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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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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85-1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陈氏定理学说

一、基本理念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陈氏定理,简称土地所有权一元化的陈氏定理,是基于国家法人主权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土地国有化原理、最优体制原理、福利经济原理、哲学原理、数学原理和土地所有权的物权定理而而凝结起来的定律式原理。是深刻揭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地权与地利一般均衡化、土地物权关系明朗化和彻底消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多元化积弊的重要理论工具,从三个定理和三个定律上阐述了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必要性、必然性与重要性、迫切性,指出: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此系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基本原理之十。

陈氏定理的普世价值,实质上是基于国家法人主权主义和人民民主主义、福利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设计原理,彰显普适于各国土地物权物权关系的公正性、综合性、全面性、持久性等无比优越性,充分体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般均衡化的普世价值。是在确定和保障国家法人专属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下确定不同层次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整套兼有御外而安内功能的长效的土地资源管理机制,用于消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物权弊端,用于防御殖民主义的侵略扩张和封建资本主义的剥削压迫,以分粥规则确保效率与共赢,从宪政上保护国家主权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最根本的利益。

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自命名),是作者陈绪国在2005年参加全国讨论修改物权法的过程中,经过反复思考得出的一套新原理。这套原理,是根据中国和世界土地革命的实际,运用马克思土地国有化原理,从人类学、社会学和物权学几个方面,给予高度概括和总结,得出符合现代各个国家普遍适用的新型的、科学的土地所有权原理学说,以此原理来造福国家,造福社会,造福人类,造福世界,造福当代,造福未来。

新生事物的成长,是顽强的、曲折的。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人类社会总是不断地向前发展的,人类在改造大自然和改造社会中,总得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21世纪的新世界,将是福利社会主义和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突飞猛进的新世界,将是彻底摧毁各种腐朽没落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新世界。

解决土地所有权二元化的最大障碍,是当今世界上极不公平、极不合理的土地所有权学说和土地所有权制度统治着整个世界。这不仅仅是平衡保护国家利益与保护集体、个人和其他人利益之争,而是发展科学、破除迷信、主张正义、尊重真理、捍卫人权和彰显物权法普世价值的需要,也是反对封建资本强权、反对公权私化的一场波澜壮阔的人民民主主义和福利社会主义的革命斗争。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命题,不单是一个国家的命题,而是世界性的命题。一个国家土地革命的成功、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的建立与巩固,离不开其他国家的大力支持。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是每个国家共同的社会责任与国际责任。

二、陈氏定理的基本定义

土地所有权的“陈氏定理”,实际上是“三个一工程”:一个中心,一套定理,一套定律。

1.核心内容

一个中心:就是“土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即全民所有”。

核心内容在人类文明社会里,当且唯一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法人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除非地球在宇宙中毁灭消亡、国家机构与人类文明社会不复存在。

每一个人,只不过是地球上的匆匆过客而已,只能依法从国家机关登记取得一定地块、一定使用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或用益物权),亦即地产权,根本没有权利与资格认定某块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他(她)的或他们(她们)的。公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配套规则,产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经济杠杆规则,全民所有制自益类土地使用权适用于土地管理的分粥规则。这是地球村上每一个居民都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

人类所处的地球,已经有一百几十亿年的历史,而且将来还有几十亿年的自然寿命。如果说某某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某人或者属于某一伙人的,拥有几十亿年的绝对支配权-“所有权”,这绝对是个伪命题。所谓“公地悲剧”也绝对是个伪命题。土地私有制或者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多元化,才是导致极不公平合理、贫富不均与两极分化和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自然环境恶化甚至于导致房地产业泡沫危机、社会经济危机、国家主权债务危机的元凶与总根源。

“土地所有权永远属于国家所有”是颠灭不破的普遍真理、绝对真理和客观真理。任何人也推翻不了这一亘古不变的人类文明的共同真理。

2.三大定理

一套定理:就是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

定理一:财富定理。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不一定是“财富之母”。

“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命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其一,土地的利用价值、经济价值必须与土地的物权价值相结合,人与人、人与自然力之间和谐相处,充分挖掘土地资源的潜力,才能相对地创造财富,不是绝对地创造财富。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自然辩证法和社会辩证法以及经济学、物权学原理决定的客观规律。

其二,改善物权关系是改善劳动关系的前提是:最佳土地权利模式=国家的土地所有权+组织或者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将国家的公共性土地与自益性土地或者非经济类土地与经济类土地分开来统一合理利用,让各行各业的人员各得其所,改善不同层次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物权关系是改善劳动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彼此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并且能够让不同种类的土地使用权人各得其所。

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物权学原理决定的客观规律。

其三,必须废除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或者多元化的社会制度,建立和巩固完整的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制度;消灭土地殖民主义、土地资本主义的残渣余孽,坚持不懈地平均地权、节制资本、消灭剥削和不断地改善和发展福利社会主义事业;防止房地产泡沫危机与金融危机,防止过度利用土地、污染土地、浪费土地和损害他人土地权益发生,严厉打击滥用职权、违法犯罪和破坏物权关系的各种坏分子。

这是由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各种原理和福利社会主义制度物权法决定的客观规律。

定理二:物权定理。

土地所有权是与地球的自然寿命紧密相关联的永久性不动产物权,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权利人是国家法人。任何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或者个人利益分子,通过各种方式拥有某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假扮成土地所有权者,只是一厢情愿而已。这种潜规则,违反了人类物权学的正规则。

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和“物权义务与物权权利对等原则”以及物权优先权原则、物权排他权原则、物权追及权原则、物权保护请求权原则规范化,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零物权与非零物权的界限一定要分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不能颠倒是非,不能颠倒物权位置,不能破坏正常的物权秩序,更不能以损害全民所有与公共利益为代价来破坏国家的专属土地所有权。

定理三:物权守恒定理。

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确立完善的物权法体系。这套体系,是以国家土地所有权与民间土地使用权为核心的、符合人类物权学定理的严谨的法律总集成。

土地使用权可以因人因时因地因用途而异,可以随机应变,但土地所有权永远不变。这就是物权守恒对应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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