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章 帝国制度改革(2/2)
二、议会
1、上议院
上院成员包括宗教贵族和世俗贵族。上院的主要职能与立法有关只有非世袭的贵族(lifepeerage)才能自动获得上院的席位),而世袭贵族中除纹章院院长(earlmarshal)和掌礼大臣(lordgreatchamberin)外的90个席位则必须通过贵族间的互选产生。
“非世袭贵族”又称“一代贵族”,都是因为对国家或社会有特殊贡献才获得爵位的。由世袭贵族们互选产生的代表因传统贵族政治贯有的见识、能力、荣誉感,大致也具有“一代贵族”的“贤达”能力。,上院是审判贵族重罪的地方,下院弹劾议员或内阁成员时,也交由上院审处,
上议院不可延迟任何金钱议案(在下议院发言人的观点里,是仅关于国家税收或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一个月。其次,上议院不可延迟大部分其他公共议案超过两个国会会议的时间或超过一个历年。但这些的规定只适用于产生自下议院的立法议案。再者,若议案要被推延超过一个五年的国会任期的,必须得到上议院的同意。
2、下议院
市选议员和镇选议员组成下议院,关于下议院被赋予财政范围内的事务的至上权。只有下议院才可以提出关于税务和供应的议案。而且。下议院通过的供应议案是免受上议院修改。再者,上议院是被禁止以修改议案的方式来加入关于税务或供应的规定的。但下议院通常都放弃其特权并允许上议院作出包含财政内容的立法修改。上议院也不会反对政府在先前上任时允诺过的立法。
三、解决财政危机的办法
为了解决帝国的财政危机,创造性的发行国债和公债。
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一)公债
公债:公债是指的是政府为筹措财政资金,凭其信誉按照一定程序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一种格式化的债权债务凭证。
公债是政府依据认用原则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活动。在法律中规定:当政府在确有必要时,有权以债务人的身份向个人、企业、社会团体、金融机构以及他国政府借款。借款形式的收入是政府的债务收入,同时也是政府的一种负债,政府必须按借款时的约定方式向债权人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因此,在整个公债活动中,形成了政府与公债持有者之间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是一种双方自愿的交易关系,这完全不同于税收所反映的政府向纳税人单方面进行的强制性与无偿性的征收所形成的征纳关系。
(二)国债
国债:把中央政府的借债称为国债,而地方政府的借债只能称为公债或地方债。
1、公债是各级政府借债的统称。中央政府的债务称为中央债,又称国债;地方政府的债务称为地方债。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以自身名义发行债务,故人们常将公债与国债等同起来。
2、公债是政府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债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特点。除特定时期的某些强制性公债外,公众在是否认购、认购多少等方面,拥有完全自主的权利。
3、公债是政府信用或财政信用的主要形式。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按照有借有还的商业信用原则,以债务人身份来取得收入、或以债权人身份来安排支出,或称为财政信用。公债只是财政信用的一种形式。财政信用的其他形式包括:政府向银行借款、财政支农周转金、以及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的财政性贷款等。
4、公债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
公债的偿还方法:买销法、比例偿还法、轮次偿还法(规定各种号码的偿还期限,自由认购)、抽签偿还法、一次偿还法。
公债偿还资金的来源。政府在公债到期、需要还本付息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预算直接拨款、预算盈余偿还、发行新债偿还旧债法、建立偿债基金。
三、发行方式
公债的发行方式是指采用何种方法和形式来推销公债。大致有以下三类:
1、公募法
公募法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募集公债的方法,一般适用于自由公债。具体有三种方法:直接公募法、间接公募法、公募招标法。
2、包销法
包销法。指政府将发行的债券统一售予银行,再由银行发售的方法。具体可由中央银行或专业银行或金融集团包销。(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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