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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祯)七年甲戌如贡举礼部侍郎林釬言举人颜茂猷文兼五经作二十三义。帝念其该洽许送内帘。茂猷中副榜特赐进士以其名另一行刻于试录第一名之前。五经中式者自此接迹矣。2崇祯十年(1637)有揭重熙十六年(1643)又有谭贞良、冯元飙均以五经中式。这也许意味着科试形式上将要生一些变革。但是历史却没有给予明朝人以这个机会一年以后明朝便在李自成农民军的打击下灭亡了。

明代将中国传统考试制度推向成熟的另一个标志是会试的分卷制度。洪武三十年(1397)丁丑科生了“南北榜”事件这成为明代有南卷与北卷之分的开始但这还不是分卷制度而只是太祖为加强对科试控制的手段。明代真正实行分卷制度始于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取士之额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到宣德、正统间又分为南、北、中三卷南卷占百分之五十五北卷占百分之三十五中卷占百分之十。景泰二年(1451)辛未科曾一度废止分卷但立即引起廷臣们的争论到五年(1454)甲戌科便又恢复了分卷取录的制度。

南卷:应天及苏、松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

北卷:顺天诸府山东山西河南陕西。

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凤阳、庐州二府滁、徐、和三州。

其后因为当国权臣南人北人不同又生各为其地方之利而增减分卷比例之事。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丙午科因大学士万安与礼部尚书周洪谟均为四川人乃藉布政使潘稹之请南、北各减二名以给中卷。正德三年(15o8)戊辰科给事中赵铎按照当权太监刘瑾旨意请增河南、陕西、山东、山西乡试名额于是增陕西乡试额为百名河南九十五名山东、山西俱九十名以刘瑾陕西人也。又以会试南、北、中卷为不均于是再增中卷的四川额十名并入南卷其余中卷均并入北卷南、北各取一百五十名。但是这些人为的变化都没有能够改变分卷制度有明一代始终采取了分卷取录的考试制度。

分卷制是针对全国文化展的不平衡状况而制定的对于全国文化的展与协调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实行单纯文化考试取用官员的情况下分卷制起到了补充文化考试局限性的作用。

2《明史》卷七o《选举二》。

第三节科举制度地方府州县学只是培育人才之所生员入仕的途径主要还是通过科举考试。洪武三年(137o)五月明朝始开设科举“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选非科举者毋得与官”1并令连试三年。与此同时颁行《科举条格》对乡试、会试的时间应试资格考试内容录取额数出身及科场禁例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同年在南京及各省举行乡试。考试分三场初场试“五经”义二道及“四书”义一道。第二场试论一道第三场试策一道。中式后十日举行复试科目是骑、射、书、算、律五科。洪武四年(1371)二月各地举人在京师举行会试取中进士一百二十人分别授官。

各省连续实行三年后效果并不理想。朱元璋曾一度罢科举改行察举。直到洪武十五年(1382)八月复设。洪武十七年(1384)三月礼部颁行《科举成式》遂为永制。府州县学先举行县考中式者为秀才。每三年举行一次省试即乡试逢子、午、卯、酉年八月在省直举行中式者为举人第一名称解元。举人可参加京师举行的会试又称甲科由礼部主持逢辰、戌、丑、未年二月在京举行会试第一名称会元。会试中式者才有资格参加皇帝主持的最高考试称作廷试或殿试考中者为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资格为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进士皆由朝廷授官。状元授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甲考选庶吉士皆为翰林官其余授给事中、御史、六部主事、内阁中书、行人、太常、国子监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

明初科举考试的程序和办法大体上都是沿袭元代科举的旧制规定八股文取士专取“四书”、“五经”命题以朱熹集注为依据考试经义、策等。在明代会试取士中又有南北卷之分。洪武三十年(1397)会试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五十二人皆南士引“南、北榜案”。至洪熙元年(1425)仁宗命杨士奇等定会试南、北卷规定比例为南人十之六北人十之四。宣德、正统年间又分南、北、中卷“以百人为率则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1。后来虽在比例上有所增减但其制不变。

与文科取士并行的武举也得以建立。吴元年(1367)朱元璋诏令设文、武二科取士之后到洪武二十年(1387)礼部请沿前代旧制立武学开武举朱元璋予以批准。至天顺八年(1464)十月才逐步系统化。“令天下文武官举通晓兵法、谋勇出众者各省抚、按、三司直隶巡按御史考试。中式者兵部同总兵官于帅府试策略教场试弓马。答策二道骑中四矢、1《明史》卷七o《选举志二》。

1《明史》卷七o《选举志二》。

步中二矢以上者为中式”2。成化十四年(1478)如文科例设武科乡、会试。弘治六年(1493)定武举六年一次弘治十七年(15o4)改定三年一次。嘉靖年间武举之制多有变化。崇祯四年(1631)始设武举殿试。从武举演变趋势看是愈来愈与文科试规相一致。

明初官吏的选拔与学校、科举并用的还有荐举。立国之初朱元璋以致贤为急令各地官员荐举人才上报朝廷亲自策问校定优劣即行除官或送吏部决定任职。洪武六年(1373)诏令暂停科举改用荐举。荐举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弟力田、聪明正直、儒士、孝廉、秀才、人才、耆民等科目。存举的实行可以从社会上广泛吸收人才补充官吏在明初官吏铨选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2《明史》卷七o《选举志二》。

第四节任官制度明初为补足缺额官员曾大批选任监生及荐举贤才为各级官员。以后定制官员的任用文官归吏部武官归兵部。铨选分大选、急选、远方选、拣选、岁贡就教选和举人乞恩选。大选包括听选及考定升降于每年双月举行前者指取得资格的初次授官后者指已任官员的考察升降。急选包括调动、降职、丁忧、留任起复、补缺员于每年单月举行。远方选是指边远地区官员的选授。拣选是从科贡监生中选员补足府佐、州县正官。岁贡就教选是不定期地考选会试下第举人或岁贡生任教职。举人乞恩选是举人三试不中出于皇帝特恩可以到吏部就职“部中另立班铨注”1铨选不定期举行选后给文凭前往报到。

凡官员升迁必须“考满”如果官员缺额应补则可以不待考满而用推升。推升因推者、被推者身份不同而分廷推、部推、会选、会举四种。推升的名单最后由皇帝审定。地方府州县正佐官在京大小九卿之属员选授迁除经考满、考察由吏部决定循次升迁称常选。馆选是由内阁会吏、礼二部考选庶吉士进行储才教育由翰林院、詹事府官高资历深者任教侍三年学成授予相应的官职。

文官由铨选得官后再经署职、试职一年后予以较严格的考试或考察合格者实授。实授后京官即给诰(五品以上)、敕(六品以下)地方官三年考满亦按品级给予诰、敕。武官的任用洪武五年(1372)定武选法。武官铨选除京营外均由兵部武选司主持。凡大选分色目、状貌、才行、封赠、袭荫等项其途径则有世职、武举、行伍、纳级。但实际上均未能认真执行1。

1赵翼:《陔余丛考》卷十八。

1参考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第五节任官回避制度明朝对所有官吏的任用都实行一定范围和程度不同的回避制度。从回避内容来说可分为亲族回避、籍贯回避和职务回避三种。从回避的职官来说可分为京官、地方官和一些特殊地位的官。一般来说所有官吏都实行亲族回避地方官吏实行亲族和地区的双重回避。一些重要的官吏则另有特殊要求的职务回避。

亲族回避洪武元年(1368)明政府规定:“凡内外官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兄弟、叔侄者皆从卑回避。”1意即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不准有亲族关系的人在同一衙门或地区任职否则就要调任以下避上。此后明政府多次重申这一规定万历五年(1576)令:“从卑回避以职官论。今后除巡按御史从方面官回避外其余内外官员俱从官职卑者回避。”2关于回避官员的调任又有规定:“凡各衙门官员遇有更革及合回避任满如本衙门无相应员缺于相应衙门对品改调。”3亲族回避之制的实行加强了对官吏的监督和控制有其积极的作用。

籍贯回避即地区回避。洪武四年(1371)吏部铨选南北更调定为常例。但由此产生了冒籍之弊。洪武十三年(138o)朱元璋亲自把全国定为地方官任用三大互调区域。即“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用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用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之人亦用于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考核不称及降谪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任用以示劝惩”4。但是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官吏互调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洪武二十六年(1393)又对籍贯回避重新作了界定。其应选官员人等除僧道、阴阳医士就原籍任用外其余官吏各照籍贯例任用。嗣后官制渐定自学官外不得官本省但亦不限南北。明代官吏实行本籍回避的手续是极为严格的实行一定程度上的籍贯回避制度有效地1《明会典》卷五《改调》。

2《明会典》卷五《改调》。

3《明会典》卷五《改调》。

4谈迁:《国榷》卷七万历五年。

割断了地方官与宗族势力的勾结加强了朝廷对地方的控制。

职务回避内容较为广泛这是针对一些身居要职的官吏而实行的。如户部官的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诏定: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甚至连日常办理具体事务的吏员也包括在内。究其原因这些地区是明朝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防止户部官吏串通江浙、苏松、江西地方官吏豪绅徇私舞弊上下其手明令户部官员不得由这些地区的人出任。

明朝的监察官也有特殊的回避要求。洪武元年(1368)规定两京堂上官的弟男子侄不得任科道官“属僚同族则以下避上”1。监察御史出巡也实行严格的籍贯回避。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凡分巡按治州郡其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及按临之人有仇嫌并宜回避毋得沽恩报仇朦胧再问。”正统四年(1439)又重申:“凡分巡地面果系原籍并先曾历仕、寓居处所并须回避。”2明朝科举考试中考官也实行回避制度。景泰二年(1451)诏定:科场官亲属回避。嘉靖三十二年(1553)规定考试时各省乡试、会试主考官不得用隶籍本省的官员两京主考官要回避本省。

同样明代官吏在执行司法职能时也有特殊的回避规定回避的范围由亲族扩大到姻亲、老师及旧有仇嫌之人。明朝还有一种特殊官员的回避即王府官回避。英宗以后定制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

官吏回避制度的实行可以防止官吏利用亲属、地域、职务等关系以权谋私可以克服保证社会政治的相对清明。但在实行过程中也滋生了种种社会弊端。11《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

2《明会典》卷二一o《出巡事宜》。

1参考关文、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张德信:《明朝典制》吉林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

第六节官吏的考核制度明朝官吏的考核分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二者相辅而行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由吏部考功司主持。

考满所谓“考满”是“任满考绩”2的意思。内外官员自任现职起三年为初考六年再考九年通考然后行黜陟之典项目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由于官吏任职的地域、秩品不同又有着不同的考满体系、内容和升降标准。洪武十一年(1378)开始朝觐考核。以后京官一般由部门长官开具情况备送考核地方官分别由监察御史布、按二司考核和复考。

一般说来京官四品以上者皆自陈由皇帝直接决定升降。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会同有关衙门正官根据本衙门长官的评语考核定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地方官员九年任满给由赴吏部考核依例升降。考满中称职者升平常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或不法的送法司问罪或罢免为民。但是从明中期起考满往往流于形式成为故套。“京官考满河南道例书称职外吏给由抚按概与保留以朝廷甄别之典为人臣交市之资敢徇私而不敢尽法恶所无惩贤亦安劝。此考绩之弊。”1考察是对官员进行全面考核不仅考绩还包括居官行止各个方面有京察、外察、闰察之分。京察的对象是朝中各机构及顺天府、应天府的各级官员。最初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到天顺时始规定每十年举行一次。弘治十一年(15o4)定制京官六年一考在巳、亥之年分别在北京、南京举行称北察、南察。届时四品以上自陈以取上裁五品以下京官由吏部尚书、都察院都御史、考功司郎中主持。考功司负责具体事务。对外官考察始于洪武四年(1371)。弘治时每三年即逢辰、戌、丑、未岁到京朝觐同时考察谓之外察。不论京察还是外察考察的内容主要是该官任职期间的政绩、德行、过失等。考察结果不称职的官员分为贪、酷、浮躁、才力不及、老、疾、疲软无为、素行不谨八类称之“八法”。处分分为四等:致仕、降调、冠带闲住、为民。

武官考核称军政由兵部武选清吏司负责。成化二年(1466)定五年一2《吏部职掌·考功司·有司科》。

1《明史》卷二二六《丘橓传》。

次以现任掌印、带俸、差操及初袭官一体考察。十三年(1477)令两京通考以为常。五府大臣、锦衣卫堂上官、直隶总兵官自陈听皇帝裁决。五府所属并直隶内卫所官全部由巡视官及部官注送。在外都司、卫所官由抚按造册送兵部。副参以下千户以上由都、布、按三司察注送抚咨兵部考举题奏1。

致仕为了进一步加强统治效能明朝的致仕制度也规定得很具体、细致。文武官致仕年龄屡有变动。明初规定致仕的法定年龄为六十岁。洪武十三年(138o)诏令“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2。致仕有的是自己请求有的勒令退休。有些官员年龄过的仍不致仕皇帝即强迫其退休。一般京官年七十外官年六十五乞致仕者不限年龄。五十五岁以上可以冠带致仕五十五岁以下可以冠带闲住。六十五岁即使不致仕亦不再列入铨选之列。

官员致仕以后一般给予某些优待。致仕者官品仍在只是没有职权仍可以继续享受在职官吏的种种特权如免除徭役、晋秩等。经济困难的略予补助有的还给予第宅、俸禄、夫役等。致仕后皇帝还可以特命起用所以致仕与削职为民二者差别很大。对于犯罪的官吏不仅革除官职而且还要追缴诰敕使其不能享受致仕官员的待遇。

致仕也不一定以年龄为准。凡因朝廷“有特旨选用者不拘此例”1。有的年龄虽然未到退休但因病、不称职或其他原因也可以致仕。但凡致仕者必须有一定的理由没有理由只能请求辞职不能享受致仕的待遇。明朝中叶以后法纪荡然十官九缺现任官吏呈辞不理也谈不上致仕或休假了。

1参考王天有:《明代国家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2《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1《明史》卷二《太祖纪二》。

第十章明代的宗教明代是宗教展的一个较为特殊的时期随着宋、明理学显学地位的确立作为中国自身的宗教道教和较早传入中国的佛教都逐渐走向了衰微。宗教学术无法与新儒家们那种平民化的学术思想相对抗所谓三教合一的趋势的主流实际还是宗教的儒化。这主要是由于随着主义皇权统治的不断强化宗教作为统治工具的作用已经最大程度地减弱。明代的宗教只是比较突出地表现在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蒙、藏地区)的统治作用。与官方宗教的情况相反明代的民间宗教却经久不衰地展成为秘密社会乃至民众的精神武器因此对于宗教的控制也就成为了明代的一个组成部分。

伊斯兰教在明代西北地区得到了展。其他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宗教如藏传佛教、小乘佛教、萨满教、东巴教等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展。

明朝后期西方传教士来华开始传播天主教并且打入了士大夫和部分民众当中成为中西文化交流中的一件大事。到明朝末年几乎有机会成为统治者新的宗教选择。

第一节佛教元至正十二年(1352)闰三月一个年轻和尚脱下袈裟投身到了农民起义的大潮之中十六年后这个当年的年轻和尚登上了皇帝的宝座这就是明太祖朱元璋。从和尚到皇帝这样一个特殊的变化也就必然给明初的佛教带来一些特殊的影响这也就决定了明初佛教的微妙地位。据《明史》记载:帝自践阼后颇好释氏教诏征东南戒德僧数建法会于蒋山应对称旨者辄赐金襕袈裟衣召入禁中赐坐与讲论。吴印、华克勤之属皆拔擢至大官时时寄以耳目。由是其徒横甚谗毁大臣。举朝莫敢言诸僧怙宠者遂请为释氏创立职官。于是以先所置善世院为僧录司设左右善世、左右阐教、左右讲经觉义等官皆高其品秩。道教亦然。度僧尼道士至逾数万。1但这只是笼统的记述明初朱元璋的佛教政策实际上还是以控制为主。

自洪武元年(1368)设立善世(佛教)、玄教(道教)二院到四年(1371)即行革罢。五年起诏给僧道度牒而此后十年间并未再设立僧道官署。直到十五年(1382)始置僧录司、道录司。

僧录司是明代佛教最高管理机构设官左、右善世各一人正六品;左、右阐教各一人从六品;左、右讲经各一人正八品;左、右党义各一人从八品。各府县则设有僧纲司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掌之。并定全国僧人为三等:曰禅、曰讲、曰教。

这大概就是李仕鲁等儒臣上疏反对明太祖“舍圣学而崇异端”之时。

仕鲁性刚介由儒术起方欲推明朱氏学以辟佛自任。及言不见用遽请于帝前曰:“陛下深溺其教无惑乎臣言之不入也。还陛下笏乞赐骸骨归田里。”遂置笏于地。帝大怒命武士捽搏之立死阶下。1这是儒、释之争在明初的反映。在李仕鲁之类的儒臣们看来对于佛教应该是实行厉禁的。其实在此前明太祖已有对于僧道的限令:洪武六年十二月戊戌上以僧道日多蠹财耗民莫此为甚。乃诏天下府州县止存大观寺一僧道并处之。非有戒行通经典者不得请给度牒。又禁女子年四十以下为尼者。并著为令。2这个限令的下是因为洪武五年给度牒令后取得度牒的僧道一时多达九万六千余人不得不加以限制。然而到十五年设立僧录司后不到三年时间新度牒的僧尼又达二万九百五十四人。

元代的崇佛到明初在民间还有较大的影响而这与明太祖对于佛教的1《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鲁传》。

1《明史》卷一三九《李仕鲁传》。

2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

推崇是完全不同的用当时官员的话说:“其实假此以避差役。”3所以从洪武十七年(1384)起限令三年一次出给度牒而且要严加考试。二十四年(1391)更明确规定:凡僧道府不得过四十人州三十人县二十人。民年非四十以上女非五十以上者不得出家。1这一方面为防止劳动力流入僧道一方面防止青年妇女出家影响人口生育。次年再令僧录司造周知册颁行天下天下僧人皆为在册者。到洪武二十八年(1395)十月令天下僧道赴京考试给牒不通经典者黜之。至此明初的佛教管理遂成定制并且完成了官方化的过程。其实早在洪武二十五年(1392)就曾有过大规模的给牒考试而且“就试三千余人悉不习内典”2。太祖为此欲尽付之法。这种强调佛学的做法使得明初的佛教带有浓厚的学术风气佛教开始成为了与朱学并存的学术派别。

明初的洪武、永乐时期带有建国初的种种政治色彩朱子学虽然开始成为显学并占据了统治地位但是人们对于事功的追求给予了各种不同思想以一点活动的余地。当时的名臣宋濂便精通佛学这或多或少对于太祖会有所影响。当时的僧录司左善世宗泐与僧来复齐名都是兼通儒学的高僧明太祖称之为“泐秀才”。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的蒋山太平兴国寺广荐法会共征召了高僧十八人宗泐也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后来还俗为官的吴印也是其中之一。至于来复则因上诗谢恩而死于文字之祸。

面对明初佛教的这种变化当时的佛教界似乎并无自我选择展的余地。在极端君主的条件下明初的佛教其实并没有因为吴印等人的为官而有所兴旺与元代相比明显是每况愈下的。

这种情形到永乐中稍有所变化其原因是僧人道衍(姚广孝)帮助朱棣夺位而成为一代功臣。道衍虽然兼通儒、释、道三家之说但是他在自身的学术上坚持佛家的宗旨因此曾著《道馀录》从佛家学说出对于宋儒攘斥佛、老给予反驳。他在序中写道:“三先生(二程、朱)因不多探佛书一意以私意出邪诐之辞枉抑太过世之人心亦多不平况宗其学者哉。”他因此择《二程遗书》二十八条、《朱子语录》二十一条“极为谬诞者”“乃为逐条据理一一剖析”1。这部“专攻程、朱”的著作在当时能够问世一方面固然由于朱子学的一统地位还没有像后来那样绝对同时也由于道衍的特殊身份。待到道衍死后他的这部著作就遭到了儒士的焚毁。其友张洪称:“少师于我厚今无以报但见《道馀录》即焚之不使人恶之也。”3龙文彬:《明会要》卷三九《职官十一》。

1《明史》卷七四《职官三》。

2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二六《永隆传》。

1姚广孝:《道馀录》序。

2目的是要使这部专攻程、朱的著作不再传世。《道馀录》的出现应该说是一个特例道衍死后这种情况便不大再会生了。仅仅十二年以后宣德五年(143o)修成的《明太宗实录》中已经写道:“广孝尝著《道馀录》诋讪先儒为君子所鄙。”3而且永乐初上书“诋讪先儒”的朱季友便曾因此罹祸。

佛教在明初即被定为了经典之学在朱学统治地位日益确立的情况下自然是难得展的。

永乐中佛教得到一定程度展的另一个原因是朝廷对于藏传佛教的重视。不过那只是为了加强对于西南乌斯藏地区的控制而并非真的要展藏传佛教。

永乐以后还有一个较为特殊的情况便是宦官与佛教的关系。宦官因其特殊的身份和心态颇重佛教的修来世之说因此支持建寺度僧。景泰二年(1451)正月太监兴安以皇后旨度僧道五万余人于谦进言不纳从此以后建寺度僧之事便一而不可止。弘治中尚书马文升的奏疏中谈到成化末年寺院僧人的情况:定制:僧道府不过四十名州不过三十名县不过二十名。今天下一百四十七府二百七十七州一千一百四十五县共额设僧三万七千九十余名。成化十二年度僧一十万二十二年度僧二十万以前各年所度僧道不下二十余万共该五十余万其军民壮丁私自披剃而隐于寺观者又不知几何。1马文升用“创修寺观遍于天下妄造经典多于儒书”概括了当时佛教的情况这与明初相比显然有了相当大的展。

从现存的材料看明代佛教的展主要还是在正德以后这与明代思想文化展的情况是同步的。本来也可能在成化时就展起来但是追寻祖制的“弘治中兴”将其推后了二十余年。正德以后心学的兴起对于禅学的展有所刺激到晚明王学末流更走向禅化禅学也随之而得到了展。明代佛教各宗的名僧以及明代的四大高僧均出现于正(德)、嘉(靖)以后。一、禅宗。

明代禅宗主要有临济宗和曹洞宗两个支系。

临济宗的展主要在嘉靖到万历以后从笑岩德宝(1512—1581)以禅学与诸儒学者相交而知名其后有门人幻有正传(1549—1614)正传门人中又有圆悟最为著称。圆悟号密云宜兴人原姓蒋。三十岁以后出家龙池山禹门寺天启三年(1623)于天台山通玄寺开堂说法始有名声。先后主持嘉兴金粟寺、福州万福寺、宁波天童寺等因其弘扬临济宗风故有“临济中兴”之称。

2郎瑛:《七修类稿》卷四三《姚广孝》。

3《明太宗实录》卷一九八永乐十六年三月戊寅。

1转引自《明会要》卷三九。

曹洞宗在明代的著名高僧有慧经及门人元来、元贤和高僧圆澄等。慧经(1548—1618)晚年长期主持江西黎川寿昌寺。他主张农禅并作是一位将躬耕田野与讲禅说法结合起来的高僧。他的门人元来(1575—163o)以提倡“禅、净无二”而闻名。元贤(1578—1657)幼年致力于儒家的程、朱理学由儒而入释的经历对于他后来的展影响颇大他因此重于著述主张兼容并纳。曾经明确提出:“禅、教、律三宗本是一源如鼎三足缺一不可。”并且强调儒、释、道三教一理。1他的思想明显地代表了明后期佛教展的趋势。

二、净土宗。

明代净土宗的展也是在嘉靖以后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被称为“莲宗八祖”的袾宏袾宏(1535—1615)是明代四大高僧之一。他先后著有《答净土四十八问》、《净土疑辩》等净土宗的重要著作。但是他同时也积极主张“禅净一致”而且重视华严宗的教义代表了明朝后期佛教各宗渐趋融合的展趋势。

三、天台宗。

明代天台宗于万历年间始有“天台中兴”之说其中兴高僧为传灯。传灯(1553—1627)于万历十五年(1587)入天台山习天台之学兼习禅宗和净土宗教义也是博及诸宗的高僧。其后有称明代四大高僧之一的智旭(1599—1655)在弘扬天台教义的同时进一步主张各宗融合三教合一成为明末三教合一的推动者之一。

除去佛教的上述三个宗支外其余各宗如律宗、华严宗等在明代一直处于衰微之中没有突出的人物与学说出现。

明代的四大高僧除净土宗的袾宏大师、天台宗的智旭大师外还有紫柏真可和憨山德清。袾宏与智旭虽然各有宗派但都是主张各宗融合的而且主张儒、释、道的相合。而紫柏与憨山则不仅主张三教的合一而且自身也从无明显的宗派。他们之所以成为名声响亮的高僧其原因也正在于此。紫柏(1543—16o3)后于万历中“妖书案”中被牵入狱而死憨山(1546—1623)亦于万历间以私造寺院罪入狱论戍而其于戍所讲佛居然使戍卒们闻之若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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