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章 亲权2(1/2)
亲权对于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因为亲权是近现代各国父母子女关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简而言之,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古代,父母对于子女那是绝对的权威,子女是没有什么反抗权利的,因为是自己亲生的,所以别人没有资格和权利去管,听上去很偶道理,所以这一思想在中国一直蔓延了很久很久。不过,近现代,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了,所以亲权就逐渐变成了以照顾和监督子女为主。呈现出由支配权向保护权的转变,亲权也有原来单独由父亲行使而演变成由父母双方一起对子女的保护和监督。由单纯的权利演变为权利义务关系的统一,并且越来越具有义务的色彩,这个在中国特别能体现出来,因为现代家庭,中国的父母大多都宠爱和溺爱自己的儿女,导致的现状是即使儿女已经二三十岁了,依然是个啃老族,这和美国等西方家庭完全不同。
美国家庭那边更注重夫妻之间的恩爱和照顾,对于子女的话,要求其独立,一般的父母抚养子女到18周岁了,就会让子女搬出去住,然后子女的衣食住行基本上都要靠自己了,不仅如此,即使没有钱花了,朝父母要钱的话,美国的父母还会让子女们打下欠条,总之,就是为了锻炼子女的独立性。
记得以前有一个中日学生的野营活动,在活动中,中国小学生表现出的独立能力远远差于日本小学生表现出的独立,而且中国的父母还跟在自己孩子的后面,生怕自己的孩子受冻,感冒,着凉之类的,这个和日本父母近乎严格的要求孩子自己做自己的事情相比,完全是两个极端,正所谓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弱则国弱,这句话是很有道理的,有时候,溺爱孩子完全是错误的做法。
未成年子女到成年子女的话,就不再受父母的监督了,而是要自己承担起自己的生活负担。不过,有个有趣的现象就是,每个国家对于子女是否进入成年的做法和认可完全不一样,比如说日本, 日本就是当子女结婚后才认可其成年了,而德国则是当子女被宣告成年才算是成年,若能够以自己的能力获得劳动收入成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的,那么就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类成年人不受到父母亲权的保护。
之前介绍过了一共分为两种,一个是人身上的权利义务,还有一个是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人身上面的话,有着保护与教育权,姓氏决定权还有住所决定权,还有交还子女请求权,这个主要是针对那些被他人不法扣留,掠夺,拐卖的子女,当然,亲权人可以行使亲权,有请求交还子女的权利。还有身份行为的代理权和处理权,毕竟有些童星在国内也是红得发紫的,而当他们和一些娱乐公司签订合约的时候,主要是由他们的监护人来签约。并且,童星们获得的收入主要是由亲权人保管的,这个就涉及到财产上的权利义务了。
父母对于子女的财产有权利也有义务,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依法享有管理,使用,
收益和必要的处分权利,财产法上的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以及亲权终止时的财产返还义务。
由于现在的亲权都是由父母双方一起行使的,要是父母双方的意见不合的话,首先还是要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去申请裁决,不过一般为了孩子的话,肯定都是为孩子好的,不可能有什么分歧,即使是有分歧的话,那也是夫妻内部家庭的矛盾,所以,不会去法院的。
对于亲权的行使也并非是毫无限制的。
帮助不限于金钱,还可以是生活用品,也可以是提供住房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权。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