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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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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73-1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问题

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已经成为既成事实,既然如此,我们必须面对。我们应当以积极的态度面对,而不是以回避的办法来面对。

一、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物权失衡问题长期存在

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必然会导致物权失衡。其中,包括了1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的物权失衡;2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单位、个人的物权失衡。

第一系列土地物权失衡,是农村集体与城市集体的土地物权明显失衡。

相比之下,农村集体所获“免费”的土地使用权,是人民公社化时期通过“私权公化”的途径取得的。1961年《人民公社六十条》奠定了土地所有权公有制的地位,实际上是由国家分配各个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的土地位置、土地面积,并由国家统一收取公粮与余粮。城市集体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通过“付费”而取得的,并且有的价格不菲。50年代末,许多集体是通过公私合营或者“一化三改造”而发展起来的,连同土地、房屋及其他生产资料,或者是从资本家、小业主那里花钱购买来的,或者是大家集资建立起来的,其余部分是镇、街政府投资的。如果农村集体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为什么城市集体不能够获得土地所有权?如果说按照商品交换或者商品价值规则来衡量,城市集体则更有资格取得土地所有权。这是第一个物权失衡的问题。

第二个土地物权失衡的问题,是农村土地使用权集体、个人与城市土地使用权单位、个人的物权失衡,则更广、更复杂。也是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商品价值规律,但涉及到的问题更多,更加不可思议。

1.虽然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是虚权,但是,国家在征收农村土地时,有征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项目,农民可以得到实惠。当然,这样做是必要和正确的。

2.虽然城市国家的土地所有权是实权,但是,国家在征用城市土地时,无征地经济补偿和经济补助的项目,城市集体、城市国有企业及其职工,以及被征用的私人宅基地的业主,得不到实惠。当然,这样做是不正确的。城市征收、征用土地,最大的赢家是房地产开发商,其次是地方政府。

3.虽然农村集体未付出什么代价,却径直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土地开发商无论花费多少价钱,无论花费多少亿元的代价,仍然取得的是土地使用权,而不是土地所有权。这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物权价值规律。

4.虽然农村集体未付出什么代价,却径直取得土地所有权,但是,城乡居民购买商品房,一般会付出很高的价钱,其中包括了土地使用费,所获得土地权利也是土地使用权。这不符合商品交换规则和价值价值规律。

二、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地区物权失衡问题长期存在

八二宪法出台以后,形势就急转直下了,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口子一开,就象脱缰的野马一般桀骜不驯。再说,实践证明,当时多数人的观点,许多是虚伪的。如解放前农民打土豪闹革命那阵子,是在城中村和城市郊区里打吗?而城中村和城市郊区,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解放战争,绝大多数是国统区,不是根据地(当然,这里不是故意分为国统区和根据地。解放后,全国大陆都是解放区)。井冈山、兴国、延安、红安(黄安)、遵义、西北坡等,这些革命老区、山区的农民,你将土地分到每家每户每个人头上都有什么作用?这些农民要的是钱、是社会保障,政府不给钱援助,社会保障不保障,给他们再多的土地也没有用,他们还不是一代又一代的面朝黄土背朝天?说什么“土地还得农民去耕种、使用”,如果他们不耕种这些土地撂荒起来,或者私自出租或私自合伙搞房地产,政府不就照样束手无策了吗?土地国有化会阻碍农民耕种、使用土地吗?人为地制造城市和农村土地二元化、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二元化,不是将中国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制度向前推进,而是止步不前了。

再说,城市的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农村的土地不收归国有,这对于城市集体和城市居民来说,太不公平了吧?要保护公权或者保护私权,大家都是一致的,大家都是生长在一个社会主义大家庭里的嘛!修改宪法和资源配置,不但要为一部分人、一代人着想,而且要为全中国人民、为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着想,才是公正廉明的。

三、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农村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制如何能够生效的问题

以上两大问题,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如果从感性认识升华到理性认识,也会面临着一些现实性问题。

1.农村集体实际上已经基本不复存在,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

什么是集体?什么是集体所有制?什么是集体经济?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集体”一词,认为“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跟‘个人’相对)”就是集体;认为“集体经济”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和共同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形式”;认为“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低级形式,主要的生产资料、产品等归生产者集体所有”。(《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务馆第1版1983年第46次印刷第627页)

目前我国农村的经济形态不再存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也不共同劳动,也不是产品统一分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私人生产、分配形式,生产资料一般为家庭所有,包括了土地使用权也不是集体所有,而是家庭个人所有。

人民公社撤销以后,加上生产大队、生产小队这三级公有制全部瓦解。而现有的行政村、组只是行政单位,这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位,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客体同样虚位

由农村集体虚位,可以推导出农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虚位。假设,农村集体不是虚位又怎么样呢?

我们假设农村确实是集体,他们行使的权能也只有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大权益,没有自主、自由买卖土地的自物权,也只能由政府主导统一买卖土地。就凭这一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也不存在。

3.“一物一权主义”土地所有权主体与客体的推定结果

第1、第2题是经过简单类比推理来说明问题的。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物权确定法则来解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

“一物一权主义”是法学家们总结人类社会几千来物权法制理论与实践经验的结晶,并使之成为人们确认物权的一个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要义,在于两个方面:第一,在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第二,一个所有权客体只能是一个物。其理由是:一来,为了确定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范围,以及使物权人支配的标的物的外部范围得以明确化,需要实行物权法定主义(一物一权主义);二来,避免物权关系的复杂化;三来,避免公示方法上的困难及保护交易安全。

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第一步来看,要看将所有权的主体辨认出来,然后加以确定。而其主体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主体,而不是虚构的其他什么“主体”。既然农村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个人也只能行使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从“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的第二步来看,由于集体与集体土地所有权这个主体权利不存在,自然而然地其客体也不属于集体。既然农村集体已经不复存在,农村个人也只能行使土地使用权,理所当然地由国家成为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主体。

四、城市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国有制未同步,旧政策与后现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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