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动机(1/2)
“既然你说到死亡时间,我问你,死亡时间本来你们警方说是12点后,后来抓住我当事人后,又提前了三到四个小时,难道这不是针对我当事人么?”
“你不要管我们的动机,我就现在问你,你是否可以推翻我们修改后的结论,可以在这里说死亡时间我们计算有错?”
“……我不是专业人士。[ ]”
“……你自己就是搞法律的,应该知道只看事实,不看动机,我们发现我们第一次计算错误,当然要修改,而且如果你当事人就是凶手的话,杀人时间当然就应该在12点前,这只能说明我们后来发现证实了我们猜测!怎么叫针对你当事人?而且我们刚刚有更进一步发现,可以佐证我们的发现。”刘延一口气说道。
“什么证据?”
刘廷找出报告:“死者胃部我们做了解剖,死者胃内有食物残渣。按照人的正常消化时间推断,食物在胃内全部排空大约需要4个小时,也就是说死者在最后进食后不到四小时内就被杀害。死者生前最后一个电话是六点,六点半的时候就已经不按照约定与朋友在车站会面,我们完全可以认定死者在6点半时候已经被凶徒控制,那么她最后一餐应该也是在6点半前,再加上四个小时,遇害时间应该在10点半之前。被杀害后,又经过一个小时变态折磨,那就是11点半,之后被装入纸盒拖到外面,大概是11点50,之后嫌犯回家,大概10分钟路程,正好是12点。如果时间没有那么紧张,就把我说到的时间点都稍稍往前提前10分钟到30分钟,这就是当夜嫌犯的真实行动轨迹!”
“那他的杀人动机呢?”
“我在审问嫌犯时,曾经推断过一个合理杀人动机,在相关档案中有记载。相关推测不是凭空捏造,而是我咨询心理医师,再根据过往犯罪案例合理得出结论。简单说,凶徒具备这几个特征:寻找目标是临时起意;犯案过程是多次模拟想象;为满足性心理;实际折磨虐待效果与嫌犯预期有落差――这是嫌犯最后没有进行奸尸破坏处女膜,但却有割掉双乳原因,也可能通过**等方式满足,或者嫌犯无性能力;致死受害者因为重手意外;最后大胆抛尸为失控的寻求刺激挑衅行为。
“所有心理动机推测都有案例可循,这比你单纯说一句什么因为外部干扰所以最后没有强奸尸体合理有说服力的多。既然外部干扰能停止奸尸行为,为什么不能阻止嫌犯将尸体公然抛在街上?”
“你们是否调查过死者其它社会关系,以及与她有接触的强壮男性,比如死者男友,或者亲属?”
“当然……”刘延犹豫了一下:“没有可疑。”
“你们调查记录显示,陈怡丽所在夜校当夜值班记录及上课登记记录均消失不见,你们是否跟进调查?”
“是,当时曾经引起我们怀疑,那两份记录实际上并不正规,只是两张签到纸,可能只是被人随手当无用纸张丢掉,而且死者并无在夜校出现,因此我们觉得登记纸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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