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1-1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比较优势与劣势
中国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有诸多的比较优势与比较劣势。确认和保护海域主权比确认和保护领土主权更费周折,因此确认和保护海域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比确认和保护陆地矿产资源专属所有权会面临更多的国际物权问题和更多的国际物权争议。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其他两类国家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相比,有专项价值、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国防价值和国际外交价值的诸多优势,是兼国家陆地矿藏、水流两种品质的综合专属所有权。这种物权价值的升值潜力非常巨大,是任何一种不动产所有权所无法比拟的。
海域与大陆架矿产资源是蕴藏在海底并与外海、公海连通的,既容易产生国家主权与经济权的争议,又不容易如陆地矿产资源那么容易保护,很可能要采取非常手段来进行保护。某种意义上说,采取非常手段来保护国家海域与大陆架矿产资源有时候是不二选择。
一、比较优势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兼有国家陆地矿藏、水流专属所有权两种功能属相,总体上具有很多比较优势。
1.是立体性、多样性兼有国际性的财产权包,优先设立与保护的法律条件不同,两种制度物权法并行不悖。
国家陆地矿藏、水流专属所有权是依据国内的宪法、特别法或者专门法设立和保护的,由国内的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这些属于国家内政上的立法制度,外国人一概无权过问。陆地矿藏、水流专属所有权是疆域内的封闭系统,国家内政上便可解决,与国际制度物权法没有关联。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立体性、多样性兼有国际性的财产权包,其设立和保护,首先要经过联合国海洋法国际公约划定海域和势力范围,然后才能得到领海主权和大陆架权利,最后才能由海洋主权国家进行物权确定与保护。这种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专属所有权,要受国际的、国内的两种制度物权法来规范与调整,既有国内性的大宗财产信托责任,又有国际性的大宗财产信托责任。
2.海域资源丰富多彩,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很大,升值潜力和未来希望很大。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同属于国家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但物权价值高于国家陆地矿藏、水流专属所有权。
矿藏、水流、海域三大项国家基本资源中,海域既有极其丰富的矿藏资源,又有永不枯竭的水流资源,经济价值不同凡响。
以水资源为例,海水很深且很广,海水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而且污染程度没有河流那么严重,海水替代淡水、海水养殖、海水发电和海上运输、铺设海底电缆、海底旅游、海底国防等前景非常广阔。所有这些是陆地水资源所不企及和所不具有的优势特点。而全国多年平均淡水资源总量才28000亿立方米,目前全国的淡水用水量是5960亿立方米。2010年5月31日环保部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称,全国地表水污染依然严重,长江、黄河、珠江、淮河、海河和辽河七大水系污染依然严重,严重影响工业、农业、渔业、水资源消费业和水上运输业的发展。
海洋渔业资源是产量最大、成本最低、效益最好的,远远超过内陆的渔业资源。河流可能会干涸影响渔业、运输业和其他产业,但海洋不会因干涸而影响这些产业。海洋矿产资源中的油气、锰、黄金、金刚石、铜、锡、钴、盐矿、磷矿等资源非常丰富,品位很高。随着海洋科技的发展,海洋矿产资源总开采成本会有大幅度降低。海洋是最好最经济的运输线,可以通往五大洲四大洋,这是水流流域运输远远不及的。
从经济学和物权学各个方面考量,海域的经济价值、物权价值自然很巨大。海域物权是最大宗物权,又是综合性多项式立体性物权,有些物权是水流、矿藏物权所不能企及的。如国际性海域、经常性的大宗的对外贸易物权关系,海空一体化的国防物权关系,利用海域向公海延伸的海洋渔业和部分矿产资源的物权关系、国际用益物权关系等,更充分体现出多元化、立体化的国家专属所有权价值巨大无比。
3.大权独揽小权分散,下放使用权或者利用权的力度最大,对国内有“反向”物权配置的特许物权。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海域的潜能和效用,组织各种所有制的单位与个人向广阔的海域和无人海岛进军,向广袤的海洋进军,国家已经最大限度地下放了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沿海地区渔民收益特大。在各类不动产使用权与利用权中,当数海域中的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下放幅度最大最广泛。
这样的资源配置办法与物权关系是极为奇特的。一般而论,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地位越高,标志着集权与专权的可能性越大。但是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发生了一个中介性的物权,叫做特许物权。通过特许物权,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实现了有机的嫁接,并使得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各得其所。之所以进行这种“反向”式物权配置,根本原因是由海洋与渔业这种自然条件引起的不同反响。中国海域与外国海域和公海是连通的,世界上四大洋是连通的,如果中国不动员一切力量大力发展海洋捕捞业,或者仅仅依靠全民所有制渔业企业来发展捕捞业,所产生的渔业整体效应就大打折扣,相差悬殊。
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是基于开发利用土地以外的自然资源而享有的权利。这种特定的物权是自然资源利用权,是国家向特定的物权对象下放的权利。
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是一种最大种类的特许物权,是建立在海域使用权基础上并可以向公海方向拓展的新型物权。这种权利的下放,不但不会削弱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身份与地位,反而会加强其权威性。国家如果不设立这种特许物权,不下放海洋渔业使用权与利用权,就会适得其反,对国家、对集体、对个人和对城乡居民都没有什么好处。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项目及其延伸项目下的矿产资源勘探权、采矿权是否下放,对谁下放,或者是否对于国外的公司与个人下放,这个问题很复杂,也很敏感。
帝国主义亡我之心不死。中国政府与中国海洋企业的唯一选择是,必须采取当年毛主席那种领导方针:“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这是唯一的一条出路,别无选择。无论如何,与外国企业与个人合作开采中国的矿产资源,弊端多多且相当严重。国家的领海主权、经济主权、海洋主权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受到侵害是必然的。
二、比较劣势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兼有国家陆地矿藏、水流专属所有权双重物权特性,蓝色国土主权与所有权的保护经常会遇到严峻考验,相对的劣势也是明显的。所有这些,比解决陆地矿产资源和水流资源的矛盾纠纷更加棘手。
1.处理国内与国际纠纷不太容易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大权独揽、小权极为分散,特别是养殖权和捕捞权甚至于可以广泛地下放到家庭与个人,在海域、大陆架经济区以至于公海上的捕捞,发生区片、海难、养殖、捕捞、偷盗和撞船、割网以及休渔、开渔纠纷等等往往比较棘手。但是,实行渔业集体化的地方纠纷相对少一些,实行渔业单干化的地方纠纷相对多一些。在执法方面,地方保护主义是个很大的障碍,地方保护主义将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狭隘化、市俗化,加大了解决物权纠纷的复杂化。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面临着主权纠纷、界线界址与岛屿岛礁纠纷,有些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有些是新近产生的。过去的渔业资源纠纷是老纠纷,最时髦的纠纷是海域和海洋矿产资源纠纷。如中国东海的琉球群岛、******及其周边岛屿岛礁、海域与经济区纠纷,中国南海的南海诸岛及其周边岛屿岛礁、海域与经济区纠纷,这些纠纷的性质不同于国内纠纷的性质,而且涉及到多个国家与地区,解决起来十分棘手。有的国家公然践踏联合国宪章和海洋法国际公约,公然与中国为敌,背后有西方一些超级大国和一些流氓国家的指使,既有政治、军事联盟的,又有经济联盟的,问题特别复杂。
2.保护与守护不太容易
中国的各个海域与大陆架、海岸线,面积很大,战线很长,无人岛屿与岛礁很多,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很多,海洋与海底资源的主权问题和经济技术问题很多,甚至于中国台湾没有与中国大陆统一,没有形成国家的整体优势,中国海域与大陆架的守护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特别棘手,比任何一种主权的维护与所有权的行使都复杂、困难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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