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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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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65-1

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义务

一、基本理念

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系指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在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以及他们的各项国际义务。此项极其重要、极其特殊的国际性用益物权,由国际制度物权法、专属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首先是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其次是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对外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对内的用益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实质上,除了以上两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外,还有海洋渔业、海洋矿业、海洋旅游业等特许物权、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适用于国内的制度物权法、专属所有权关系法和普通用益物权关系法。关于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相信大家是容易理解的,因为大家对此知道的内容是比较多的、理解程度是比较大的。关键在于,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相信大家是难以理解的,因为大家对此知道的内容是比较少的、理解程度是比较小的。即使是大专院校的学生,学国际法专业的才知道的多些,不学国际法的学生相信许多人是不晓得的。

本文仍然在分析解读物权法第46条的规定。本条简单扼要地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连标点符号一起才15个字,话是再简单不过了。而仔细解析起来,恐怕连15万字也写不完。仔细想想,海域所有权能够与矿藏、水流所有权完全一模一样的吗?海域所有权,是指一种还是两种海域所有权?除了国家法人的海域所有权,是否还存在国家法人的海域用益物权?海域用益物权,是指一种还是两种海域用益物权?这种海域用益物权与其他的海域用益物权是否存在巨大的差别?

我们分析解读物权法,并不局限于微观物权法上,而宏观物权法可以帮助我们解答许许多多深层次的疑难问题。俗话说“开卷有益”、“志高存远”,我们多读、多想、多写除了辛苦些以外,全部是有益无害的。相信21世纪顶尖的物权法理学一定要从宏观物权法杀开一条血路来。根本没有什么捷径可走的!

殊不知,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和普通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远远地比我们想象的复杂得多。中国大陆以及中国台湾渔民不慎到他国邻近海域打鱼,几乎与周边所有的沿海国家发生纠纷。有的渔民在帕劳附近海域被当地警察击毙,台湾渔民被菲律宾军警击毙,有的渔民被外国当局扣押渔船和人质、撕毁渔网,往往惊动了外交部门。

二、两大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实质上形成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物权。

一种是沿海国经济区对外适度开放而形成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依据海洋公约法,由沿海国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适度开放而分离出来的部分他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

另一种是沿海国、非沿海国、内陆国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以外―在领海、毗连区、海湾、大陆架以外的共有性质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即相当于公海性质的、先申请先得的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没有主次国家和主次物权、自他物权之分。

前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受沿海国海域主权很大限制的海域物权,后一种是不受他国限制的海域物权。从某种程度上讲,总的来说,后一种的竞争将比前一种竞争更加激烈,这种自由的竞争,会在地球上永远持续下去,除非将公海的资源全部分配给各国,才得以息事宁人。

1991年3月5日,在联合国第9届海底筹委会春季会议上,批准了中国的30万平方公里国际公海矿区申请,并将其中15万平方公里矿区分配给中国作为开辟区(中国人大网2009年10月31日《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

两个海底采矿区域分别是:第一处,2001年,中国已经和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为期15年的合同,在夏威夷和北美大陆之间获得一块面积15。54万平方公里的多金属勘探采矿区。2009年后开采面积被缩小到7。77万平方公里。第二处,位于非洲大陆与南极洲之间的西南印度洋脊(海底山脊)处,中国将在该区域海底开采多金属硫化矿。这一处是中国于2010年5月申请,于2011年7月得到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批准的国际公海采矿权(联合早报网2011年7月23日:中国获西印度洋海底采矿权矿藏富含金银)。

1982年《海洋法公约》企图平衡“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但毕竟海洋国近邻专属经济区,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优势,是内陆国所不能比拟的。

《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和“从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国海域专属所有权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管辖权和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

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

2.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义务: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适当地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二)“从国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人”―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均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2.经沿海国同意,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

3.内陆国或地理不利的国家,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剩余部分。

4.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地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公约专属经济区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一)类是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并受海洋公约法限制;第(二)类是非主权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行使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并受海洋公约法和沿海国法律、规章制度限制。我们通过简单的比较,就可以看出来,这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与另一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不相同。同时,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与领海、海湾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有所不同。

三、第二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的行使―会员义务

海洋法公约组织限制了沿海国的面积和主权权利,实际上让沿海国让出了大片大片的“蓝色领土”。让出的部分,归入公海范畴,让世界各国共享。沿海国对于超过专属经济区200海里区域,实际上就是公海。沿海国在此区域内从事渔业或者矿业,需向会员国交费。当然,内陆国如果是会员国,同样地需向会员国交费。

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于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开采到的石油和实物要提成按比例分配给海洋公约的成员国,分配时要特别考虑到照顾发展中国家。按公约规定,矿物开采5年以后,从第6年开始应缴付产量或产值的1%%uff0c以后每年增加1%%uff0c到第12年增加到7%%uff0c12年后以后一直是7%%u3002

公海,依据海洋法公约第86条第1款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对照此公约,各国从公海中获得的海域权利,是相对平等的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如果说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最消极、最保守的一类绝对的、完全排他国性的所有权,那么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恰恰相反。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是最积极、最开放的一类相对的、不完全排他性的高端用益物权。

□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图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25万字,包括1个序言,正文17部分,共320条,另有9个附件和4个决议。在确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物权制度方面,如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这些海域可以分为国家管辖海域和国际海域。国家管辖海域约占海洋总面积的35。8%%uff0c为1。3亿平方公里,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大陆架。国家际海域为2。3亿平方公里,包括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所有这些,充分说明了关于国家海域的各种物权关系是最复杂的。研读起来很费工夫。

综上所述,在海洋法框架协定下,形成了两类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和两类国家海域专属用益物权。为了便于了解,用一简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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