

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配套工程的原则有许多,如遵纪守法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协调发展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与及时补偿原则、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原则等等。其中,合理与及时补偿原则、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原则已经成为最突出的原则,对于某些思想僵化的人来说真需要壮士断臂的勇气。看看全国有多少地方为征地拆迁发生了多少矛盾纠纷甚至于流血冲突?有多少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有多少人假借公共利益名义背地里为无良的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和沆瀣一气通同作弊?有多少贪官污吏带头在工程建设中暴殄天物和贪污受贿?办事无规则、作事无原则,到头来一害国家、二害他人、三害自己,全部是有害无益的。

物权法第42条的特别规定共4款,里面包含了许多原则:公共利益优先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原则、遵循法定程序原则、对农民足额补偿原则、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原则、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依法拆迁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原则。这个条款的内容与字数不多,也不是为了专门讲原则的,无意之中流露出这么多的原则,说明了该条款的特别规定是多么的重要?

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特殊行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被征收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被征收人得服从。但是,政府部门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这是最起码的要求。

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过程中,当事人欲将消极所有权或者消极使用权改变为积极所有权或者积极使用权,使有限的不动产资源充分发挥更大的利用率与社会效益,同时使得被征收人的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关键在于正确地规范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与经济补偿的物权关系,平衡物权关系的杠杆作用就是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物权法的重要概念之一,但又是一个非常棘手的概念之一。在这种情景下,人们要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科学的认识,既要做到公共利益优先,又要做到合理补偿不误,只能运用公平、公开、公正这个总原则来作为法律的天平进行权衡轻重与利弊,特别是要防止征收过程中发生各种徇私舞弊、贪污腐化等现象的发生。过低的和过高的经济补偿,或者假公共利益而济私,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物权赎买行为。

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是公共物权确认、成就和保护的基础。几乎每一个居民与这个活菩萨或多或少地受牵连,故而成为“明星级物权”。既然如此,我们不得不认真对待。

既然公共利益这个东西那么重要,那么提得起放不下,既然至今无人表态,也没有人登高呼唤,那末,我们私下座下来合计合计也是不犯法的。

首先,公共利益这个东西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有许多人经常将它挂在嘴上,勾起人们好奇心。久而久之,听到多了,猜得久了,多少有一点悟性了。其次,公共利益这个家伙有时候使部分人受益,却使部分人受到冲击,正反面和反正面的比较是容易的了。最后,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大家也就凑足了几条abcd、甲乙丙丁了。

到如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实在没有办法了,就请个神仙来评评理吧。这个神仙不是别人,就是“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谈了这个问题,接下来再谈谈其他问题。

二、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

“公共利益”这个东西,不是悬挂在真空中的怪物,也不是离我们有十万八千里的天外之物,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事物。每个人从中感受到一点讯息。于是乎,话题在漫不经心谈起

公共利益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利益服从原则”

过去我们常说“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这是什么原则呢?这既是社会主义利益均沾前提下的分配原则和服从原则。这个原则,用在“公共利益”这个东西头上,是最恰当不过了。

现在,有些人认为这些“狗屁原则”与“市场经济”格格不入,是水火不相容。其实不然。计划经济也罢,市场经济也罢,政府干预主义也罢,经济自由主义也罢,甚至社会主义也罢,资本主义也罢,在“公共利益”这个东西面前,总有一个“小利益服从大利益,小利益圈服从大利益圈”的问题。当然,这个“大利益”是专门指公共利益,是个社会学上的命题,不是经济学上命题;同理,这个“大利益圈”是专门指公共利益圈,是个社会学上的命题,也不是经济学上命题。不能认为,谁的企业大,或者谁的经济实力大,或者谁赚的钱多,谁就代表公共利益。

“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或者“小利益服从大利益,小利益圈服从大利益圈”、“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就是“公益学”上的固有原则。我们可以称之为“公益学原则”或者“利益服从原则”。其实,这个原则,不是社会主义国家发明的,应当说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创立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失业救济、贫困救济、慈善救济和各种福利社会主义救济,以及城市化建设、交通港口航空运输建设、教育文化建设等等,是一个巨大的包袱,而且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包袱越来越大。于是乎,这些国家千方百计地巧立名目,设计出千奇百怪的税务和很高的税率,什么遗产税、财产税呀都来了,都层层加码。巧立名目的最大筹码,就是“公共利益”。西方国家搞征收土地、房屋没有中国这么热闹,但是课征财产税很厉害,如西欧国家遗产税要交纳不动产和动产的30%%uff1b日本课征的土地出让税率甚至最高可达90%%u3002西方国家不把“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常常挂在嘴上,但常常自觉自愿地落实在行动上。

公共利益的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利益确认原则”

既然公共利益是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那么,兜圈子兜来兜去是无济于事的。

有人说,公共利益是个筐,什么需要就往那里装;有人说,公共利益是个时间概念,好像孙悟空一样有72变;还有人说,公共利益是个政治概念,一切由政府说了算……

我们不得不承认,公共利益的范围可能真的很广泛,但是,我们还得想一想,这种东西不会如地平线般地无边无垠;公共利益可能真的很浪,真的会“与时俱进”,但不至于是浮云苍狗;公共利益可能真的与政府关系很铁,政府说的话做的事也是要讲道理的。

征收、征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严格禁止以“公共利益”作招牌明修栈道暗渡陈仓,为商业目的而护航;公共利益的立法,应当是依据《立法法》第8条第6款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一些土政策应当清理出去;必须依法给予被征收和征用人合理的经济补偿。目前,经济补偿费已经有了小幅度调整,但仍然有些不够合理的地方,应当改进。为保障经济补偿费落实到人、到位,补偿费设置专款专用是很有必要的。

公共利益的第三个基本原则,就是“利益确保原则”

“公共利益”这个东西,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大众服务的。结果,由于征收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硬性地剥夺他人的财产,可能会伤及无辜。在这种非常态条件下,政府做了非常态的事情,应当勇敢地担当其“主持人”的责任,应当尽量地将经济补偿工作做得更好一些,让被征收人满意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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