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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对唐律略有损益的282条从唐律之旧的126条分其一为二和分其一为六的6条。这样金律约有414条其中有7o%以上不同程度与唐律有关。在律条、刑法的原则上金律都可以从唐律中找到渊源就此而言金律实际上就是唐律。

辽法与宋法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朝法制参用了辽法。唐律和宋《刑统》规定徒刑最高为三年辽代徒刑分为一年半、五年和终身。金熙宗《皇统制》规定“徒自一年至五年”五年系参照辽制五年而定。唐、宋规定杖刑最高是一百辽规定自五十到三百。《皇统制》规定“杖自百二十至二百”其最高数二百当是取辽制最高数三百与唐制最高数一百的中值。

金代法制同样参用了宋法《大金国志》卷12谓熙宗“新律之行大抵依效大宋”。而《金史·刑志》则谓“以本国旧制兼采隋、唐之制参辽、宋之法类以成书”。金朝法律参用宋法无可疑对法的解释竟用宋《刑统》释文。泰和元年的《新定敕条》3卷是受宋的影响而制定的。

儒家思想与宗教观念对金朝法律的影响金代法律的来源是多元的而形成是一体的由不甚完备到完备反映金代法制的中原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也接受中原的宗教观念、儒家思想和断狱方式的影响如金世宗大定十三年关于刑忌的规定:“立春后立秋前及大祭祀月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听决死刑惟强盗罪则不待秋后。”1金代帝王也常为祈福免灾而清理讼狱大赦。儒家提倡“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金后期法律除“十恶”重罪外有服的亲属都可互相容隐。历代帝王和孔子的名乃至谥号都要避讳。《大金集礼》就曾明确规定:官名的名称以州军县镇的官司官额犯睿宗皇帝尊谥内连用两个字的并回避。犯始祖以下帝后尊谥内相连两个字的也要回避。金朝自世宗以来特别重视儒家的孝悌之道这种思想在金后期的法律中也有体现。例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和祖父母无人赡养一般地可上请从轻处罚即使是必须处死的也由官府承担对犯人的父母或祖父母的赡养。在西汉时出现“经义断罪”的断狱方式这种在审理案件时不依法律而以“六经”字句和精神定罪科刑的方式在世宗时出现。《金史·刑志》:“世宗临御法司奏谳或去律援经或揆义制法。”

金代立法阶段与金政权展的阶段是相适应的金代法律的内容体现了以女真为统治民族以汉族为多数的主体民族包括契丹等族在内的多族的法制而形成的具有金朝特点的法制体现了阶级统治的本质是以女真贵族为的各族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

1叶潜昭:《金律之研究》台湾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2页。

第十一章科举与教育第一节五代十国时期科举制度五代时虽然战乱不已但仍沿唐制举行科举考试史称:“洎梁氏以降皆奉而行之纵或小有厘革亦不出其轨辙。”后梁建立的当年开平元年(9o7)七月即对唐制“小有厘革”废除了唐制外州举人不经州长官刺史亲试即可解送京城参加礼部科举考试的“拔解”制度2。此后外州举人必须经州刺史亲试后方可解送。

唐制京兆府解送的举人礼部考试十有七八中举于是“诸道举人多于京兆府寄应例以洪固乡胄贵里为户”这种寄籍应举的旧例其实是“一时失实事久难明”的科举弊端直至后唐天成三年(928)七月明令取消“自此各于本道请解”而且要“具言本州县某乡某里某为户”;如要寄籍应举也“须具本贯入状”不允许再用洪固乡胄贵里为户如果弄虚作假“本人并给解处官吏必加罪责”1。

唐制进士科之外有明经、明法、童子等科称为诸科。明经科只是“帖经墨义”因而应举者多后晋时“每岁明经一科少至五百以上多及一千有余”且“多不究义唯攻帖书”文理也不甚通天福五年(94o)被废但开运元年(944)又重设1。

唐制有童子科“童子举人取十岁以下者习一经兼《论语》、《孝经》每卷诵文十科全通者与出身”。由于考试简单弊端很多开成三年(838)曾明令禁止荐送但“虽有是命而以童子为荐者比比有之”1为五代所沿袭。到后唐天成三年时已是“或年齿渐高或精神非俊或道字颇多讹舛或念书不合格文”因而诏令“委主司精专考校”。童子科应试时“止在念书”大多“背经则虽似精详对卷则不能读诵”中举后回乡等着年长后“取官”“更无心而习业”因而于后晋天福五年停废开运元年又重设2。

五代自后梁开平二年开科取士至后周显德六年(959)除后梁、后晋时曾停举数次外“至于朝代更易干戈攘抢之岁贡举未尝废也”。每科进士少至4人多亦只25人。五代前期诸科中举都少于进士通常只有数人后唐长兴三年(932)取进士8人而诸科达81人开诸科取士多于进士的先例;后晋天福六年取进士1人而取诸科达45人。自天福九年起诸科取士多于进士遂成惯例。

自唐代中期以后由礼部侍郎主持贡举其后也常以其他官员主持科举称“知贡举”或“权知贡举”。后梁乾化元年(911)以前任宰相、尚书省2《金史》卷45《刑志》。

1《金史》卷45《刑志》。

1《旧五代史》卷148《选举志》。

1《五代会要》卷23《选举杂录》。

2《旧五代史·选举志》。

长官左仆射杨涉知贡举。贡院虽属礼部“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于礼(部)侍(郎)矣”。

五代时“偏方小国兵乱之际(贡举)往往废坠”3。“十国”大多不举行科举考试举行科举考试诸国如南唐、南汉、后蜀、闽诸国举行不常且不严格。如南唐保大十年(后周广顺二年952)“以翰林学士江文蔚知礼部贡举放进士王克贞等三人及第旋复停贡举”。又因徐铉建言保大十二年再行贡举直至宋军兵临都城金陵城下亡国之年的宋开宝八年(975)仍举行科举考试“放进士张确等三十人”4。科举中还不时生舞弊行为后蜀范禹偁“掌贡举贿厚者登高科面评其直无有愧色”1即是一例。

学校五代沿唐制设国子监后唐明宗时“政皆中道时亦小康”2重视教育天成三年(928)“朝廷以国庠事重”以宰相崔协兼判国子监长官国子祭酒定国子监生二百员为额“又请颁下诸道州府各置官学;如有乡党备诸文行可举者录其事实申监司方与解送”并制定了相关制度学校制度逐渐完备史称“举职”。“当监旧例初补监生有束脩钱二贯文及第后光学钱一贯文”以“备监屯修葺公使”3。但监生只是挂名国子监以应科举考试并不认真读书。马端临所说:“史所言多有未曾授业辄取解送(应举)者往往乱离之标其居学者亦皆苟贱冒滥之士耳”4可说是五代国子监学的最好概括。

“十国”也有设立学校如南唐昇元二年(938)设立太学南汉乾亨四年(92o)设立学校后蜀设立华阳(今四川成都)县学之类。

五代十国时私人设立学校之风较盛自初学文化至研读学问的学馆、书院皆有。著名的如南唐昇元四年“建学馆于白鹿洞置田供给诸生以李善道为洞主掌其教号曰‘庐山国学’”1属于官办或民办官助性质。后周末“孙兰治《左氏春秋》聚徒教授”2则属私人讲学其门人在北宋建立的次月参加北宋的次科举考试。宋州(今河南商丘南)杨悫、戚同文相继聚徒讲学自后晋延续至五代末。

3《唐会要》卷76《童子(举)》。

4《册府元龟》卷641《贡举部·条制》三卷642《贡举部·条制》四。1《文献通考》卷3o《选举考》三《举士》。

26游:《南唐书》卷2《元宗纪》;《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二月。3《十国春秋》卷53《范禹偁传》。

4《旧五代史》卷44《明宗纪·赞》。

1《旧五代史》卷58《崔协传》;《册府元龟》卷62o《卿监部·举职》。2《文献通考》卷41《学校考》二按语。

第二节宋代的科举制度宋沿五代旧制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后改开宝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进士科以外的各科常合称“诸科”。神宗时废诸科另设“新科明法”元祐时废绍圣复设延续至北宋末南宋绍兴年间一度复设。此外还有武举、童子举;而制科则分为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经学优深可为师法、详闲吏理达于教化三科仁宗时分设六科神宗时罢元祐复设绍圣时再废另设宏词科。元祐时曾设“经明行修科”实同制科。南宋复设制科设博学宏词科南宋末改称词学科。宋代科举以进士科最为重要。

北宋前期宋初沿五代旧制分进士科及诸科科举考试也是“朝代更易”不废科举宋朝建立的次月即建隆元年(96o)二月举行次科举考试仍依五代旧制每年举行一次自开宝七年(974)权停“贡举”后间年举行一次“贡举”渐成惯例。

宋初取进士亦无定数通常为1o余名少则六七人大体与后周时相当。乾德四年(966)除录取进士6人外又录取“诸科”9人。此后不定期地录取“诸科”录取人数通常也多于同科进士人数即所谓“国初诸科取人亦多于进士盖亦承五季之敝云”。

宋初承五代旧制科举考试前“台、阁近臣得(向主考官)荐所知进士(应举者)之负艺者号曰公荐”中举后的进士则“拜知举官子弟弟侄及目(主考官)为师门、恩门并自称门生”建隆三年(962)下诏禁止。但依五代旧制录取进士之权仍完全掌握在主考官手中皇帝并不进行干预每年考取进士后“知贡举(官)奏合格人姓名而已”类同备案。开宝五年(972)主考官录取进士11人、诸科17人后宋太祖“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皇帝开始参与新进士的录取被称为“新制”3。次年三月宋太祖在召对时黜落“应对失次”的进士、诸科各1人又因下第举子投诉主考官不公宋太祖决定从下第举子36o人中选取195人以及已被录取的进士9人、诸科27人亲自在讲武殿主持考试取进士26人诸科1o1人共127人。唐天授元年(69o)武则天“策贡士洛城殿”史称“贡士殿试自此始”4这只是代替主考官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而宋太祖主持的“殿试”则是具有在主考官已考之后的复试补取性质新录取者列于原已录取者(除已罢黜的2人外)之后作为“一榜”“自兹殿试遂成常式”1。开宝八年除任命王祐为“权知贡举”任主考官外又任命3人为“权同知贡举”任副主考官以后成为制度。主考官进呈以王式为的进士36人殿试后改以王嗣宗为而以王式为第四次改变礼部主考官原先排列顺序。唐代进士第一名称“状元”也称“状头”为五代、宋代所沿称。3《十国春秋》卷15《南唐烈祖纪》。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建隆元年二月辛卯。

1《文献通考》卷3o《选举考》三。

本年次出现礼部试(省试)与殿试不同的排名顺序因而尚书省礼部贡举榜的“榜”改称“省元”(后代称“会元”);而称殿试名为“状元”。宋太祖虽然重视科举考试但五代重武轻文的习气未除进士及第后所担任的官职很低如开宝八年殿试的状元王嗣宗初任为秦州司寇参军其时虽为实职但属低级文官“选人”最低的初等“幕职州县官”。太平兴国二年(977)正月举行的科举考试取进士1o9人、诸科2o7人又录取参加过十五次以上考试而未被录取的进士及诸科184人再取考“九经”而不合格的老年举子7人“特赐‘三传’出身”共录取5o7人。考试合格的进士及诸科3oo多人“赐及第”而将从考试不合格中录取的进士及诸科近2oo人则“赐出身”以示两者的区别。史称宋太宗又命将进士及第者“定其优劣为三等”这是次将进士分为三等。又提高了进士入仕的寄禄官及差遣职务“第一等为将作监丞第二等为大理评事并通判诸州”“同出身以下免选注初等幕职判司簿尉”。实际是将所有进士分为三等一、二等为进士及第三等为同进士出身。雍熙二年(985)又将考试合格的进士、诸科各分为三等淳化三年(992)采纳陈靖建请殿试采取“糊名考校”又分进士为五等(进士分为五等自此始)一、二、三等赐进士及第四、五等赐进士出身2。景德四年(1oo7)颁布《考试进士新格》完全以考试成绩定录取及等级的标准。大中祥符四年(1o11)颁布《亲试进士条制》制定一系列规定并定出五个等级的标准。天圣五年(1o27)始分进士为六等第一等五名第二等称第一甲第六等为第五甲进士分甲自此始。后演变为五等第一等即是第一甲。后又定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甲为“进士出身”第四、五甲为“同进士出身”(同出身)后曾改第五甲为“同学究出身”。南宋孝宗时改为第一、二甲为进士及第第三、四甲为进士出身第五甲为同进士出身。

太宗末年起连停科举五年真宗初又连续举行三年后行间年一举以后又渐行间隔二年一举但还不是定制所有停举年都要下诏“权停贡举”。英宗治平三年(1o66)“诏礼部贡院今后每三年一开科场”确定了“三年大比”的制度为后世所沿袭。同时针对每次考试录取人数增多诸科人数较进士更多而“冗官”也日益严重的情况规定进士以皇祐四年(1o52)录取数的四分之三为额“进士以三百人为额明经诸科不得过进士之数”3。熙宁科举改革以后科举“省试”原以诗赋为第一场论为第二场策为第三场帖经为第四场;仁宗时改为第一场试策第二场试论第三场试诗、赋第四场试帖经、墨义顺序虽有所调整但诗、赋和帖经、墨义仍是必考的科目。

王安石积极倡导科举以经义取士并把《孟子》列为考试科目之一以改变“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的状况。他把改革科举看成是“一道德”即统一思想造就改革派人材的主要途径。熙宁四年(1o71)二月王安石在所拟改革科举的中书札子中认为:“古之取士皆本学校道德一于上习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为于世。”因此他提出“宜先除2《资治通鉴》卷2o4天授元年二月辛酉。

3《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开宝六年三月辛酉。

去声病偶对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贡举新制”规定应举人不再考试诗赋、帖经、墨义之类而以《诗》、《书》、《易》、《周礼》、《礼记》为本经;《论语》、《孟子》为兼经。第一场选考本经中的一经第二场考兼经都要“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时务策。同时废罢明经诸科另设明法科凡是原先应试明经诸科而又“不能改试进士”科的考明法科“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1。新的明法科时称新科明法。

科举考试依据的是儒家经典但是注释不一还不能达到统一思想的目的。王安石创立的“新学”派是新兴的“宋学”中体系相对完整的学派。宋神宗对王安石说:“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1以王安石为的改革派以“新学”派的观点撰注《诗义》、《书义》、《周礼义》合称《三经新义》于熙宁八年颁布学校作为教科书。此后《三经新义》成为科举考试的依据以此选拔拥护改革的官员。元祐时新学派遭到打击但理学派、蜀学派都还是小学派而未受到重视只提出“王安石不当以一家私学(《三经新义》)令天下学官讲解”并不得引用王安石的《字说》而要求用“诸家之说”以及考试“添诗赋”但没有恢复帖经、墨义曾分设经义、诗赋两科后改为第一场试本经义及《论语》或《孟子》第二场试诗、赋第三场试论第四场试子、史、时务策1。绍圣以后又废试诗赋“新学”学说又受到重视。崇宁四年(11o5)规定由学校“三舍法”贡士而罢诸州府解(解试)及礼部贡院试(省试)直接参加殿试大观三年(11o9)科举考试只有殿试遂无“省元”而有“上舍魁”殿试名仍称状元。宣和六年(1124)又恢复“省试”(礼部贡院试)。

南宋建炎及绍兴初年因战乱而未举行“省试”改行“类省试”故无“省元”而只有“状元”。北宋时第二、三名俗称榜眼;南宋时俗称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绍兴末年以前科举虽仍以“新学”学说解释经义为主。但“理学”在秦桧、赵鼎扶植下在科举考试中也逐渐得势。高宗末孝宗初“理学”遂与“新学”并为显学科举中随权臣及主考官的倾向而变化宁宗中期以后理学派在科举中逐渐占优势至理宗淳祐元年(1241)后理学成为统治思想新学、蜀学在科举中遂完全被排斥。

为防止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淳化三年(992)殿试先实行“糊名(封弥)考校”考官受命后不回家直接赴贡院以避请托后成为惯例。景德四年(1oo7)开始“省试”也实行糊名考校。大中祥符八年(1o15)开始又设誊录院考卷经誊录后再送考官以防止考生在考卷上以“点污”形式与考官通同作弊。考官亲属历来另行考试称为“别头试”以防止考官偏袒其亲属;景祐四年(1o37)起诸路“解试”(乡贡)也实行别头试而都开封府及国子监别头试的封弥、誊录则实行“省试”的制度以及实行其他防止考试、阅卷作弊的措施北宋及南宋中期以前情况大体较好。理学在科举中日渐占优势之时正是南宋日益腐败之日科举中的奸弊也日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8太平兴国二年正月;《宋会要辑稿》选举2之17之4、5。1《宋会要辑稿》选举1之1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o8皇祐四年十月丁亥。1《文献通考》卷31《选举考》四;《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o熙宁四年二月丁巳。益增多。嘉定十六年(1223)时“伪冒滋长摭取其优凡十二事陈之曰门关、曰纳卷、曰内外通传、曰全身代名、曰换卷·纳白卷、曰吊卷”等。史称:“至理宗朝奸弊愈滋”“所取之士既不精数年之后复俾之主文(任考官)是非颠倒逾甚时谓之缪种流传。复容情任意不学之流往往中第”2可说是对南宋末年科举情况的最好概括。

南宋的类试(类省试)

南宋高宗建炎元年(1227)时当“三年大比”之年但因宋金战争而无法进行。十二月逃亡在扬州(今属江苏)的宋高宗下诏停止进行“省试”而在各路府(转运司所在州)由提刑司开封府、国子监由东京留守司差官进行“类省试”简称“类试”。国子监生亦可参加本路的类试。宋制“省试”之前各路举子须先经“解试”即通过州试(乡试)、转运司试(漕试)或国子监试(太学试)中的一种称为“正解”。“正解”和“免解”(不经考试)举子头年解次年春参加“省试”、“殿试”。各路应考的举子中举者的比例相差很大通常开封府、国子监举子每四五人中举一名而外路举子常是二三十人中举一名有时六七十人才中举一名河东、广西、夔州、利州等路有时甚至无一人中举。建炎元年所定各路的解额中则每十四人取一名余数不足十四人亦取一名。建炎二年五月定经义、诗赋分科第一场分别考经义或诗赋第二场考论第三场考策;八月于“行在”扬州进行殿试。河北、京东、四川、陕西等路87名类试进士未能参加殿试的均录为同进士出身。绍兴元年(1131)仍由各路进行类试而川陕宣抚处置使张浚将川陕诸路举子集中在处置使司所在地进行类试并排列名次遂成为制度以后在制置使司或宣抚使司所在地成都进行。绍兴二年除川陕类试举子外其他诸路类试举子集中在“行在”临安府进行殿试川陕类试名依殿试第三名为进士及第其余都作为与四、五等相同的同进士出身其后成为制度。绍兴十八年何耕在类试对策中“极论蜀士徇道守节”与秦桧求和政策相背秦桧党羽遂奏请:“四川类省试合格不赴殿试人第一等并赐进士出身余人同出身。”从此类试合格人常参加殿试。如皇帝“不亲策则类试第一人恩数如旧第二、第三人皆附第一甲九名以上附第二甲”3遂成惯例。

2《宋史》卷157《选举志》三。

3《宋史》卷155《选举志》一;《宋会要辑稿》选举3之49。

第三节宋代教育宋初沿旧制设国子监为最高学府一度改名国子学。仁宗时设太学神宗时开始实行三舍法北宋末太学生达38oo人。又设武学、律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等专门学校国子监为朝廷教育管理机关。地方教育有州县学和书院、私学。由于印刷术普及等原因宋代教育的达远远过前代。在乡村中如《百家姓》、《千字文》之类的识字课本有一定程度的普及。不少地区利用农闲举办冬学教农家子弟识字。福州一地解试哲宗时每次参加者达3ooo人孝宗时增至2万人;南宋时建宁府(今建瓯)每次参加解试者达1万余人连只有三县的兴化军(今莆田)也达6ooo人。这些均反映了宋代教育的普及程度。

北宋前期的国子监、太学宋沿旧制设国子监建隆三年(962)六月崔颂判国子监才开“始聚生徒讲学”是为宋代“国学”之始。开宝八年(975)时“生徒旧数七十人元奉诏分习《五经》内有系籍而不至者”。朝廷也不重视太学的建设淳化二年(991)末还是“太学(指国子监)善之地今《五经》博士并缺其员”1。唐制国子监生为三品以上官员子弟太学生为五品以上官员子弟四门学生为六、七品官员子弟及庶人之俊异者而宋代“无国子、太学、四门之别”1。庆历二年(1o42)时“但为游士寄应之所殊无国子肄习之法居常讲筵无一二十人听读者”国子监主要成为官员子弟取得国子“解试”资格以参加礼部贡院考试(省试)的机构。次年曾设立四门学以八品至士庶子弟充学生但不久即废。四年四月以国子监房屋“狭小不足以容学者”以“锡庆院”为太学1;五年正月改以马军都虞候公宇为太学这是宋朝建立太学之始取法湖州教授胡瑗的教学法太学粗具规模过去的国子监生常称为太学生此后的太学生亦常称为国子监生。自康定元年(1oo4)至皇祐三年(1o51)以前“朝廷拨田土二百余顷房缗六七千入学充用是时供生员(内舍生)二百人”;皇祐三年改“以百人为限”。次年教育家胡瑗出任国子监直讲“其徒益众太学至不能容取旁官舍处之”。但是经费却日益困难“胡瑗管勾(太学)已逾三岁才赡及掌事、谕义、孤寒学徒三二十人而已”。到嘉祐元年(1o56)“一切停罢令(太学生)自供给”原因是应归太学的收入都被国子监占作他用。吴中复、赵抃先后要求将经费归还太学使用太学的经费终于多少有了着落。到熙宁元年(1o68)以前太学生“近年每人只月钱三百文添厨”只能说是补助部分伙食费“其余自备比旧殊寡”2。此后不久即实行“三舍法”。1《宋会要辑稿》选举6之48;《宋史》卷156《选举志》二。

1《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58绍兴十八年八月癸巳。1《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29;《宋史》卷157《选举志》三卷296《杨徽之传》;《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2淳化二年十一月庚戌。

2《历代名臣奏议》卷114苏颂:《议学校法疏》。

三舍法庆历五年设立太学后曾设“内舍生”2oo人嘉祐元年(1o56)有人“或欲立三舍以养生徒”3但没被朝廷采纳。熙宁元年(1o68)太学除内舍生2oo人外增加1oo人为外舍生“且令入斋听读仍不给官中贴厨钱候内舍生有缺即将外舍生拨填”1。王安石把学校看成“一道德”(统一思想)造就人材的重要场所。熙宁四年十月“太学”开始实行“三舍法”元符二年(1o99)又规定诸路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直至南宋末。三舍法规定:太学“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生)不限员;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生)以百员内舍(生)以二百员为限。生员各治一经”“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熙宁五年八月外舍生定为7oo人“日给食钱”。宋神宗要求将王安石“所著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2。熙宁八年六月王安石主修王■、吕惠卿参与修撰的《书义》(《新经书义》)、《诗义》(《新经毛诗义》)、《周礼义》(《新经周礼义》、《周官新义》)合称《三经新义》颁于学校作为教科书。元丰二年(1o79)十一月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一百”共24oo人还订有考试升迁细则外舍生由各州生员经考试选入。外舍生每月进行一次“私试”每年进行一次“公试”第一、二等者升内舍生;内舍生二年进行一次“舍试”得优、平二等的升上舍生升舍时还要参考每月所记学生的行(“师教不戾规矩”)、艺(“治经程文合格”)决定是否升舍。上舍生分为三等以行、艺俱优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二者俱平或一优一否为下等上等者可直接任命为官中等者可不参加“省试(礼部试)”而直接参加殿试下等者可免“解试”直接参加“省试”。但要求很严上舍上等生“自元丰(二年)以来十余年间上舍生推恩(特命官)者林自一人而已”3元祐时废上舍生直接命官及免省试、解试的制度绍圣时复行元丰制度。

宋徽宗时又增上舍生为2oo人、内舍生为6oo人、外舍生为3ooo人学生由州学生升贡以考试以定入舍等级。自崇宁五年(11o6)“是科为始罢诸州解并省试并以学校逐年贡士”1。下一科起即从上舍生中选拔不进行“省试”而只进行“殿试”故有“上舍魁”、状元而无“省元”。宣和三年(1121)又诏恢复“省试”复行元丰三舍法。

南宋绍兴三年(1133)始设国子监十三年始建太学亦行元丰三舍法定额为上舍生3o人、内舍生1oo人、外舍生57o人。以后各舍人数有增减上等上舍生亦可直接出任官职直至南宋末年。

宋哲宗元符二年(1o99)规定州、府学也实行三舍法有关制度与太学三舍法相同各州、府学每年向太学“岁贡”每州贡上舍生一人内舍生二人州内舍生免试为太学的外舍生州上舍生先附太学外舍生学习经3《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29、3o;《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8庆历四年四月壬子。1《历代名臣奏议》卷114赵抃:《乞给还太学田土房缗状》;《宋史》卷432《胡瑗传》;《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3o。

2《欧阳文忠公文集》卷112《议学状》。

3《宋会要辑稿》崇儒1之3o。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27熙宁四年十月戊辰;卷237熙宁五年八月辛卯。《宋史·选举志》三。考试中格升为太学内舍生经三次考试还不能升内舍生返回州学。徽宗崇宁元年又规定县学学生经选考升入州、府学;州、府学学生每三年向太学输送一次再经考试上等者为太学上舍生中等者为下等上舍生下等者为内舍生不入等的为外舍生宣和三年罢州县学三舍法。

元丰时创设小学教授哲宗时创设在京小学徽宗政和四年(1114)在京小学生达近千人小学收8至12岁学生入学亦曾行三舍法。崇宁元年规定州县学亦设小学收1o岁以上学生入学。小学分别隶属于太学、州学、县学不另设学。

州县学北宋前期州县学很少。真宗于咸平四年(1oo1)对诸路州县有学校的赐“九经”。景德三年(1oo6)任命平归一为真定府(今河北正定)助教“仍令常切讲授”;又诏令各州县在孔庙起讲堂讲学。大中祥符二年(1oo9)一月广州“就宣圣庙创立学舍及于斋厅讲说”可说是早期州县学的基本形式。二月应天府民曹诚自建房舍“愿以学舍入官”赐名应天府书院史称“州郡置学始此”。仁宗“明道、景祐间累诏州、郡立学”。宝元元年(1o38)“近制惟藩镇立学”“时大郡始有学而小郡犹未置也”三月所设颍州州学是座小郡州学。“庆历新政”前已建州、府学五六十所。庆历四年(1144)“诏令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2。熙宁四年(1o71)又诏各州县普遍设学校但主要仍是府、州学。元符二年(1o99)“诸州(学)署教授者依太学三舍法考选生徒升补”。崇宁元年(11o2)时州学还不能每州都建“郡小或应举人少则令三、二州学者聚学于一州置州学并差教授”1。县学在北宋末年有了很大的展崇宁三年规定县学学生名额大县5o人中县4o人小县3o人。北宋末是州县学最盛时期各路曾设提举学事司管辖一路学政。州县学不仅有学舍供学生食宿还有学田及出租“房廊”的收入作为学校经费。大观三年(11o9)北宋24路共有学生167622人校舍95298楹;经费年收入钱3o5872贯支出267878贯;粮食年收入64o291斛支出337944斛;校产中有“学田”11599o顷“房廊”155454楹。在校学生之多校舍之广经费之大且如此充裕不仅是空前的在宋代也是绝后的。南宋初州县学大多因战乱而停办绍兴和议后渐次重建但总体上始终未能达到北宋末年的规模。

书院、私学北宋初期“是时未有州县之学先有乡党之学”1。乡党之学包括私学和“书院”。私学包括启蒙教育和学习经义等书院通常是学习经义。宋代私人办学得到很大展一些学者、儒生纷纷设立“精舍”、“书院”教授生徒。宋初设私学著名的如孙奭讲经“门人数百”刘颜“居乡里教授2《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o1元丰二年十一月乙巳。

1《文献通考》卷32《选举考》五《宋登科记总目》。

1《宋会要辑稿》崇儒2之2—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1大中祥符二年正月甲申。数十百人”石介“以《易》教授于家”李觏“以教授自资学者常数十百人”种放“聚徒讲学”田诰“聚学徒数百人”等2。宋初著名的四大书院即白鹿洞(今江西庐山)、岳麓(今湖南善化岳麓山)、应天(今河南商丘)、嵩阳(今河南登封)或石鼓(今湖南衡阳石鼓山)书院。白鹿洞书院原是南唐白鹿洞书馆入宋后白鹿洞主明起继续进行讲学北宋时一直属私学性质。太平兴国五年(98o)明起受到宋太宗奖励。书院后逐渐衰落皇祐五年(1o53)孙琛重建后称为白鹿洞书堂到熙宁五年(1o72)时已再次荒废。岳麓书院开宝九年(976)潭州知州朱洞创建大中祥符八年(1o15)赐名岳麓书院。应天府书院旧址原是五代末宋初私学讲学者戚同文的旧宅大中祥符二年时由曹诚重建兴学赐名应天府书院。天圣五年(1o27)范仲淹曾受知府晏殊之邀在此讲学史称“自五代以来天下学废兴自(晏)殊始”1。北宋官府兴办州府学后景祐二年(1o35)将应天府书院作为应天府府学。嵩阳书院最初赐名于至道二年(996)后废;景祐三年河南府新建太室书院赐名嵩阳书院。至道三年衡阳(今属湖南)人李士正讲学于石鼓书院书院名声大振。此外茅山(今江苏南京茅山)书院亦颇有名。这些书院大多得到朝廷的资助与奖励如赐额、赐书、赐学田等也有私人捐赠学田和房屋。书院规模较小学生数十至数百人。北宋中期以后书院逐渐衰落。南宋时州县学衰落而新儒学“宋学”的理学派受佛教寺院宣传教义的影响书院成为理学派宣扬理学的场所书院大兴。其中最著名的是朱熹于淳熙六年(1179)兴复白鹿洞书院次年竣工并聘主讲亲订规约即著名的《白鹿洞规》还常亲去授课质疑问难。乾道元年(1165)潭州知州刘珙修复岳麓书院理学家张栻主持教务成为理学湖湘学派的基地。绍熙五年(1194)朱熹扩建岳麓书院学生达千余人。朱熹以白鹿洞书院作为研讨、传布理学的中心。其建置、规约乃至讲授、辩难等方式无不受禅宗寺院的影响。各派理学家的书院相继而起如理学心学派6九渊的象山书院、理学婺学派吕祖谦的丽泽书院等等。南宋先后兴建的书院总数达3oo所以上书院大多得到官方的支持。书院与州县官学成为南宋地方的主要教育机构书院大多又是理学的传布中心理学因而益盛。

宋代州县学、书院虽盛但进入州县学、书院学习的人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人仍主要从家馆或塾师设馆等私学中学习。而应聘为家馆、学馆教师及自设学馆授徒是宋代贫穷士人取得生活经费及复习应举的重要途径也是被贬或居丧守制官员经常进行的活动。北宋王安石居丧在江宁时讲学南宋汪应辰被秦桧逐出后“居常山之永年院”“益以修身讲学为事”2只是事例之一二。南宋陈亮在宋孝宗初年“退修于家学者多归之”主要为传布其学说;而淳熙十二年(1185)“今年不免聚二三十小秀才以教书为行户”1则是普通士人自设私学以取得生活经费来源的事例而且是以启蒙教育为主。宋代的启蒙教育除了年龄稍大的开始学习经书外初学识字后大都学习《千字文》、《百家姓》之类南宋朱熹弟子陈淳为其子编写三字2《宋会要辑稿》崇儒2之6、7。

1《文献通考》卷46《学校考》七。

2《宋史》卷431《孙奭传》卷432《刘颜传》、《石介传》、《李觏传》卷457《种放传》、《万适传附田诰传》。

1《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o5天圣五年正月庚申。

一句的《启蒙初诵》实是后来广为普及的《三字经》之先声。《三字经》托名南宋王应麟编或称区适编为初识文字之书。而吕本中编《童蒙训》是“其家塾训课之本”;朱熹编《小学》意在“受之童蒙资其讲习”都是稍识文字之后的启蒙之书1。南宋学者相继编撰识字、启蒙教材促进了宋代初等教育的展。

1《宋史》卷387《汪应辰传》。

第四节辽代的科举与学校从权宜向定制展的科举制耶律阿保机建国前曾多次征战燕云地区接触了中原文化。他本人懂汉语并有借助儒家思想维护统治的政治倾向。太子耶律倍更加热中于汉文化。所以辽政权从建立之日起就显示出契丹和汉文化共同展的倾向。辽太祖时创制了契丹文字与汉字并行于境内。

在官员的选用方面科举是汉人、渤海人入仕的途径之一。会同年间从后晋得燕云十六州地。为了安抚和统治新附之区辽国急需选用汉士曾举行科举考试以汉士平素所习之业进行选拔。历仕太宗、世宗、穆宗、景宗、圣宗五朝的汉官室昉就是会同初登进士第的。

辽代的科举制度有一个从权宜向定制展的过程。会同年间在燕云地区举行的科举是一次为选拔汉官治理汉地的权宜之计。保宁八年(976)“诏南京复礼部贡院”2才正式建立了主持科举考试的常设机构。圣宗统和六年(988)“诏开贡举”科举渐成定制。太平十年(1o3o)“诏来岁行贡举法”制度已趋健全。统和二十七年(1oo9)和统和二十九年(1o11)的“御前引试刘二宜等三人”和“御试放高承颜等二人及第”3是殿试的开端。以后兴宗重熙五年(1o36)“御元和殿以《日射三十六熊赋》、《幸燕诗》试进士于廷”1则是由皇帝亲自出题举行殿试。

辽代举行科举考试的时间前后不同。自会同初至统和六年(988)无定期为笼络和选拔汉族士人的临时措施权宜之法。

统和六年至重熙元年(1o32)大抵每年举行一次重熙后为三年一次。前者为沿袭唐制后者则是受宋朝的影响2。其程序“有乡、府、省三试之设。乡中曰乡荐府中曰府解省中曰及第”。省试由礼部贡院主持按成绩分甲、乙、丙三科。合格者以“喜帖”书其姓名。

考试科目在圣宗时以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后则借鉴宋朝“程文分两科曰诗赋曰经义魁各分焉”3。终辽之世重词赋轻经、律故律科进士为数很少。道宗朝曾设贤良科应试者先以所业十万言进。

辽代的科举专为选汉官、取汉士之用只有汉人、渤海人可以应试。对契丹人参加科举限制甚严。辽国契丹人中虽不乏文学之士但他们却多不是进士出身。重熙中季父房耶律蒲鲁虎应试及第为有司告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被处以鞭刑。至道宗朝有白霫进士郑恪天庆五年(1115)又有契丹进士耶律大石等。可见至道宗朝对契丹、奚、霫等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已放宽。对汉人应举的限制则承袭了中原历代之制禁止医卜、屠贩、奴隶、商贾之家和背弃父母、犯罪逃亡者应试。

2《宋史》卷436《陈亮传》;《陈亮集》卷2o《(答朱熹)又乙巳春书之一》。3《四库全书总目》卷92《童蒙训》;《朱文公文集》卷76《题&1t;小学>》。1《辽史·景宗纪》。

2《辽史·圣宗纪》。

3《辽史·兴宗纪》。

学校在实行科举的同时辽代也设立学校培养人材。太祖、道宗时分别于两京置国子监设祭酒、司业、监丞、主簿教授上京、中京国子学生徒。太宗于南京设太学。圣宗曾赐南京水硙庄一区以助学养士。五京州县也设有学校。“蕃汉官子孙有秀茂者必令学中国书篆习读经史”1。道宗清宁元年(1o55)诏设学养士并颁《五经》传疏置博士、助教。不仅契丹、渤海、奚、汉人子弟可入学学习到圣宗朝高丽也曾遣童子入辽学习契丹语。

辽朝诸官员除选自宗室、外戚、诸部贵族有功劳、有能力者外科举又为汉人和渤海人提供了入仕的途径。虽然通过科举做官者只占辽国官员的十之二三但他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所起的作用却是不可低估的。他们中既有治国安邦的政治家也有著名的文学家、史学家。科举取士扩大了辽朝的统治基础促进了境内文化、教育事业的展推动了汉文化和儒学的传播。

1参见朱子方、黄凤岐:《辽代科举制度述略》《辽金史论集》第3辑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五节西夏的科举与学校以“蕃学”、“儒学”取士西夏建国之初尚未实行科举取士制度景宗李元昊始建“蕃学”作为培养人才选拔官吏的途径。史载:“夏州自五代后不列职方。其官属非世族相传即幕府遣擢尚无科目取士之法。元昊思以胡礼蕃书抗衡中国特建蕃学以野利仁荣主持。”“蕃学”的学员是从“蕃汉官僚子弟内选俊秀者入学教之俟习学成效出题试问观其所对精通所书端正量授官职”2实际上“蕃学”已具有科举取士的性质。

夏崇宗时期李乾顺“命选人以资格进”规定“凡宗族世家议功议亲俱加蕃汉一等工文学者尤以不次擢”1这又是具有恩荫察举性质的荐官办法。西夏宗室李仁忠、李仁礼因“先世之功”又“通蕃汉文字有才思善歌咏”都被进官封王。大约在崇宗时期西夏已开始实行科举取士制度。仁宗时期的名相斡道冲经科举进入仕途任国相十余年。史载其八岁中童子举约当崇宗正德至大德年间(1127—1135)。

史书记载西夏实行科举取士制度始见于仁宗时期。人庆四年(1147)“秋八月策举人。立唱名法复设童子科于是取士日甚”2。可见西夏设童子科科举取士在此之前已实行了。西夏科举取士的科目主要是儒家经典早在西夏建国初期的“蕃学”中就由野利仁荣主持翻译汉文儒家经典《孟子》、《孝经》、《尔雅》及《四言杂字》等。毅宗李谅祚曾上表向宋朝求请“九经”、《唐史》、《册府元龟》等典籍供西夏人学习。仁宗李仁孝又曾派遣使者到金朝以重金购买名儒翻译的各种书籍并于人庆三年(1146)下令“尊孔子为文宣帝”1令各州、郡建庙祭祀。西夏至仁宗以后科举取士几乎成为升官进爵的主要途径。根据史书上留下的零星记载如仁宗时的名臣斡道冲、高逸神宗时的名臣权鼎雄献宗时名臣高智耀等都以进士升入官途。夏神宗遵顼为宗室齐王李彦宗之子他“端重明粹少力学长博通群书工隶篆”桓宗天庆十年(12o3)三月“廷试进士唱名第一”2后被嗣齐王爵不久又擢大都督府主。西夏于天盛十三年(1161)正月仿唐宋制度设翰林学士院所选之人亦是通过科举选拔的为皇帝草制诏、备顾问的文学优长之士。神宗时的权鼎雄即“以文学名授翰林学士”。已见于史书记载的西夏翰林学士有仁宗时的王佥、焦景颜、杨彦敏、刘昭、王师信、梁宇、王禹玉、余良等;桓宗时的李国安、张公辅;襄宗时的梁德懿;神宗时的权鼎雄等。此外襄宗时观文殿大学士罗世昌献宗时徽猷阁学士李弁等他们也都是通过科举进身授职。

西夏的科举取士延续到国亡史载夏献宗乾定三年(1224)“三月策2《契丹国志》卷23《试士科制》。

1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77引路振《乘轺录》。

2《西夏书事》卷13。

1《西夏书事》卷32。

2《西夏书事》卷36。

士赐高智耀等进士及弟”3。但高智耀见蒙古军已兵临城下国将亡不受官职后隐居贺兰山中。献宗“策士”的前一年宗室李桢随父避乱到金国时还“应经童试中选”可见科举制度在西夏已深入人心。

学校西夏景宗天授礼法延祚二年(1o39)五月始建学校名为“蕃学”由大臣野利仁荣主持从蕃汉官僚子弟中选拔优秀者入学。同时在国内各州也设立“蕃学”置教授训导。李元昊建“蕃学”其本意是“思以胡礼蕃书抗衡中国”故主要学习新创制的西夏文字用西夏文字翻译汉文典籍如《孝经》、《尔雅》、《四言杂字》等但儒家经典的内容与精神则通过“蕃学”直接灌输或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儒学学校的正式建立是在夏崇宗时期由于西夏封建国家的迅展急需大量的儒学人才。为此崇宗准备向宋朝学习建立学校。他通过御史中丞薛元礼之口奏请西夏建立汉学的重要:“士人之行莫大乎孝廉经国之模莫重于儒学。昔元魏开基周齐继统无不尊行儒教崇尚诗书。盖西北之遗风不可以立教化也。景宗以神武建号制蕃字以为程文立蕃学以造人士缘时正需才故就其所长以收其用。今承平日久而士不兴行良由文教不明汉学不重则民乐贪顽之习士无砥砺之心。董子所谓不素养士而欲求贤譬犹不琢玉而求文采也可得乎?”夏贞观元年(11o1)崇宗“命于蕃学外特建国学置教授设弟子员三百立养贤务以廪食之”1。到仁宗时期西夏学校制度迅展。据史书记载当时西夏设立的学校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小学即州县所设学校。人庆元年(1144)六月建全国有弟子学员3ooo人。

(二)宫学又称小学、内学设于宫禁中。人庆元年六月初建五年三月复建置教授招收宗室子孙7岁至15岁者入学仁宗与皇后亲为训导。(三)太学人庆二年七月建尊孔读经由仁宗亲临释奠并对学员给予赏赐故地位较高。

仁宗于人庆三年三月“尊孔子为文宣帝令州郡悉立庙祀殿庭宏敞并如帝制”2将孔子抬到了极高的地位。

西夏学校制度及学校规模汉文史籍无考。黑水城遗址出土的西夏文献中有一《新修太学歌》全文共27行。诗歌内容提供了有关西夏仁宗时期新建太学的一些材料。据考证这是一对仁宗乾祐二十三年(1192)重建太学的赞美诗。诗中开说明西夏建立太学培养人才的重要性所谓“天遣文星”使“番君子。得遇圣句圣语文”以便治国安邦。其后描述太学建筑的形制和功用如“沿金内设窗”、“顺木处开门”、“冬暖百树阁”、“夏凉七级楼”等可能是继承和模仿中原汉唐传统的“太庙”而建。诗歌中有“夙兴拱手念真善住近纯佛圣处”之句似乎太学中还有诵读佛教经典的课程。西夏笃信佛教仁宗时期是西夏佛教的极盛时期在西夏儒学中3《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1《西夏书事》卷39、42。

2《西夏书事》卷42。

增设佛学课程或许是西夏学校的特色之一1。

1《西夏书事》卷31、36。

第六节金代的科举与学校科举制度金代科举之制略如辽、宋。太宗天会元年(1123)十一月因为急欲得到汉族士人来统治新归附州县地区的汉族人民始开科举取士初无定额也无定期天会二年一岁中两次举士。考试分词赋进士、经义进士两类词赋考赋、诗、策论各一道经义考经义、策论各一道。五年占领北宋河北、河东后因为职员多阙再加上辽、宋制度的不同下诏南北各因其素常所习学之业取士设南北两科分别考试号为南北选。熙宗天眷元年(1138)五月诏南北选各以经义、词赋两科取士。海陵王天德二年(115o)始增设殿试制度而且更定试期为三年。贞元元年(1153)定贡举程试条理格法。《金史·选举志》记载:“(天德)三年并南北选为一罢经义策试两科专以词赋取士。”实际上海陵王罢南北选统一科举制度不是在天德三年而是贞元二年。《金史》记载贞元元年时尚分南选、北选《三朝北盟会编》卷144引张棣《金虏图经》:“次举又罢经义专经神童止以词赋、法律取士词赋为正科法律为杂科。”海陵王举的时间是天德三年而于次举的贞元二年时才并南北选为一。金为女真人创进士科初仅试策后增试论叫做策论进士。大定四年(1164)世宗先后从猛安谋克选子弟为学生诸路至3ooo人。九年选其异等者百人到京师命温迪罕缔达教以古书作诗和策后复试得徒单镒以下3o多人。到十年开始议行策选的制度十三年始定每场策一道以五百字以上成免乡试府试止会试和御试。其试期与汉进士同是三年一试就悯忠寺试徒单镒等徒单镒以下27人中选。十六年又命皇家两从以上亲及宰相子直赴御试。皇家袒免以上亲及执政官子直赴会试。章宗明昌初又设制举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学弘材、达于从政等科试无常期。

初时有词赋、经义、同进士、同三傅、同学究五等后改为词赋、经义、策论、律科、经童。其试词赋、经义、策论中选者谓之进士;律科、经童中选者谓之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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