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2.《明史》的缺点。
《明史》尽管有较高的史料价值,又称“最为完善”之作。但它作为一部官修的正史,其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赵翼作《廿二史札记》,已对《明史》中的缺失有所评论,只是出于对官修正史的顾忌,未敢加贬斥之辞。近世史学家柴德赓教授曾经指出“如‘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一题下,应加‘不当’二字,才与内容符合,但却从略。‘刘基廖永忠等传’条,下未接‘疏舛’二字,‘乔允升刘之凤二传’下未接‘重复’二字,此正所谓其不敢贬斥者也。”赵翼原文虽然委婉,《周延儒之入奸臣传》中亦云“周延儒不过一庸相耳,以之入《奸臣传》,未免稍过此非以甚延儒之恶,转为延儒增其身份也。”《刘基廖永忠等传》一篇,则论其述史之不确。以朱元璋征陈友谅一役,《太祖纪》记“戊戌,克安庆。壬寅,次湖口,败友谅于九江,克其城,友谅奔武昌。”《陈友谅传》所记略同。《廖永忠传》加至安庆,破其水寨,遂克安庆。总之皆称先克安庆,后克九江。而《刘基传》中却记,师攻安庆,自旦及暮不下,刘基请径趋江州,捣其巢穴。按此说则江州之陷前,安庆未克。所记不合。与此相类,《张玉传》记东昌之役,成祖被盛庸军包围,力战而出。张玉不知,突出阵中欲救成祖,力战而死。而《朱能传》却称,成祖被围,张玉力战而死,朱能率周长等力战,救成祖出。张玉究竟死于成祖突围前还是突围后,二传所记不合。事虽并非关键,但确为述史不严谨之失漏。
《明史·卓敬传》记卓敬之被杀,称成祖欲活之,但功臣姚广孝与卓敬有隙,从旁进言劝杀。此乃据明人野史杂传,考其史实,广孝实未从成祖之柴德赓《史籍举要》。
师入南京,亦无从谗杀卓敬。《明史》记建文遗臣之事,为表彰忠义,较多搜罗,野史传闻亦有所采用,难免有误。
四川廖麻子、曹甫起义,曹甫之被杀所记亦有抵牾之处。《洪钟传》记其为廖麻子所杀,《林俊传》则记曹为指挥李荫所擒杀。
《乔允升传》记崇祯皇帝在位十七年,刑部易尚书十七人,并一一列举易人之事。《刘凤之传》中亦有此段文字,并且一字不改照录于传中。此二传一在卷二五四,一在卷二五六,相隔只两卷,不及订正。“盖卷帙繁多,纂修诸臣不暇彼此参订也。”至于书中此类错误不足之处更多不胜举,故史家多作考证文字。如地理设置,记兰州于成化十三年九月复为州,而实录则记在成化十四年四月复县为州。成都府南江,《明史》作正德十一年置,《大明会典》卷十六记为九年添设。如太仆寺之设置,《兵志》中记为设四十牧监。《职官志》、《大明会典》均作“十四牧监”。《兵志》中之“四十牧监”,系承袭《明史稿》中之误。北畿计丁养马,始行于永乐十三年十二月,实录中有记。《明史·兵志》记作十二年,恐为误以月作年,未经核订之故。
《明史·艺文志》史论颇为推崇,然其中失误之处亦不少,前举所录邓名世《古今姓氏书辨证》四十卷,乃宋人之作,误入志中。再如所著录陈仁锡《周礼句解》六卷,据考体例文字多剽窃猥杂,系坊贾托名,而非出陈仁锡之手。修志人似未睹原书而录。顾起元《说略》亦同此,《艺文志》作六十卷,而顾起元自序记,全书只三十卷,志中误记六十。再如《艺文志》中著录杨慎《墨池琐录》卷、《书品》卷、《断碑集》4卷,而遗漏《画品》卷,估计也是成篇时未及仔细订正之故。
其述史不一之处,尚有表、传之不合。如吴悼王允熥之死,卷一○三《诸王世表》作永乐十三年卒。卷一一八《吴王允熥传》则作“永乐十五年卒”。《宰辅年表》汪广洋,洪武三年左丞。而《汪广洋传》则误记为右丞。李贤天顺元年为吏部右侍郎,则当依《李贤传》为左侍郎。又有志、传不合之处,如《徐光启传》记所进《日躔历指》一卷,《艺文志》作四卷;《通率表》一卷,《艺文志》作二卷。均不合。
此类小疵,不胜枚举。以《明史》三百卷之多,虽经修纂日久,难免有失误之处,众人成书,或有顾及不到,在所难免。而《明史》中真正失漏之处不仅在此,而在其有意隐蔽史实。
清初修《明史》,所以有须隐没之事实,即在于清与明本身之关系。其所隐没者有二一是隐没清末建国前曾臣于明;二是隐没清入关后南明诸朝廷存在之事实。
清朝的发祥,大概与明朝的建立同时。清以肇祖为追尊入太庙之始。肇祖即童猛哥帖木儿。先袭职为元朝万户,后归明朝,授建州左卫指挥,升至赵翼《廿二史札记》。
都督。清称都督孟特穆,追尊肇祖。据《明太宗实录》所记,明永乐间即有关猛哥帖木儿之记录。近代清史专家孟森(心史)先生曾对清之世系作有考订“清之初系,为明之建州左卫。始授左卫职之猛哥帖木儿,又因其姑姊妹中,有入明宫为妃嫔者,因内宠之故,至升都督职衔,清实录谓之都督孟特穆。”建州女真于明代入朝进见、上贡、袭替、改授及与周边之关系活动甚多,但此均清朝发祥后为明朝之臣的明证,为清廷所讳,因此在《明史》中不但不许见建州女真,而且凡是“女真”皆在所讳,“于是女真之服而抚字,叛而征讨,累朝之恩威,诸臣之功过,所系于女真者,一切削除之”。自古以来,凡于易代之际,以后代修前代之史,关系到新朝与旧朝之处,难免没有曲笔。但是一般来说,大都相涉年代不多,其掩饰之处,读史者也能意会其中缘故,从未有如明朝与清朝这样关系始终,“一隐没而遂及一代史之全部”者。
凡明朝文武诸臣,曾为督抚镇巡等官者,皆削其在辽之事迹。如王翱、李秉、赵辅、彭谊、程信等人,《明史》中均各有传,但其于建州有抚治或征讨之绩处,《明史》中均略去不述,间有一二语涉及,则不指明为何部落,以何原因启衅,其史实真相,无从观看。再如马文升,以抚安东夷,自著专书记其事,名《抚安东夷记》,书中主要记述成化时女真状况及其与明朝之关系,尤对海西女真多有记述。《明史》卷一八二《马文升传》亦记其“凡三至辽”之事迹,然读之却并不知其为建州女真之事,文词隐晦,只略述其曾于辽事有功而已。宦官汪直,与马文升不合,欲建功辽事,但其传中亦不作明述。据诸史家考证,《明史》中讳记女真之事,亦有疏忽之处,如《宪宗纪》及《汪直传》中,有伏当伽一名。伏当伽为其时建州女真一首领名,史官不知伏当伽为何部酋领,漏出其名,反彰其曲笔掩饰之实。
凡是明朝人中所长而必书之事在于建州者,则《明史》中削其人而不为立传。如顾养谦、宦官亦失哈等,因生平活动不可离辽东及建州之事,《明史》中遂无传。此外亦有明显删掉者。如卷二五七《王洽传》记“宣大总督王象乾与大同巡抚张宗衡争插汉款战事,洽及诸执政并主象乾策,定款议。详见《象乾、宗衡传》。”然《明史》无《象乾传》、《宗衡传》。《王象乾传》,万斯同所订《明史》列传中原有传,在卷三四八,王鸿绪《明史稿》亦有,在卷二二八。《张宗衡传》则分见两书卷三六四及卷二四一。显然为《明史》定稿时所删。
明初于黑龙江下游设奴儿干都司之事,《明史·地理志》中漏而不述,只见于《兵志》,称“洪武、永乐间边外归附者,官其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官,赐以敕书印记,设都司卫所。”下列“都司一(奴儿干都司)”,再列卫三百八十四。所谓“边外归附者”,即女真孟森《明史讲义》第一章。
各部。至于蒙古、西番,则均直书其名。
《明史》中另一掩饰之处,则为南明诸帝。自崇祯十七年(44)李自成农民军克北京,随后清军入关,明朝即亡。几乎与清军入北京同时,南京建立弘光朝廷,此后又有隆武朝、绍武朝、永历朝及鲁王监国。永历帝朱由榔于康熙元年(2)为吴三桂所杀,或以为此系明亡之时。而孟森先生作《明史》末述《南明之颠沛》,最后有云“十一月辛卯(十六日),鲁王殂于台湾,明亡,时为清康熙三年此距崇祯之亡,又二十年矣。此二十年南明之史,《明史》亦予隐讳,不承认其帝号,而将其事记述于诸王传中,以示其仍为诸王而非帝统。
说到清初修史之讳,顺便可以略述清初之文字狱。清初著名文字狱,一为庄氏史案,罹祸者至七十余人,死者剖棺锉尸,生者延颈就戮,妻孥极边充军为奴。而观其原书,涉及清室并未有过分讪谤之语,惟于清兵入关之事,直书为“夷氛”、“夷寇”,于“奴酋(努儿哈赤)”名号,迹未加避讳。而于李成梁传中,称努尔哈赤为成梁所豢养“已而并杀教场及他矢于阿台城下。他矢子即清太祖也,以幼得不死,留置帐下。”此为清廷所最忌讳之事,庄氏及诸修史之人因遭大祸。此为涉及清入关前史事之文字狱。涉及南明诸帝的著名文字狱有戴名世《南山集》狱。戴名世,字田有,号褐夫,别号忧庵。清康熙间进士,官编修。留心有明一代史事,网罗散佚,走访明季遗老,考求遗事。著《南山集》,用南明永历年号,以存明朝统绪,为左都御史赵申乔所劾,论斩。凡为《南山集》作序者,如方苞等人,均获株连,达数十人之多。此则为清初又一文字狱大案。由此可知清廷这两大避讳是触及不得的。史官岂敢冒杀身之祸而必书其实?即使有此董狐之风,以清初文禁之严,又岂能留只字于官修史书之中?隐讳史实固然是《明史》一大缺失,又是必然结果。
谢国桢于明清史籍所知博深,其评论《明史》缺失,共列五点,除“毁灭不利清廷之史实”外,尚有四大点一是于明初事实记载不翔实。因清廷讳言明朝驱逐蒙古于漠北,亦犹如讳言建州女真于东北臣于明。又因史官为明末降清人士,对明初统治集团内部矛盾,尽略而不愿详记。二是记建文之事,讳言建文出亡,主张焚于火,以示亡国之君无生之理。此亦出清廷之需。三是除李自成、张献忠起义外,其余农民起义,均只见于有关官员列传之中,且极尽歪曲之能事。四是《明史》出于东南文人之手,于江浙文人尤其是东林党人多立佳传。自明嘉靖以后,内阁柄政大臣,多为东南缙绅所操持,一脉相承,当时谓之“传衣钵”。《明史》对党籍中人,言之刺刺不休,与其他方面人物相比,记述不均,因之是非亦难得其平。
此为先辈学者见识,足资后世读史时体验之。
3.《明史》在史学史上的地位。
如何给予《明史》一个概括的评价呢?前面的评述,基本上还是就其自身内容而论,然而要给《明史》一个总的评价,就不得不把它放到历史中,放到整个中国史学史中去看。
白寿彝教授将明清时期划为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他说“明清时期,是中国史学史的第五个时期。它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衰老时期。这时,生产力在继续发展,而生产关系却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新生产力的发展不够强大,还不能突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这是社会进程的一段微妙时刻,很容易迷惑人,使人给它作偏高或偏低的估计。我们说它衰老,不说它解体,就是说它已经失去了旺盛的生命力,但生命力还是有的,甚至还相当顽强。这种特点反映在史学上,一方面是因循保守气息的充斥,另一方面,是反映时代抗议精神的优秀作品在不断地问世。”在这样一个条件下问世的《明史》与它的编纂者们一样,被打上了深刻的时代烙印。
章炳麟在谈及明末清初浙东史学时说“自明末有浙东之学。万斯大、斯同兄弟,皆鄞人,师事余姚黄宗羲,称说礼经,杂陈汉宋,而斯同独尊史法。”因此《明史》虽然最后定刊于乾隆间,但并没有完全陷于考据学风之中。白寿彝教授指出“万斯同、全祖望对《明史》的工作,其兴趣在于保存明代文献,他们也还有清初学者那样的民族思想。”因此,《明史》虽然是二十四史的最后一部,但是它仍然继承了前代诸史的风格,这绝不仅仅表现在体例上,而且表现在述史的追求上。
但是,正如白寿彝教授所指出的时代特点所限,《明史》已无法像前四史那样去体现史家的思想,也无法像其余诸史那样相对少有避讳。史家们的艰难是在史德与现实中找寻出路。尽管如此,《明史》仍不失为一部历史巨著,它的完善是突出的,它的避讳难言是突出的,它反映出的史家们的艰难也是突出的。这也是清初史学的特点。“但这是社会变革中易于遇到的现象,这是社会变革的矛盾运动在史学领域里的反映,有的反映得明显,有的反映得曲折,有的为封建桎梏所紧紧掌握,有的是要挣脱封建桎梏而又苦于力量不足。”《明史》是中国封建官修正史的尾声,它同前朝诸史一脉相承。《明史》以后,中国封建传统正史便走上了日暮途穷的末路。
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白寿彝《中国史学史》叙篇。
第二节私家著作明人文集《明史·艺文志》分经、史、子、集四部而为四卷,所录皆为明人的著作,其中经部收录书目九百零五种,史部一千三百十六种,子部九百七十种,集部一千三百九十八种,以集部为最多。四部之中,经、史多官修书,且史部又多方志,而集部皆属私著,可知其在有明一代的书籍中,占有极大的比例。集部又分为别集、总集、文史三类。三类之中,尤以别集为最,计有一千一百八十八部,一万九千八百九十六卷。总集类以部而计虽仅一百六十二部,但因系总录诗文,故亦有九千八百十卷之数。文史类者,即明人文评诗话之作,志中所录凡四十八部,二百六十卷而已。
明人文集,主要即指别集,是为集部中的主要部分。据《明史·艺文志》所载,明人文集超过千部,几近二万卷,数量之大,令人惊诧,但尚有漏而未收者,由此亦可略知明人文集之浩繁。
明建国之初,太祖文禁虽严,然而当时承元末的学风,文人士大夫们或敢于面对世事变革的现实,或避世而追求诗文唱和的雅兴,以一批由元入明的文人为先导,继之以一批后学,留下了为数颇多,且质量较高的文集。据《明史·艺文志》中所载,洪武、建文两朝文集40余种,其中不乏影响较大者。如宋濂《潜溪文集》三十卷、《宋学士文集》七十五卷;刘基《刘文成集》二十卷;杨维桢《东维子集》三十卷;高启《高太史大全集》十五卷;贝琼《清江文集》三十卷;方孝孺《逊志斋集》三十卷、《拾遗》十卷;练子宁《金川玉屑集》五卷;解缙《解学士集》三十卷、《春雨集》十卷、《似罗隐集》二卷。其中解缙虽入永乐朝,但其主要诗文均作于洪武、建文两朝间,况且他的身上依然带着浓厚的元、明之际的文人风气,当属元末明初学风尾声之代表,清修《明史》,目录名家黄虞稷将其收之于明初,实为卓见。
永乐以后,文风渐趋沉闷,文集成为官僚地位的象征,在通共五十余种文集中,以杨士奇《东里集》为代表的阁部大臣之作,成为当时文集之主流。此外较有影响的文集,也只有太子少师姚广孝的《逃虚子集》十卷,与志中未录的《逃虚类稿》六卷。
洪熙、宣德两朝文集仅二十种,较永乐朝而不及,成为明人文集的低谷。文化思想的禁锢得到了充分体现。
宣德以后情况开始有所变化,这时候的文集中既保持了永乐、宣德以来的身份特征,同时开始有一些名流、才子以及下野官吏的文集先后问世,文集的内容变得丰富起来。著名的有周忱《双崖集》八卷,后人集佚的于谦《于忠肃集》十三卷,李贤《古穰集》三十卷、《续集》二十卷,倪岳《清溪漫稿》二十四卷。也有像刘溥、姚绶之类名流才子的文集,如《草窗集》二卷,《云东集》十卷等;有像徐有贞那样罢职官员的文集《武功集》八卷;还有著名学者薛瑄、吴与弼等人的文集《敬轩集》四十卷、《康斋文集》十二卷。在五十余种文集中,能够包罗如此丰富的内涵,明人文集开始摆脱了那种官僚气,成为所有文人士大夫表现自我的一种形式。
这种变化的直接作用是明人文集在数量与范围方面的进一步发展。从成化到正德五十余年间,可考的明人文集已达二百种左右,从数量上已同洪武、永乐、洪熙、宣德四朝相埒,而著作者的范围则更远非前所能及。其中主要的文集有刘定之《呆斋集前稿》十六卷、《存稿》二十一卷、《续稿》五卷,周洪谟《箐斋集》五十卷、《南皋集》二十卷,陆釴《春雨堂稿》三十卷,罗伦《一峰集》十卷,陈献章《白沙集》九卷,胡居仁《敬斋集》三卷,夏时正《留余稿》三十五卷,陆容《式斋集》三十八卷,桑悦《桑悦文集》十六卷,丘濬《琼台类稿》五十二卷,李东阳《怀麓堂集》一百卷,程敏政《篁墩全集》一百二十卷,吴宽《匏翁家藏集》七十七卷(补遗一卷),何乔新《椒丘文集》四十四卷,沈周《石田诗钞》十卷,祝允明《怀里堂集》三十卷、《小集》七卷,文徵明《甫田集》三十五卷,王鏊《震泽集》三十六卷,杨廷和《石斋集》八卷,杨一清《石淙集》二十七卷,章懋《枫山集》四卷,李梦阳《空同集》六十六卷,康海《对山集》十卷,王九思《渼陂集》十九卷,何景明《大复集》六十四卷,徐祯卿《迪功集》十一卷,王守仁《阳明全集》二十二卷,黄省曾《五岳山人集》三十八卷。
除去这些正式的文集之外,宣德以后,以奏议为别集的情况也逐渐多了起来,比较有名的如《轩奏议》四卷,《姚夔奏议》三十卷,《余子俊奏议》六卷,《林聪奏议》八卷,《叶盛奏草》三十卷,《王恕奏稿》十五卷,《马文升奏议》十六卷,《刘大夏奏议》一卷,《杨廷和奏议》一卷,《杨一清奏议》三十卷。
到弘治中后期,社会风气的变化愈发明显起来,这本来是成化年间即已经开始了的变化,弘治初期因为孝宗与身边一批儒臣发起的整顿而暂时有所收缩,但是到弘治中期以后,这种收缩便不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孝宗曾经为此而感到苦恼与困惑不解。所谓明朝中叶才士的傲诞之习,便是以此为发端的,这种风气自然也表现在这一时期的明人文集当中。像祝允明、桑悦、唐寅等人,虽然未曾入仕,但均有文集行世。而另一方面,由于科举取士的日趋成熟,入仕必由科举,一些进士出身的士大夫,将乡、会试三场试卷,亦多收入文集之中。两种截然不同的风气,丰富了当时文集的内容,并且为嘉靖、隆庆以后的明人文集开创了先例。
嘉靖以后,进入了明人文集的高峰期,《明史》中将其分为嘉靖、隆庆和万历以后两个时段。从这两个时段明人文集的数量看,基本上是各占一半左右,均近四百种。这一时期,由于明朝人在文化思想和学术思想上的进一步解放,文集也进一步由官僚化走向了名流化。大多数文集不再是政治地位的炫耀,而是更加追求文人士大夫的本色。
嘉靖、隆庆年间的著名文集有罗钦顺《整庵集》三十三卷,吕柟《泾野集》五十卷,杨慎《升庵集》八十一卷,陆深《俨山集》一百卷、《续集》十卷,边贡《华泉集》四卷,王廷相《家藏集》五十四卷,湛若水《甘泉集》一百卷,毛伯温《东塘集》十卷,王以旂《石冈集》四卷,黄佐《泰泉集》六十卷,聂豹《双江集》十八卷,黄绾《石龙集》二十八卷,方献夫《西樵稿》五卷,霍韬《渭集》十卷,欧阳铎《欧阳恭简集》二十二卷,夏言《桂洲集》二十卷,严嵩《钤山堂集》二十六卷,欧阳德《南野集》三十卷,王艮《心斋文集》二十卷,王畿《龙溪文集》二十卷,徐阶《世经堂集》二十六卷,李春芳《诒安堂稿》十卷,范钦《天一阁集》十九卷,唐顺之《荆川集》二十六卷,罗洪先《念庵集》二十二卷,薛应旂《方山集》六十八卷,李开先《中麓集》十二卷,杨继盛《杨忠愍集》四卷,李攀龙《沧溟集》三十二卷,王世贞《弇州山人四部稿》一百七十四卷、《续稿》二百十八卷,谢榛《四溟山人集》二十卷,汪道昆《太函集》一百二十卷,高拱《高文襄公集》四十四卷,张元忭《不二斋稿》十二卷,徐渭《徐文长集》三十卷,归有光《震川集》三十卷、《外集》十卷。
万历以后的著名文集有张居正《太岳集》四十六卷,张四维《条麓堂集》三十四卷,俞大猷《正气堂集》十六卷,戚继光《止止堂集》五卷,海瑞《海刚峰集》十卷,申时行《赐闲堂集》四十卷,耿定向《耿天台文集》二十卷,顾宪成《泾皋藏稿》二十二卷,高攀龙《高子遗书》十三卷,屠隆《由拳集》二十三卷、《白榆集》二十卷、《栖真馆集》三十卷,冯时可《元成选集》八十三卷,汤显祖《玉茗堂全集》十五卷,罗汝芳《近溪集》十二卷,焦竑《澹园集》四十九卷、《续集》三十五卷,袁宏道《袁中郎集》五十卷,谭元春《岳归堂集》十卷,钟惺《隐秀堂集》八卷,董其昌《容台集》十四卷,张采《知畏堂文存》十一卷,张溥《七录斋集》十二卷,黄道周《石斋集》十二卷,张肯堂《莞尔集》二十卷,艾南英《天慵子集》六卷。
这里列举的只是其中一小部分略有代表性的而已,其实晚明的文集较前更加随意。霍韬、张居正、戚继光等人的文集中所表现的是政治人物与当时军政之关系;王艮等人则反映了泰州学派等学术思潮;顾宪成、张采等是晚明党社运动的中坚分子,他们的文集中带有浓厚的时政色彩;王世贞等人的文集则是明代史学的代表;还有袁宏道的公安派,钟惺、谭元春的竟陵派等文学流派;汤显祖的文集体现了一代传奇戏曲创作与反道学的思想。可以说,明代的文集发展到这时候,达到了它的顶峰。
明人文集虽多,但内容参差不齐。因为明人的文集中,一般都包括了作者大量的诗与为人作的墓志铭文字,及一些主要的奏疏,如果不是真正有影响、有思想的作者的话,有时往往都只有些应酬诗文,而绝无实际的内容,不过为作者其人充一充门面罢了。
私人修史私人修史,从中唐始兴,明中叶以后达到了高峰。当代的史学史学者们在谈到明朝私人修史的情况时说“到了明朝,尤其是正德以后,私人修史数量浩繁、体裁齐备、内容广泛,确是其突出的特点,也是前代无法比拟的。”就中国史学发展之趋势而论,诚然如此。然而明代的私人修史,亦有其发展的特点,即明初较少,弘治后始有所增多,至嘉靖、万历后而成其数量浩繁、体裁齐备、内容广泛之特点。
私人修史是由于史家们痛感正史的失诬,他们希望通过私人修史以正视听。而这种本来出自正义的做法,由于加入了史家自己的思想倾向,私人修史也就逐渐成为宣扬个人所持史观的手段。明朝中叶以后,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冲击之下,人们的思想更加活跃起来,他们寻求各种机会来表现自我,史学于是也成为了这种表现的方式之一。而这种现实状况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史家们不必更多地在前朝史中去寻求抒发的机会,他们完全可以几乎是无所顾忌地去谈本朝的历史。因此,不仅是私人修史,而且是修本朝史,成了明中叶以后史学的一大特点。
自然,明人也修前朝史,除去官修的《元史》之外,私人所修的前朝史还有薛应旂的《宋元资治通鉴》,冯琦的《宋史纪事本末》,张溥的《宋史纪事本末》、《元史纪事本末》和陈邦瞻的《元史纪事本末》等,也都有一定的影响。但是,明朝是取代了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所建立的汉族地主政权,元朝的遗臣当中,尽管有人不肯与新朝合作,但是一般来说,他们却也不会从遗民的角度去追寻元朝的历史。于是修本朝史也就成为了士大夫们通史而知典的象征。
较早的明人私修国史有刘辰的《国初事迹》一卷。刘辰早年曾从李文忠幕下,建文中累官知府。永乐初以知国初事,与修《太祖实录》,因得私述国初史事。此为明人较早私著国史者,其后即不复多见,直至弘治以后才有所发展。其具代表性的著作有顾粦《国宝新编》与徐纮《名臣琬琰录》之类的史传。史传虽然是传统史学的基础,但是明人所作史传,重于记述,失于褒贬,缺乏明确的史家批评之眼光,资料性强,史论性差,虽然有颇高的史料价值,却绝非上乘之作。正德后,私人修史的风气渐浓,一批较有成就的史家也相应而生,如王世贞、薛应旂、焦竑、朱国桢等。
王世贞所著《嘉靖以来内阁首辅传》与顾璘《国宝新编》和徐纮《名臣琬琰录》等已有明显的不同。王世贞的这部传记不是一般罗列人物生平,而是比较明显地抒发了自己的政治史观。明朝自嘉靖以后,政出内阁,首辅地位尤重,因此首辅位置成为政争的焦点,王世贞有感于此而作首辅传,以示嘉靖以来明朝政治之关键及政争之根源。王世贞还不同于以往史家们人云亦云滥用史料的做法,开始对于史料进行考辨而作《史乘考误》,这种考证方尹达师主编《中国史学发展史》第二章第四节,第28页。
法与他对明代掌故的探寻,构成了他的治史风格,也使他成为明代史学最高水平的代表。待到李贽著《藏书》、《续藏书》,不仅强调了历史人物的政治作用,而且一改旧日的说法,在人物传中注入了自己独到的见解,从而使明代的史学走向了一个更新的高度。
焦竑,是万历年间翰林院修撰,并曾应聘与修国史,但未成书而事罢,仅成《国史经籍志》六卷,且书中讹误颇多,不为后人所重。然其因修史而辑成的《国朝献征录》一百二十卷,则成为有明一代内容最为丰富的人物传集。书中收入明建国至嘉靖中各类人物近四千人,分为宗室、戚畹、勋臣、内阁六部等朝廷官员及地方官员、王府官属、武职、义人、儒林、艺苑等。书中的人物传记多用行状、神道碑、墓志铭及旧传,实际上更像是一部资料汇编,但是其中所录人物之多,收集资料之全,均为前所未有者。
明代史家中,朱国桢也属著作甚丰者,曾作《皇明史概》一百二十卷,今虽不传,但有《皇明开国臣传》十三卷,《皇明逊国臣传》五卷,均为《皇明史概》中的内容,可见该书中人物传记系分类而作,且突出时段的特征,与《国朝献征录》不同。其中逊国之臣传,记建文遗臣事迹,是明人修史中较为系统记述“靖难之役”死难诸臣之私修史籍。朱国桢另著有《皇明大政记》三十六卷,以编年体记述自洪武元年(38)至隆庆六年(572)间史事,虽为后人批评其失于取舍,但叙事之详,仍多可取之处。
但明人修国史的代表作品还应当是郑晓的《吾学编》。《吾学编》六十九卷,以纪传体记述明史,自洪武至正德、嘉靖或万历,分记、传、表、述、考诸类。如《大政记》、《名臣记》、《同姓诸侯表》、《同姓诸侯传》、《地理述》、《百官述》、《四夷考》等,收集史料甚丰,也是明代私修的最为完整的一部史书。
尽管后人对明代史学的评价不一,但明代私人所修史书毕竟是明代私人著述中的一个主要部分,除去上述的史籍之外,还有如嘉靖间邓元锡的《明书》四十五卷、高岱的《鸿猷录》十六卷、徐开任的《明名臣言行录》九十五卷、张朝瑞的《忠节录》六卷、朱国桢的《皇明大训记》十六卷、娄性的《皇明政要》二十卷、王圻的《续文献通考》二百五十四卷、谢蕡《后鉴录》三卷、薛应旂的《宪章录》四十七卷、陈建的《皇明从信录》四十卷、尹守衡的《史窃》一百零七卷、何乔远的《名山藏》三十七卷、屠叔方的《建文朝野汇编》二十卷、宋端仪的《立斋闲录》四卷、祝允明的《野记》、茅瑞徵《万历三大征考》五卷、张萱的《西园闻见录》一百零六卷、张岱的《石匮藏书》二百二十卷等,这里就不再一一介绍了。
笔记明代的史籍中,最令人感到兴趣的便是野史笔记。野史笔记,旧作四部中的子部家类,其内容出于稗官、街谈巷议、道听途说,无所不录其中,内容博杂丰富,所述史事虽不必信,但反映当时社会生活、政治事件、人物活动、阶级斗争诸方面,均可补正史之不足,其价值早已为史学界所共认。明代的野史笔记,就其发展变化情况而言,大略可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元末明初,元朝的典章掌故、太祖建国之事迹,记载纷纭,此为明代野史笔记发展的初期。其主要代表作品有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三十卷,叶子奇《草木子》四卷。当时的士大夫们对于野史的兴趣远远超过了正史。他们在身历改朝换代的巨变之后,无不想将其所历记述下来。但是明初的文禁又使得他们不可能随意而作,因此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也就只能出于一些未曾追随新朝的士大夫之手。这些在后来被称之为“多杂以俚俗戏谑之语,闾里鄙秽之事”的作品,在当时却得到了士大夫们的极高的称许。孙作在为《南村辍耕录》所作序中写道余友天台陶君九成,避兵三吴间,有田一,家于松南。作劳之暇,每以笔墨自随。时时辍耕,休于树阴,抱膝而叹,鼓腹而歌。遇事肯綮,摘叶书之,贮一破盎,去则埋于树根,人莫测焉。如是者十载,遂累盎至十数。一日,尽发其藏,俾门人小子萃而录之,得凡若干条,合三十卷,题曰《南村辍耕录》。上兼六经百氏之旨,下极稗官小史之谈。昔之所未考,今之所未闻。其采摭之博,侈于白帖;研核之精,拟于洪笔。议论抑扬,有伤今慨古之思;铺张盛美,为忠臣孝子之劝。文章制度,不辨而明。疑似根据,可览而悉。盖唐宋以来,专门史学之所未让。孙作是在明初入仕为官的,而且官至国子监司业,史称其“为文醇正典雅,动有依据”2。他本人也曾著《东家子》十二篇,属于明初文人士大夫中的主流派人物。他对于《南村辍耕录》的称许,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士大夫中的普遍看法。
第二个时期是洪熙、宣德以后。经历明初文化控制与文人士大夫官僚化的过程,明代文化进入了一个寂寞萧条的时期,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相对较少,其具有代表性的作品是叶盛的《水东日记》四十卷。这时的野史笔记与明初的风格已截然不同。叶盛以进士出身而官至吏部左侍郎,历仕正统、景泰、天顺、成化,是上层士大夫的代表。因此他的笔记着重于官场中的轶事,及朝廷制度。至于《南村辍耕录》所记述的那些“闾里俚俗”之事,他是决然不述的,所以史称“叶盛《水东日记》病其所载猥亵。”3不去记述“猥亵”之事,是要表现出士大夫的高雅与官僚的身份,这也就难免将自己限制了起来,虽然是在作野史笔记,却总是脱离不了当时那种“台阁体”的影响,缺少了野史笔记的味道。
黄瑜的《双槐岁钞》十卷,也属这一时期野史笔记的代表作品。黄瑜以《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四一《子部·家类二》。
孙作《南村辍耕录序》。
2《明史》卷二八五《孙作传》。
3《四库全书总目》卷一四一《子部·家类二》。
景泰年间举人而任长乐知县,政治地位远不及叶盛,因而笔记中也较少叶盛那种大臣之体。据说他在县官任上多有惠政。手植槐树两棵,因以为称。官衙双槐下的作品,毕竟不能同辍耕树荫下的作品相比,《双槐岁钞》虽然较之《水东日记》有所不同,但也仍然未能突破当时的文风,追求于掌故制度,士大夫轶事,加之神怪之说,殊少社会生活的记述。这种情况到陆容的《菽园杂记》时始有所变化,除去朝野掌故之外,旁及了谈谐杂事。内容开始丰富了起来。而陆容的时代也较之叶盛等人稍晚,《菽园杂记》已是弘治年间的作品了。与之相埒的笔记还有王锜的《寓圃杂记》,开始涉及了当时的社会生活内容,其中《吴中近年之盛》一文,记弘治年间苏州的变化,表现出士大夫们对于民间社会生活开始给予了注意。但是王锜更不同于黄瑜,他隐居故里终身不仕,这也就使其作品必然不同于那些官场中人了。
第三个时期是从正德、嘉靖直到明末。这一时期社会经济发展较快,而经济繁荣的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日趋激化,人们的思想也十分活跃,野史笔记也处于兴盛时期。《明史·艺文志》中收录了明人笔记一百二十七部,其中大约一百余部是正德以后的作品,还有一些未曾收入,或者改入杂史类目之中。其中著名的有郎瑛《七修类稿》七卷,李诩《戒庵老人漫笔》八卷,陆粲《庚巳编》十卷,何良俊《四友斋丛说》三十八卷,朱国桢《涌幢小品》二十四卷,田艺蘅《留青日札》三十九卷,焦竑《玉堂丛语》八卷,顾起元《客座赘语》十卷,谢肇淛《五杂俎》十六卷,张大复《梅花草堂笔谈》十四卷,郑晓《今言》四卷,张瀚《松窗梦语》八卷,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三十卷、《补遗》四卷,李乐《见闻杂记》十一卷,于慎行《穀山笔麈》十八卷。
这一时期的笔记,无论是出自名臣宿儒之手,还是出自府县官吏、布衣的士大夫,与前相比,均改变了那种单纯追求掌故记述的做法,笔记的内容更多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真正使人感到了明人笔记的丰富色彩。郎瑛的《七修类稿》分为《天地类》、《国事类》、《义理类》、《辩证类》、《诗文类》、《事物类》、《奇谑类》七大类,其中只有《国事类》与过去的笔记内容相近,其余六类中则多为《吴楚娶妇》、《蒙汗药》、《恶俗》等民间细屑之事。李乐的《见闻杂记》也以记述民间习俗风气等为长。其中记述晚明服饰的变化、市镇的典当行业、商界的牙人、地方官府的胥吏等等,都深入到了社会的细微之处,而其可贵的价值也正在于此。
至于叙述明代社会风俗的笔记,沈德符的《万历野获编》与谢肇淛的《五杂俎》则是更为典型的作品。沈德符在《万历野获编》自序中说道“余生长京邸,孩时即闻朝家事,家庭间又窃聆父祖绪言,因喜诵说之。比成童,适先人弃养,复从乡邦先达,剽窃一二雅谈,或与垅亩老农,谈说前辈典型,及琐言剩语,娓娓忘倦。”也就是说他的记述,既来自父祖前辈,又来自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序》。
垅间农民,加上他本人的经历所见,使这部野史笔记成为内容最为繁杂的作品。笔记中对于民间下层文化的种种记述,也反映了当时上下层文化的流动。《五杂俎》所述内容与之相近,而取舍则又有过之。谢国桢先生当年在《明清笔记谈丛》中曾将此二书作过比较,他说谈明代社会风俗的书籍,当首推沈德符所著的《万历野获编》和谢肇淛所著《五杂俎》。《野获编》涉及的方面过于广泛,有时但凭传闻,不甚确切,且有近于猥亵的地方。谢肇淛《五杂俎》则记载得比较谨慎,且有识见独道之处。《五杂俎》分天、地、人、物、事五部记述,内容极为广泛,多有涉及社会风俗之处。但谢曾任朝廷中级官员,叙事时不如沈德符那样无所顾虑,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张瀚的《松窗梦语》也是万历间的作品,他与沈德符、谢肇淛的情况不同,张瀚曾官至吏部尚书,是当时最高统治层的成员,此外,张瀚生活于江南地区,他的笔记中注意的不是异闻奇事,而是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内容。他虽然曾经作为朝廷要臣,但是作品中却并不追求那种漫述典故的卖弄,在《松窗梦语》中,包括了像《士人纪》、《三农纪》、《百工纪》、《商贾纪》、《时序纪》、《风俗纪》等十分丰富的内容,其中涉及江南地区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形况,更是颇具价值的记述。我们倘若将其与叶盛的《水东日记》相比,就不难看出明人野史笔记的前后变化了。
第四个时期是明末清初的时期。从天启、崇祯间直到清初,这一时期的野史笔记,大多着力于记述明末的社会矛盾与农民起义,或以清初的史事为主,其中有入清遗民的作品,也有清人的作品。但由于时代的变动,加之清初文字之狱的禁锢,野史笔记又走向了衰退,直到清中后期才重又兴盛起来。
专业类书籍在明代的私人著述中,还有一些属于各种专业类的书籍,如农业、水利、地理、医药及其他自然科技类的著作。这些书籍反映了当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并给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文化遗产。
在这类专业书籍中,有关于农业方面的著作,如周定王朱橚的《救荒本草》、邝璠的《便民图纂》、俞贞木的《种树书》、黄省曾的《稻品》和《蚕经》、张履祥的《沈氏农书》、徐光启的《农政全书》。
有关水利方面的著作,有吴道南的《国史河渠志》、吴山的《治河通考》、潘季驯的《河防一览图》、王圻的《东吴水利考》、熊三拔的《泰西水法》等。
有关地理方面的著作,有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陈诚的《西域行程谢国桢《明清笔记谈丛》,第23页。
记》、马欢的《瀛涯胜览》、黄省曾的《西洋朝贡典录》、张燮的《东西洋考》、严从简的《殊域周咨录》、茅瑞徵的《皇明象胥录》以及艾儒略的《职方外纪》等。
有关医药方面的著作,除去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外,尚有李濂的《医史》、徐凤的《针灸大全》、缪希雍的《方药宜忌考》、汪机《外科理例》、王銮《幼科类萃》、薛铠《保婴撮要》、周子蕃《小儿推拿秘诀》等。
关于其他科技类的著作,还有利玛窦《几何原理》、熊三拔《简平仪说》、茅元仪《武备志》、宋应星的《天工开物》、李之藻的《天学初函》、方于鲁的《墨谱》、程君房的《墨苑》等。
在这些专业著作中,最有价值的莫过于徐光启的《农政全书》、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与宋应星的《天工开物》。
徐光启《农政全书》六十卷,辑录了各种农学的文献二百二十九种,加以评注。全书分为十二项《农本》三卷、《田制》二卷、《农事》六卷、《水利》九卷、《农器》四卷、《树艺》六卷、《蚕桑》四卷、《蚕桑广类》二卷、《种植》四卷、《牧养》一卷、《制造》一卷、《荒政》十八卷。其中如《农器》等均有图谱。后人评论此书道“其书本末咸该,常变有备,盖合时令、农圃、水利、荒政数大端,条而贯之,汇归于一。虽采自诸书,而较诸书各举一偏者,特为完备。”徐弘祖的《徐霞客游记》十卷,书成于崇祯十四年(4)。全书采用日记方式,科学记述了作者从万历四十一年(3)至崇祯十二年(39)在各地进行地理考察的观察纪实。其中关于我国西南地区石灰岩地貌的记述,是世界最早关于岩溶地貌的科学文献。
李时珍《本草纲目》五十二卷。取神农本草以下诸家本草,汇集成书。
全书分为十六部,六十二类,一千八百八十二种,其中旧有者一千五百一十八种,由李时珍后补者三百七十四种。历三十岁,采书八百余家,三易其稿而后成。集本草之大成,无过于此书者。自清初刊行后,行医者无不家有一编。
宋应星的《天工开物》三卷。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综合科技著作。全书分十八篇,分别记述农作物的种植与收割加工、种桑养蚕、织染、制盐、榨糖技术,砖瓦、陶瓷、金属器物制作,车船制造,石灰、硫黄等矿石的烧制技术,采煤、造纸、榨油等技术,以及矿物的开采冶炼,兵器制作等。全书附有一百二十三幅插图,为后人留下了操作与机械的直观形象,反映了到明朝崇祯时期的科技水平状况。
明代的科技类书籍在浩如烟海的明人著作当中虽然不多,但是与前相比,仍是前所未有的丰富,而且出现了像《本草纲目》之类集前人大成的著述。因此可以说,明人的科技著作,是中国传统科技的一次全面的总结。明《四库全书总目》卷一○二《子部·农家类》。
代科技的另一个特征,是西方科技的传入,一批思想解放的士大夫在接受西方科技的同时,发展了中国传统科技,徐光启、李之藻的著作即属此类。因此又可以说,明人的科技著作,也代表了传统科技向近代科技的发展。
第三节地方志明代地方志的修纂地方志在明代史料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地方志所包括的内容丰富,对于一个地方的历史沿革、政治建制、经济状况、社会风俗、重要人物、文献古迹都有颇为详细的记述,所以清代史学家章学诚说“方志乃一方全史”,也就是说方志就是一部地方史。中国历来有修地方志的传统,对此可以上溯到《越绝书》、《吴越春秋》、《华阳国志》等最早的方志修纂。据当今学者的研究统计,中国历代所修方志共有八千多种,十多万卷,而明清两代的方志即达六千四百多种,九万二千余卷,其中明代所修的地方志据估计达一千四百多种,一万二千余卷,也有人统计多达二千八百九十二种,总之明代的方志在中国历代方志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2方志的修纂虽然起源这么久远,而且从宋元开始更有了很大的发展,方志作为一种地方史书,在体例格式上都渐臻完备,但是方志作为一种地方史书的普遍修纂则始于明代,明朝人曾自称“今天下自国史外,郡邑莫不有志。”可惜的是,明代修纂的方志,今天已大都散逸。今存的明代方志据朱士嘉等所著《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仅有九百七十三种。这九百余种明代方志作为地方史所保存下来的大量珍贵史料,对于明史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此外,大量清代乃至民国时期所修的方志中,保存了相当数量的明代史料,也是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参考书籍。
明代的地方志包括有全国性志书即一统志,省级志书有各省的通志、总志,省以下有府志、州志、县志,县以下有镇志、乡志、里志,卫所有卫志、所志,一些特殊地方,如山、水、关隘、书院等亦多有志。
明初洪武三年(370)便修成了《大明志》,编类天下山川、州郡形势及各地降附始末,是为明代最早的全国性志书。而其时尚有多处未入版图,故虽有《大明志》,而未有一统。待到洪武二十七年(394),则云、贵(设都司未设布政司)、川尽入版图,于是再修成《寰宇通衢》。“时天下道里纵一万九百里,横一万一千七百五十里,四彝不与焉”2。其后又修成《洪武京城图志》一卷,即当时京城南京的图志。全国性志书与京城图志的修纂对于地方志的修纂无疑是一个鼓励,所以明代自洪武朝起,地方志的修纂便已开始进行。今天可以见到的洪武中卢熊所修《苏州府志》及《明史·艺文志》著录其所作《吴邦广记》五十卷等均为洪武中地方志书的代表作。此外,《章氏遗书》卷二八外集一《丁巳岁暮书怀投赠宾谷转运因以志别》。万历《满城县志》序。
2彭孙贻《明史纪事本末补编》卷一《秘书告成》。
还有如宋讷所作《东郡志》十六卷,虽然大多不存,但仍可知洪武中方志修纂之概况。洪武中为政严猛,卢熊为洪武中循吏仍不免坐累死,加之开国之初,经济尚未恢复,所以虽有修志之举而未普及。
成祖即位后,永乐十年(42)曾颁降“修志凡例”,见于嘉靖《寿昌县志》。十六年(48)下诏修纂天下郡县志,并命户部尚书夏原吉,内阁大学士杨荣、金幼孜等领其事。其时复颁纂修“郡县志凡例”共二十一条,见于正德《莘县志》卷首。
嘉靖《寿昌县志》载永乐十年所颁“凡例”十六项一、建置沿革分野,二、疆域城池里至,三、山川,四、坊巷乡镇,五、土产贡赋,六、风俗形势,七、户口,八、学校,九、军卫,十、口舍,十一、寺观祠庙桥梁,十二、古迹,十三、宦绩,十四、人物,十五、仙释,十六、杂志。其每项均有明确规定,如《坊巷乡镇》“据现在所有坊巷、乡都、村镇、保社之名载之。若古有其名,而今已无者,则于古迹下收之,仍要现其今在某处。”《土产贡赋》“凡诸处所产之物,俱载某州某县之下,仍取《禹贡》所赋者收之。有供贡者,载其上贡之数,或前代曾有所产而后遂无者,或古所无,而今有充贡者,皆据实备载之。若有所赋田亩税量,以洪武二十四年及永乐十年黄册田赋贡额为准,仍载前代税额,以见古今多寡之数。”《风俗形势》“凡天下州县所定疆域、山川,既有间隔,习尚嗜好,民情风俗,不能无异,宜参以古人之所论,与近日好尚习俗之可见者书之。”这些规定,对于方志的修纂不仅形成统一要求,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方志修纂中必应保存的史料的记述。正德《莘县志》所载永乐十六年凡例共二十一项,与前述凡例大同小异,估计很可能是修县志者对于永乐中官方颁行的同一凡例的不同记述,其中关于赋役、户口等记述下限,也均始于洪武二十四年,止于永乐十年。该志序中称“若夫条目之紊乱者,则依我国朝永乐十六年颁降纂修凡例与夫一统志参用之。”根据明人记述,永乐十六年下诏纂修天下郡县志,其后景泰中叶盛称“今欲成盛代一统之书,宜有资军国,益劝戒。如地理户口,类不可缺。必如永乐中志书凡例,充广之可也。”2显然永乐中颁行的方志修纂凡例,既为地方修志所用,也为修一统志所用,故郑晓以“天下郡县志”为一统志之续修,并有以夏原吉、杨荣、金幼孜总其事之说。若只是各地修志,则无须三人领其事。但永乐中修纂“天下郡县志”之凡例毕竟公布于天下,也可以理解为目的主要是为了对于地方修纂方志的控制,这当首先是出于永乐中所推行的文化政策。但是这种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明代方志的纂修。只是由于明初的社会经济状况的限制,各地方府、州、县还不可能将修方志这类地方文化举措放到首要日程傅振伦《中国史志论》,第44—48页。
2郑晓《今言》卷一。
之上,因此我们今天见到的明代方志主要在弘治、正德以后。也就是说,明代方志的修纂是到弘治以后才逐渐增多起来的。
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统计,明代已知的二千八百九十二种方志中,洪武至天顺年间所修二百五十七种,成化至正德年间四百六十种,嘉靖至万历年间一千六百二十二种,天启至崇祯年间六十六种。如果具体到每一个时期来看,明代方志修纂最多的时期是嘉靖朝,正德次之,弘治、万历又次之,修于天启、崇祯者最少。有些学者由此而得到的结论是;“明代修志,从正德起逐渐增多,到了嘉靖,掀起一个,万历以后又缓慢地转入低潮。”2万历以后修纂方志转入低潮,显然是与当时的政治局面的混乱有一定的关系。万历中期以后,矿监税使四出,怨声载道,民变四起,这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地方上修志之举,再到天启、崇祯时,江河日下,亡国之象已然显露,修志之事更无从提起了。
明代地方志举要明代的全国性志书有《大明一统志》九十卷。明代全国性的志书始修于洪武初年,即前所述洪武三年(370)修成之《大明志》。至洪武二十七年(394)再修成《寰宇通衢》。但其时全国行政设置未定,因此成祖即位复有修志之意,故永乐十六年诏纂“天下郡县志”。至景泰中再议修志之事,并准依宋代《方舆胜览》为式。时人叶盛称“此赵宋偏安之物,况直为四六设。今欲成盛代一统之书,直有资军国、益劝戒。如地理户口,类不可缺,必如永乐中志书凡例,充广可也。”遂成《寰宇通志》。3然书成未刊,至英宗天顺三年(459)再令李贤等重修,虽称重修,其实是在其基础上略作改动而已。书成后更名《大明一统志》以示与景泰时所修之别,刊行天下。地方志书首为各省通志。明代各省均有通志,其重要者有成化《山西通志》十七卷,嘉靖《浙江通志》七十二卷,弘治《八闽通志》八十七卷,嘉靖《江西通志》三十七卷,嘉靖《山东通志》四十卷,嘉靖《河南通志》四十五卷,嘉靖《陕西通志》四十卷,嘉靖《湖广通志》二十卷,嘉靖《广东通志》七十卷,嘉靖《广西通志》六十卷,嘉靖《四川总志》八十卷,万历《四川总志》二十七卷,嘉靖《贵州通志》十二卷,正德《云南通志》四十四卷。各省通志载一省疆域、沿革、户口、田赋、风俗、物产、职官、学校、名迹、人物等,是了解各省历史的重要文献。
如嘉靖《浙江通志》七十二卷,嘉靖四十年(5)胡宗宪、薛应旂纂修。其时胡宗宪为浙江总督,未必真正参与修志之事,具名而已。薛应旂虽参见巴兆祥《明代方志纂修述略》。
2参见骆兆平《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3郑晓《今言》卷一。
主修书之事,而真正修志者当另有儒士多人。该志薛序称浙江旧无通志。嘉靖乙未、丙申间,今少傅存斋先生徐翁视学于浙,始创为之。越十有六年辛亥,旂承乏浙中学政,至则问翁志稿,而掌故已凡几易,罔有知者,因慨钜典就湮,妄意修辑。乃博访旁搜,于故牍中得翁旧所录史传全文及各志铭,凡十有一册。因知薛氏所修《浙江通志》系本于徐氏原作而在其基础上扩充成书。书中卷一至十二为《地理志》,卷十三至十六为《建置志》,卷十七至十八为《贡赋志》,卷十九至二十为《祠祀志》,卷二十一至三十五为《官师志》,卷三十六至四十九为《人物志》,卷五十至五十二为《选举志》,卷五十三至五十六为《艺文志》,卷五十七至六十为《经武志》,卷六十一至六十二为《都会志》,卷六十三至七十二为《杂志》。由此可见各省通志纂修体例之大概。其他诸省通志列目不尽同,而所述内容基本相近。
各省通志之下,则为府、州、县志。终明之世,全国通计有府一百四十,州一百九十三,县一千一百三十八;羁縻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如此众多的地方机构,各有其方志,且一些府、州、县志先后一修再修,其数量之多也就不足为怪了。
府、州、县志与各省通志体例相同,述事大同小异,或稍细于通志,而更具地方特色。以正德《姑苏志》(即《苏州府志》)为例可见其一斑。正德《姑苏志》六十卷,正德元年王鏊、吴宽纂修。其中卷一为《郡邑沿革表》,卷二至四为《古今守令表》,卷五至六为《科第表》,卷七为《沿革》、《分野》、《疆域》,卷八至九为《山》,卷十为《水》,卷十一至十二为《水利》,卷十三为《风俗》,卷十四为《户口》、《土产》,卷十五为《田赋》,卷十六为《城池》,卷十七为《坊巷》,卷十八为《乡都》,卷十九至二十为《桥梁》,卷二十一至二十三为《官署》,卷二十四为《学校》,卷二十五为《兵防》,卷二十六为《仓场》、《驿递》,卷二十七至二十八为《坛庙》,卷二十九至三十为《寺观》,卷三十一为《宅第》,卷三十二为《园池》,卷三十三为《古迹》,卷三十四为《冢墓》,卷三十五为《吴世家》,卷三十六为《平乱》,卷三十七至四十二为《宦绩》,卷四十三至五十八为《人物》,卷五十九为《纪事》,卷六十为《杂事》。
王鏊等的《姑苏志》是明代方志中的名作,在地方志中属列目颇细者,因此所保存的史料也详于其他一些地方志。除《姑苏志》外,明代方志中著名者还有如康海的《武功县志》,祝允明的《兴辽志》。其中康海的《武功县志》在编纂上与方志的习惯体例有明显区别,其全书仅三卷,二万余字,记事可谓简练明了,一反通常方志的记事杂芜琐碎,但也因此而“失去纂修志书征文备献的意义”。
府、州、县志是明代地方志的主体,也是明代地方文献中最受重视者。
《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浙江省》。
谢国桢《史料学概论》,福建人民出版社985年版,第4页。
一般或由地方官员出面组织修纂,或请名人修纂。因此明代的方志一个主要特点是“许多地方志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特点,编制了比较罕见的篇目”2。如正德《琼台志》中的“平乱”,嘉靖《韶州府志》中的“洞寇出没”,嘉靖《清流县志》中的“盗贼”,嘉靖《南康县志》中的“十家牌法”和“乡约”,正德《琼台志》中的“破荒启土”,万历《嘉兴府志》中的“医药”,嘉靖《汀州府志》中的“窑冶”,嘉靖《建阳县志》中的“图书”,成化《新昌县志》中的“图像”等等。
明代方志的另一个特点,是在纂修思想上的创新。有些地方志修纂中主张“不志天文”(嘉靖《临安府志》),有的地方志主张“不书星野”(嘉靖《耀州志》),也有的纂修者反对修志中的记事芜杂,主张简练高古,如韩邦靖所编《朝邑志》,全书二卷仅五千七百余字,虽称文风高古,对于后世史家来说,却难有所取了。3府、州、县以下有乡镇志。明代中叶以后,乡镇志的修纂渐多,其体例基本遵循府、州、县志,而因记事范围相对狭窄,内容也相对为简。如嘉靖《澉水续志》,董穀纂于嘉靖三十六年,即为乡镇志中之名作。全书九卷,分为地理、职官、公署、贡赋、兵卫、祠宇、人品、杂记、艺文九门。在明代的地方乡镇志中,也有不依照这类体例的作品,如崇祯末仁和沈谦所撰《临平记》四卷,即全然不遵方志修纂之体,现存该书抄本仅三卷,卷一至二为《纪事》,卷三为《杂记》,全书所辑凡一百余条,末附临平十咏。分年记事,被后人称作“系乡镇志中之创例。”除乡镇志外,明代的方志中还包括有卫所志、山水志、风土志、海防志、古迹志等。这些专门类的志书,因为不属于国家行政区划,所以与一般方志体例上不尽相同。如嘉靖《雁山志》,志浙中雁荡山,全书分为山水、寺院、土产、诗文四类,虽仍志书之体而与省、府、县、乡之志迥然不同。再如崇祯年间僧人传灯所纂《幽溪别志》十六卷,记天台山幽溪,书分为形胜、开山沿革、重兴规制、宗乘、泉石、人物、金汤、檀度、福田、塔墓、古迹、著述、赠遗、余学等凡十六,从形式上近于县志,而内容集中于山水名胜,与地方志所记地方史事仍有相当大的不同。这类方志在明代方志中也占有一定比例,其中著名的如刘效祖《四镇三关志》、詹荣《山海关志》、冯世雍《吕梁洪志》、孙存《岳麓书院志》、乔世宁《五台山志》等。
从全国性的总志,到地方性的各省通志,各府、州、县方志,以及各地山水风土古迹等志,构成了明代方志的不同层次。这数以万卷计的明代方志,是今天明史研究必不可少的重要资料。
2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
3参见朱士嘉《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序》;谢国桢《史料学概论》等。洪焕椿《浙江方志考》卷十三《浙江乡镇志》。
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关于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曾经有许多学者作过详细的论述。明代是中国方志纂修的一个重要发展时期,它在宋代地方志修纂走向定型的基础上,又向前发展了一步,使之更趋完善。有些学者提出,明朝人在方志的修纂方面,已经开始涉及方志学的内容。明人对于方志修纂的不同意见的争论,如或尚繁或尚简,或主张史志为主从,或主张史志为表里,或修志以崇史学或修志以崇地理。虽则看法不同,这些争论与修纂中的尝试,对于明代方志的进一步成熟发展则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明人杨一清称“国有史,郡有志志,史之翼也。”2又田秋云称“志也者,识也,郡之史也。”3张居正则称“州郡之有志,犹国之有史。”4李东阳亦称“大则史,小则志,兼行而互证。”5如此种种,不胜枚举。这与清代学者章学诚所谓“方志乃一方全史”的看法基本是一致的。
强调方志的史学特点,就使得明代方志大都突出了记史方面的主要内容,而且大都于地方之事无所不载,从而被学者们称作是一种“地方性的百科全书”,并进而指出“无所不载这个传统之所以优良,是因为一部方志将一地的古今疆域沿革、自然条件、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教育、人物、异闻、琐事等等,分门别类,一一记载下来,就概括了一地已知的全部古今情况,要了解一地重要的人、物、事,只须从中查阅即可。这个任务是任何一部国史或任何一种类型的图书所未能承担,也承担不了的,只有千百部方志同时存在,才能予以完成。”这实际已经涉及了明代方志的史料价值。从今天史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方志记述的内容越细,在史料上保留下来的东西也就越多。作为一部省通志或者府、州、县志,都是不可多得的地方史研究史料,而同一地区或者相近地区几部省通志或者府、州、县志,甚至乡镇、山水、风土志,就构成了带有普遍性内容的史料,这就不仅可以作为地方史研究之用,而且能够作为一个时代更深入研究的史料依据,这也就是近年来地方志为愈来愈多的史学工作者所重视的原因。
对于地方志的研究,从清人章学诚开始被视为方志学,近年在方志方面的研究随着全国地方志修纂工作的开展而不断有所深入。935年朱士嘉所撰参见马楚坚《明清人物史事论析·略论明人修志主张》,江西高校出版社99年版。2嘉靖《九江府志》序,转引自马楚坚《略论明人修志主张》。
3嘉靖《思南府志》序。
4《张太岳集》卷七《刻滦州志序》。
5嘉靖《许州志》序。
参见黄苇《方志论集·论方志的继承和创新》。
《中国地方志综录》出版后,又于980年出版《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傅振伦《中国史志论》、黄苇《方志论集》都是对方志的专论之作,黄苇的书后并附有《历代诸家方志论文篇目选录》,为利用了解历代方志提供了方便。再有如骆兆平《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考录》一书,著录明代方志不下四百三十五种,现存者二百七十一种,散出者一百六十四种,为利用明代方志提供了线索。目前已经影印出版了《天一阁藏明代地方志选刊》共收一百零七种。台湾影印出版的地方志综录中,也包括了相当数量的明代地方志。而且对于明史研究来说,不仅明代方志,许多清代方志中的材料也都涉及明史研究内容,甚至民国时期的方志中保存的艺文、碑刻等,许多今已不存,也都为明史研究的重要依据。
从目前明史研究的发展趋向看,在政治史研究方面,一些学者开始从政治学角度去看国家控制的作用。这也就需要更加深入到地方基层政权及区域社会结构等方面进行研究,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地方志和档案成为必不可少的史料。如对于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的研究,在正史往往根据当时官员们的报告,其中很难反映出真实的情况,而地方志中则往往根据地方经历的实际情况,虽然也多有对于农民军的污蔑不实之处,但与官修的正史相比在这方面的记述要相对真实可靠些。在经济史研究方面,尤其是对明代中叶以后商品经济发展方面的研究,无论是农业经济、土地制度、市场经济、手工业生产等,都离不开地方志中的资料。它比较起官修的正史,以及通考之类综述性史料具有更加细微的特点,从而使研究者们得到许多从正史无法得知的历史实际情况。明代方志的一个传统是对于地方赋役情况的较详记述,而且这些记述大都是根据各地赋役的实施情况,因此是研究赋役史必不可少的材料。再如明代各地移民屯种的情况以及屯田民田化等重大土地史方面问题,我们离开地方志就很难进行研究,而地方志中仅仅各地屯与社的名称之别,就足以使我们对当初屯民与社民的数量进行明确的比较了。至于文化史与社会史研究,要了解一个时代的社会与文化,要了解地方风俗、社会生活、社会结构以及当时社会政治的真实表现,不能仅仅凭藉官修史籍,而往往只有在方志、笔记和文集中才能够得到真正有价值的资料。当然,地方志中的许多材料出于当地士大夫之手,有些出于地方官吏或由地方官吏组织修纂,他们只能站在地主阶级立场上进行编纂,这就不可避免带有相当大的片面性,甚至作伪的情况,但是由于地方志的编写不会像官修正史那样严格谨慎,因此在记事上也不会像正史那样有过多的忌讳,史学工作者往往也就能够从中找出那些反映历史真相的东西。
白寿彝教授在本书第一卷的“导论”中谈到历史文献的特点时曾经说过“我们应该知道历史文献的不足,同时也要善于利用历史文献。”他还说到历史文献的多重性问题“所谓多重性,第一,是说一种历史文献总是反映一定的历史现象,这是大家都知道的。第二,把不同的、有代表性的历史文献联系起来,观察规律性的东西。这就超出了一个一个的具体历史记载的范围了。这种性能不一定是文献本身所固有的,往往是史学工作者所赋予的。第三,文献不一定是死的东西,其中有不少是一直到现在还是有生命力的东西。”白寿彝教授还指出,历史文献中的具体记载在一般政治资料以外,还有思想资料、艺术资料、文学资料、科技资料等等。就这一点而论,在我们通常使用的历史文献中,地方志当属最为丰富的并且能够联系起来进行观察研究的材料,而且它在除去一般政治资料之外,也具有更加丰富的内容特征。
《中国通史》第一卷《导论》,第294页。
第四节明代徽州文书档案对于契约文书的研究是当前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中国的契约文书源远流长,但由于种种原因,保存下来的并不多。因此,“汉简”的发现,“敦煌、吐鲁番文书”的发现都对中国史学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就明代而言,虽然保存下来的正史、方志、文集以及官方档案汗牛充栋,但流传至今像“徽州文书”这样数量巨大、内容丰富的契约文书并不多见。
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徽州文书是指宋朝到民国徽州所属六县及与之相毗邻的遂安(今浙江淳安)等县遗存的契约文书。徽州位于安徽省南部,古称“新安”,从北宋宣和三年(2)开始正式置徽州,领有歙、休宁、祁门、黟、绩溪、婺源六县,历经元、明、清三代,一直到民国初年,其行政区划基本未变。明清时代,徽州商人遍及海内,“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2。徽州人经济实力的增长也促进了当地文化的繁荣,徽州人文荟萃,名人辈出,素有“东南邹鲁”之称。从南宋以来,徽州也是刻书、印刷业中心之一。
徽州境内多山,交通不便,“徽之为郡在山岭川谷崎岖之中”。地少人多,民鲜田畴,所以对地权尤为看重,非常注意保存作为地权证明的文书。特别是徽州地区宗族势力很强,非常重视祖先留下的家产,同时把这类文书视为祖先的文化遗产而加以收藏,借以维护家族财产2。且徽州特殊的地理环境,险阻天成,兵革少到,因此大量的契约文书得以保存下来。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和人民政府对历史文物是注意保护的。在当时的文化部副部长郑振铎的重视下,徽州文书得以通过在屯溪设立的古籍书店流传到全国一些大的图书馆、博物馆与科研机构。包括北京图书馆、中国历史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和经济研究所、上海图书馆、安徽省博物馆、浙江省博物馆以及北京大学、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开大学、中山大学等单位。此外,徽州当地的一些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也有本节主要参考周绍泉的《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载《明代史研究》第20号,992年日本出版)和《徽州文书的分类》(载《徽州社会科学》,992年第2期)两篇文章上有关资料。2谢肇淛《五杂俎》卷四。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凤宁徽》。
2鹤见尚弘《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收藏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载《中国史研究动态》995年第4期。曲翰章节译自日本《东洋学报》第七十六卷第一、二号。
大量收藏。据初步估计,流传出来的徽州文书大约有十万件以上3,仍然藏于民间的文书更是不可估计。
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徽州文书并未得到很好的整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在六十年代曾经对其收藏的文书进行编目、编号。进入八十年代,一些收藏徽州文书的单位开始对其收藏的徽州文书进行整理出版。到99年底,已经出版的徽州文书资料有以下几种《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安徽省博物馆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8年版。共收明、清两代徽州文书九百五十件。
《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90年版。共收宋元土地买卖文契十二件,明代土地买卖文契六百八十五件。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辑,花山文艺出版社99年版。该书为影印本,能显示出原资料形状,分上、下编,各二十卷。上编实收宋、元、明三代散件文书一千八百十一件,簿册五十七部。下编实收清、民国散件文书一千零十件,簿册三十三册。
《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张传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99年版。
该书所选录的宋、元、明、清文书绝大多数也是徽州文书。
以上已经整理、出版的徽州文书,仅占全部徽州文书的极小一部分。更多的徽州文书还有待于将来去开发利用。
徽州文书的分类徽州文书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民俗等各个方面,按不同的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以徽州文书的现存形式分,可分为散件与簿册两类。所谓散件,就是由一张或二三张契约文书组成的一件文书,如土地买卖文书就多为一件白契或红契,有的附有一张推单或一张验契纸,有的既附有推单,又附有验契纸,这样的三张文书就成为一件文书。所谓簿册,就是装订成册的文书,有的簿册原本就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如鱼鳞图册、商业账簿、分家书等。有的则是因其内容相同或相近,后人将数量不等的散件文书抄录在一起成为簿册,如抄契簿、租底簿、诉讼案卷等。徽州文书就其来源、性质而言,可分为私家文书和官府文书。私家文书多属民间行为,如土地买卖中的白契、抄契簿、租底簿、入赘文约、商业合同、还文约等。这些私家文书有的不必经由官府,有的则属私下交易。官府文书是由官方制定或认可的文书,如布告、税票、执照、黄册、鱼鳞图册以3详见周绍泉《徽州文书的由来、收藏与整理》。这批文书主要为明、清两代,但明代文书究竟占有多大比例,是难以确定的。就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保存的一万多件文书统计,明代文书占一半左右,而其他收藏单位的比例可能没有这么高,但现存的明代徽州文书数量仍然是巨大的。及土地买卖文书中加盖官印的红契、验契纸等。
从研究徽州历史文化的角度,可以将徽州文书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文书。这是徽州文书中反映土地所有、土地所有权转移、土地经营方式及其他与土地有联系的文书统称。它反映出当时的地权变动与土地经营方式的演变。
土地文书中数量最多的是土地买卖文书。《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第二辑所选录的文书绝大多数为土地买卖文书。它包括卖田契、卖地契、卖山契、卖塘契、卖园契、卖屋基契等。这些文书有的加盖官印,成为红契,有的则属民间交易,为白契。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崇祯十三年休宁朱士达卖田官板契纸”。该契纸为县刷印,右上角顶格大字印有“直隶徽州府休宁县”,第二行印有“玄字拾柒号契纸产价xx”、“税银xx”,右下角印有“领契纸坊长、里长”。接着为填写契纸内容的方格。契纸左半部印有关于崇祯八年颁行官板契纸事和《大明律》“典卖田宅”条。最后左下部印有“右契纸付业户xx收执”,形式完整,印制精美。
土地买卖之后,按法律规定,要税契。《明律笺释》称“典卖田宅,照价多寡,纳税于官,官为印其契券,谓之税契。”这样官府才在双方书立的草契(白契)上加盖官印,发给税契凭证,承认和保证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徽州文书中保存了许多税契凭证。税契凭证因时代早晚又有税票、号纸、契尾、执照等不同名称和形制。徽州文书中保存最早的税契凭证是元朝至大元年(308)“徽州路祁门县谢良臣置产税票”,这是目前仅见的元代税契凭证原件。明初税契凭证承袭元制,税契凭证上都要写明买方用价多少买到某人田产验价收税,给付文凭及年月日等。例如,洪武二十四年“祁门谢翊先置产税票”徽州府祁门县税课局,今据西都谢翊先用价宝钞三贯四百文,(买)到在城冯伯润名下山地为业,文契付局印兑,除已依例收税外,所有文凭须至出给者。契本未降。右付本人收执。准此。
洪武二十四年七月日。攒典蔡斗生(押)
税课局(押)2明中期以后的税契凭证印制精美,并在其中引述《大明律·户律》中“典卖田宅”的条文,强调契尾是田土交易的凭证,对不税契者要严厉惩治。
徽州地区在土地经营方式上主要采取租佃经营,因此也保存着大量租佃《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第457页。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8页。关于税契凭证,详见周绍泉《田宅交易中的契尾试探》,载《中国史研究》987年第期。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2页。原契中多有简写、俗写之字,今以规范简化汉字录出;契中遗漏之字,用圆括号括起补上;契中错字,用方括号括起,后面用圆括号补上正字。残字或无法识读之字以方框标出。下引文同。
契约。例如,万历四十六年“汪子华佃山约”
汪子华今承佃到本都王家龙名下六保土名王兴住后并下坞山二号,里至小苗坞界,外至下坞界;里至石界合角山场,前去拨种松杉苗木。务要[变](遍)山满密,无得抛荒。其苗两半均分。日后力分先尽山(主),无得变卖他人。如要不遵,甘罚白(银)伍钱公(用),仍依此文为准。(今)恐无凭,立此为照。
万历四十六年七月卅日立承佃人汪子华(押)
中见人汪福龙(押)一般来说,在租佃契约有住主屋、葬主山、投佃、违约受罚等内容的文书,特别是在称呼中出现“房东”、“房主”等字样的文书,都说明了租佃者的佃仆身份。但仅凭租佃契约有时并不能看出租佃者的身份地位、人身依附关系,因为佃仆租种其他人的土地所立租约与一般租约无异。
在徽州地区,租佃经营的结果之一就是产生了山场力分和田土力分。不仅租佃契约中经常提到关于“力分”的内容,而且还有买卖“力分”的契约。如“万历三十年祁门汪大銮卖力分契”2等。山场力分是山场租佃者在山场栽种苗木,等到苗木长大成材,其中包含着租佃者付出劳动应得的份额,即为力分。力分是租佃者自己的财产,可以将其出卖,但租约中大多规定出卖力分必须“先尽山主”。与山场租佃中的力分相似,在田土租佃中也有力分问题。这是由于租佃者对其所租佃土地进行改良、增加肥力等原因,从而取得了这块土地的租佃权,这种佃权即称为“力分田”域“粪草田”。地主要改变与原租佃者的关系,就要付给原佃户力分银方能实现,而佃户也可以将这种力分田出卖,这种买卖在清代又称为“小卖”。
除了以上几种土地文书外,还有土地典当契、土地批契、田土清白合同、土地对换文约、添价契、山场合业契、退契等。土地典当契是以土地为抵押物借款,它与土地买卖契不同之处在于规定了还赎期限,逾期不能还赎,便加批文成为卖契。土地批契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批给指定的继承人而立的文书,它多发生于家族内部、亲戚之间,是一种无偿转移。田土清白合同则是为了划清田土界线而订立的合同。土地对换文约包括对卖契、对换文约和对换合同三种形式,是业主为了经营便利而相互对换土地。
添价契是土地出卖者出卖土地之后的添价、加找行为。不仅未经官府的白契有添价行为,而且部分赤契书立之后,仍发生添价行为。添价契在明代并不多见,清代中后期较多。历史研究所所藏的“永乐二十二年吴中原卖契”附有“景泰二年添价契”。退契是买主将土地退回原卖主,“退”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卖双方合意,同意退回;另一种是土地重复交易,造成纠纷,后买之人立退契将田土退还原卖主,如“正统八年祁门方寿原退还重复买山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09页。
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地契约”。
赋役文书。明代对于赋役征收与田土经理已经达到相当成熟阶段,鱼鳞图册与黄册一经一纬,以保证国家赋役征收,杜绝田土之讼。
(一)黄册及其相关文书关于明代黄册,保存下来的原件十分稀少。但徽州文书中不仅发现了黄册原件2,而且也保存有许多与黄册有关的户帖、黄册底籍抄件、实征册、亲供册等,可以弥补黄册研究上史料的不足。
黄册源于洪武三年(370)实行的户帖制度,徽州文书中有一些户帖原件,如“洪武四年祁门汪寄佛户帖”3、“洪武四年祁门江寿户帖”4等。户帖中记有该户户名、乡贯、丁口、年岁以及该户事产。但户帖难以完全反映每户人丁、事产的变化,而黄册则在这方面弥补了户帖的不足5。黄册有两种形式,进呈朝廷的用黄纸为面为黄册,存留府、州、县的用青纸为面为存留册(又名青册)。而各里书手留底的草册,即为黄册底籍。徽州文书中的黄册底籍多为抄件,如永乐元年、十年、二十年,宣德七年祁门李舒户黄册抄底,万历十年大造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7。这些抄件也是采取旧管、开除、新收、实在四柱式登记,与黄册内容基本相同。徽州文书中还有实征册,这是地方官吏为了保证赋役征收,另造的一种实际征税编徭时的实征册,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至天启休宁汪氏实征册”。
亲供册是造黄册之时,首先要各户亲供,依照黄册制度规定的内容将自家有关情况依式填写,形成亲供册,也称归户亲供册。安徽省博物馆藏有“万历玖年清丈二十七都五图归户亲供册”。
(二)鱼鳞图册及其相关文书鱼鳞图册是总图和清册(又称为分装册)的总称。徽州文书中保存下来的明清鱼鳞图册原件很多。目前所见到的最早的鱼鳞册为朱元璋建立明朝之前的龙凤经理鱼鳞册,该册载有田土字号、土名、都保、业主、田土面积、四至、佃户等,但没有总图。徽州文书中还有洪武、弘治等朝的鱼鳞图册,万历以后的鱼鳞图册更多,仅《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就选《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9页。
2赵金敏《明代黄册的发现与考略》,载《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99年第期。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25页。
4原件藏中国历史博物馆。
5栾成显《明初地主制经济之一考察——兼叙明初的户帖与黄册制度》,载日本《东洋学报》第六十八卷第一、二号,987年版。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54—5页。
7原件藏安徽省博物馆。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十一卷,第3—00页;栾成显《龙凤时期朱元璋经理鱼鳞册考析》,载《中国史研究》988年第4期。
有明代鱼鳞图册3部。鱼鳞图册又别称“保簿”、“田册”、“经理册”等,在土地买卖、典当文书中,常见“田土四至,不及开写,自有经理可照”,或“田土四至,自有保簿开载,不再开写”等语。鱼鳞图册编成以后,为了便于查阅,图保常将鱼鳞图册简化成“田土号簿”,只有田主姓名、亩步、字号以及田土四至,而无图形。这种“田土号簿”以田土字号排列,不限于一图、一都,有的是几都的数图田土收于一部田土号簿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遂安县明万历吊号田土号簿。
与鱼鳞图册有关的文书还有归户册与归户票。归户册是将鱼鳞图册中某一户所有田土归纳到一起,此种册籍便于计算某一户田土总数,它是攒造黄册和实征册事产中田产的主要依据。编纂归户册的主要依据是归户票,现在所见到的明代归户票都是万历清丈以后的,如“万历十年吴彦能清丈归户票”、“万历十年汪保分亩归户票其他赋役文书,包括审定户由、条编由票、垦荒帖文、田土丈量单、推收单、承役合同等。
审定户由是为编审丁粮而印制的一种文书,它列有都图所在,户主姓名、籍别(是民籍还是军、匠、灶籍),户内成丁口数、不成丁口数,应纳官民米数等项。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三十年歙县吴鲁审定户由票”2。
条编由票是一条鞭法实行的结果,条编由票填注户主姓名,所在都、图、甲,籍别,成丁口数,应纳官民麦、丝、米、银数量,税粮和条编总银数等各项。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图书馆藏有“万历十六年歙县税收条编由票”。
垦荒帖文是官府发给垦荒者的文凭,以承认垦荒者的土地所有权。今将“永乐四年祁门谢能静、李胜舟垦荒帖文”抄录于下徽州府祁门县永乐四年四月十一日,据西都里长谢齐受申奉帖文,为开垦事,申乞得此案照先为前事已行体勘去后。今据见申,既已不系有额田土,拟合准令开耕,为此俟县令开前去,文书到日仰照各人所告田亩如法开耕,各为己业,候三年后收科,仍将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毋违。须至帖者。一户谢能静李胜舟开田肆亩麦捌升伍合陆勺米贰斗壹升肆合(田土字号、四至略)
右帖下告人谢能静李胜舟准此永乐四年四月十一日对同(红批)开垦事帖(押)
(押)帖文上盖有祁门县印,印文清晰。从这里可以看出,垦荒帖文的目的和作用《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84、00页。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3页。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页。
主要有两个。一是防止垦荒者侵占他人纳粮田土;二是“该科税粮依期送纳毋违”。
田土丈量单。明万历时清丈土地,填写丈量单,其内填注都、图、甲,见业户名、田土土名,东西四至,原额田土类别、等则、亩数,新丈积步。丈量单前面印有该图公正姓名,后面印有“弓书算”姓名。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万历十年徽州商字叁佰伍拾号土地丈量单”。
推收单是土地买卖结束之后的推收过割所立的文书,由卖主立推单,言明该田亩步、税则、税粮数目,将其推入买主户内。同时由买主填写收单,内容相同,表明该由税粮由买主缴纳。推收单保留很多,如“嘉靖元年王奢卖山推单”2、“崇祯十年吴世顺本户推收票”3等。
承役合同。当一户不能独立承担里役,便采取几户联合承担的方式,即朋充,朋充各户要共同立一合同,即承役合同。如“万历八年洪时可等朋充合同”就是洪时可等人“因九甲程汝良扳充里役,自量一人不能承当,又恐人心涣散,众议将洪思南户承役,共立合同条则一样四纸,以便遵守。务宜同心一气,共承此役”,后面开列具体内容。
商业文书。徽州商帮是明清时代最重要的商帮之一,他们的商业活动留下了许许多多的文书资料,包括商业合同、商业账簿等。
商人在经商过程中要订立各种合同,用以筹集商业资金,确立经营原则,协商赢利分成比例与蚀本赔付标准。如“万历四十一年祁门郑元祜等立清单合同”就是一纸族内合伙股份式经商所立的蚀本赔偿清单合同。从中可以知道,郑元祜等五人以定股方式合伙拼买山林,“不期节遇风潮,漂散梱木。又遇行情迟钝,耽误利息,以致蚀本”。因此“照原合伙议定分[殳](股),以作十二[殳](股)均赔”2。从这些商业合同中可以看出当时商业的各十种经营方式与经营原则。
徽州文书还有许多商业账簿,如万历“货盘店总帐簿”、“程氏染店查算帐簿”(所列商业账簿均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等。清康熙时“程氏盘存收支总帐”,账面金额达十万两白银。又如祁门茶商胡廷卿光绪时的“采售茶叶总登”、“茶叶总登”等账簿达十余部,再加上其“进出总登”等日用收支账簿,总账簿就达二十七部,时间连续、资料完整。这些商业账簿是研究商业史难得的完整资料。
此外,徽州文书中还有一些与商业有关的文书,如田土买卖契约提及因筹资或经商失败而卖田、合伙经营加工磁土的碓房契等等。还有商人自述其盛衰的文书。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关于明代商人张友兰一家盛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4页。
3《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四卷,第42页。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2页。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438页。
衰的文书,包括张友兰次子张明方写的“南京生意始末根由”和五子张明廉所写的“自叹”,从文中可以看出,张友兰一家可说是商、耕、学结合,他本人携长子、次子、五子在南京经商,而妻子和三子、六子在家务农,老四读书。他对诸子的这种安排,反映出当时商人的典型心理。从文中也可以看出,由于大量消费性开支(婚丧、讨丫头、造屋等)、诉讼费用以及析户分产使张家逐渐走向衰败。宗族文书。徽州地区宗法制发达,有关族田、祭祀、家法族规以及家产分析的文书很多,它们中的许多文书是以簿册形式保存下来,有的时间延续很长,达几百年,是研究宗族发展史的宝贵资料。这些文书主要包括抄契簿、租底簿、宗祠簿以及分家书、保产呈文等。
抄契簿又称誊契簿、置产簿、堆积簿等,是一个家族历年买进土地等的契纸抄存。安徽省博物馆收藏的“洪氏誊契簿”誊录了从明洪武二十年到万历三十三年间契约文书共227件。而历史研究所收藏的“凌氏置产簿”从明永乐十五年到清光绪九年,时间长达四百余年。
租底簿又称租谷簿,登录田税的又称租税簿。它是宗族族田出租所立租约的汇抄,它登录田土字号、亩步、租额、税额,是研究宗族族田收入的重要资料,也有许多反映租佃关系的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有明末“歙县怀忻公租簿”,簿中除记录地租收入外,还记录了田产进出、田地面积、约定租额、佃户抗租、更换佃人以及灾歉、抗灾等有关事项。
宗祠簿包括祀规、祭祀账目、修造宗祠账目等。祭祀账簿也有的称为祭祀簿。祀规又常成为族谱、族规、家法等的主要内容,也有的独立于族谱之外,单独成为宗族文书者。历史研究所藏有明代隆庆、万历,清代康熙“胡氏祀规及祭祀帐目”,明永乐到清乾隆休宁吴氏“向杲孟阳公叙历代祭祀簿”等等。
分家书又称阄书、分关书、标书、分家合同等。徽州文书中有许多分家书,既有一纸或数纸的散件,也有簿册。散件如“正德十二年吴珰等分家合同”、“万历十一年祁门枥山主人所立分家合同”2等。簿册如永乐至正统“李氏分家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隆庆元年歙县“汪姓阄书”(藏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万历四十七年“程氏阄书”(藏北京大学图书馆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选收的关于分家书的簿册就达册。分家书分为家产所有者父和母共同押署、父或母同诸子共同押署、诸子共同押署三种形式。前一种多称作标单、标分单,后两种多称分书或分家合同。分家书的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分家原因与分家经过;二是关于所分家产和共有家产内容的记载。分家书一般经由族众、长辈详见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988年版,第225—23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一卷,第30页。
2原件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
合议,按照习俗、惯例分割家产。
保产呈文是宗族借助官府的力量以保护族产不被盗卖而立的批文。它常常是由族长向官府申呈,由官府批文数语,借以保护族产。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藏有“嘉靖五年祁门李榤恳请执照以保产呈文”。
诉讼文书。徽州文书中保存着许多诉讼文书,有状文、传票、保书、提单、传唤信牌以及争讼帖文、息讼合同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例如“隆庆四年徽州府缉捕吴伯起传票”直隶徽州府为违判复害事,据歙县十七都三图民吴伯起状告前事,据此拟合就提,为此,票仰本县官吏照票事理,速拘犯人吴伯起正身,星火解府,以凭究问施行,毋得违迟未便。须至票者。空。
右票仰歙县准此隆庆四年三月廿八日比限月五日缴2又如“万历十年祁门谢荣生等状文”告状人谢荣生,告为公副不法事。土豪谢大义仗充公副,骗产无厌,买业不遵赤契,租产不验阄书,将身郡坑、吴坑基屋、坳上住前梨木坞口、栗树庄等田地,任势填图,注为己业。欺侄幼懦,主凶打压,伊亲李振儒证。切豪乘丈乱法,弱肉惶惶,乞天勒救,粘单上告。原告谢荣生被告谢大义干证李振儒、洪金胜、胡六保准万历十年正月初八日告状人谢荣生计开豪占身业田地基屋土名于后(略)通过这些诉讼文书,不仅可以了解明代的诉讼程序、诉讼文书形式以及官方执法情形,而且可以从中听到普通民众作为证人、原告、被告的声音,以此进入普通百姓的内心世界,了解他们的所思所想。
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文书。这类文书包括卖身契、投主文约、应役文约、还文约、甘罚约、戒约以及缉拿逃仆的批文等。
明代的卖身契一般不直书卖身契,这是由于明朝限制庶民之家蓄奴,所以卖身契常以“投到文书”、“婚书”、“入赘文约”等类形式出现。例如“万历十六年潘应武卖仆婚书”七都立婚书人潘应武,今凭媒原用财礼银买地仆王天福男来法,年方拾壹岁,自愿出卖与《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32页。
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二卷,第448页。原件四周花边,上方有“府票”二字,有朱文“徽州府印”整印一方,半印一方。
《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三卷,第82页。
拾二都汪名下为仆。凭媒叁面[仪](议)作时值财礼银贰两壹钱整,其银、婚约”等书当日两相交付。其仆出卖之后,一听买人随即领去用,日后长大娶妻完聚汪家住屋,并无回宗异说。今恐无凭,立此婚书为照。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