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日 真正的庭审(2/2)
所以现场才会有这么多记者等着采访原被告双方!
而在一旁的乔律师,乔世一!
听到自己的客户这么回答记者的问题,已经开始觉得头疼了,自己千叮嘱万嘱咐!
就是担心在法院没有判决之前,自己一方先在媒体上发表了不当言论!
从而导致被告被媒体公开处刑!
他昨天晚上也认真看了李凡在镜头前说的话,被告一方只是站在他们自己的角度,把事实以及正常的逻辑提了出来,跟原告一方根本没有什么明确的冲突。
现在反倒是自己的客户先犯了忌讳,乔世一很清楚,自从彭宇案之后,类似的好人热心之举被起诉的事情,已经很少发生了,就算发生也会减少报道。
谁都担不起其中的责任!
自己也没办法保证陈泽宇一方绝对能够在这场诉讼中,获得胜利。
因为他看到了凌敏提交的视频证据,那段行车记录仪可以很明确的表明,双方的距离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保持着安全距离。
自己的推断在某种角度而言,是站不住跟脚的。
无奈的摇了摇头,他朝着陈泽宇喊了一句:“陈先生,马上要开庭了,我们先进去吧?”
记者们已经拿到了自己想要的素材,没有再为难陈泽宇,纷纷让开了道路。
陈泽宇自然也没有再搭理这些记者,拍了拍身上的衣服,大刀阔斧的迈步向前走去,甚至没有管自己的父亲,自顾自的进了法院。
乔世一看到这一幕,已经开始后悔接下这个案子了。
作为刚刚拿到执业证的他,在南京的一家小律所实习了一年,才在年前转为正式律师,有资格独立接取案件!
这个案子还是自己家里长辈介绍过来的,他曾想着靠这个案子一战成名,但是万万没想到。
前期一直以为对方放弃了辩护,直到收到消息交换证据的时候,才发现对方也聘请了律师,而且居然是清大的博士。
虽然清大的法律系以前一直没有五院四系来的出名,但是这几年一直在稳步提升。
五院四系有的几个法学院,已经不如清大了!
而且对方还是学校的教授,并且在网上搜索之后发现,对方曾经也经手过很多大案件。
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执业的第一案就直接开启了地狱模式!
他只想着能够安安稳稳,静悄悄的把这个案子处理掉,哪怕败诉,自己也夹着尾巴做人,绝不能因此影响到自己今后的律师生涯。
现在一切的一切,都往着他预想的反方向飞速前进,他心里的苦,估计没人能知道。
能做的,估计也就走一步看一步了……
……
这次的案件其实难度并不大,甚至都不需要走上庭审这一步,交换证据的时候,当值的法官就提出过,要不要调解!
凌敏倒是无所谓。
可惜!
没等到乔世一劝说陈泽宇尝试一下调解,陈泽宇就立刻拒绝了。
咚咚咚!
法槌敲了下来,庭审开始了。
李凡安静的坐在凌敏的身侧,看了一眼原告席。
第一个环节是法庭调查阶段。
首先就是当事人陈述,这个没什么好陈述的,警方笔录都在,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解。
当然了,这也是这次民事诉讼案件产生的根由了。
乔世一放弃了证人证词环节,毕竟让葛老去作证,他已经预想到了凌敏会对葛老的视力问题提出质疑,而且一旦葛老的证词不被采纳。
作为当事人质疑的葛老就会将原告一方,让自己处于完全被动的地步。
凌敏从头到尾,都没说几句话。
这次负责庭审的法官其实压力也很大,5年前,也是在南京,他也没想到,同样的事情还会发生在这里。
所以不得不说,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
在法官把所有书证、视频证物全都当庭公开之后,直接宣读勘验了笔录。
第一个环节也就到此结束了!
接下来就是最关键的第二个环节了!
法庭辩论!
首先就是原告一方了。
“法官,我方当事人认为她是听到了狗叫声,才会被惊吓摔倒在地的,这是有据可查的,对方提供的视频也能证明,狗距离当事人的距离不足5米……”
凌敏和李凡都冷静的看着乔世一在那里垂死挣扎!
真的,自从李凡经历过了一次凌敏和郝慧的模拟辩论之后,他已经觉得大势在我了。
当乔世一发言结束之后,一旁的陈泽宇紧接着又说出了他的那句警世名言:“法官,如果对方没有过错的话,她为什么要送我妈妈去医院!”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有这种智商的,也不是真的有人要将陈泽宇的智商拉低到这种程度。
只是有的人,确实存在与众不同的脑回路!
当法官听到这句话的时候,脑子里已经有一个不详的画面了!
他在开启这场庭审之前,也是压力非常大,特地回顾了当初彭宇案的相关材料,并且去了鼓楼区法院档案室,找到了院长,请求翻阅相关档案。
自然也在当庭记录里找到了彭宇案一审法官说过的话……
好吧,你爱怎么说怎么说吧。
法官只能默默的低下头翻了个白眼,毕竟现场有新闻媒体在,到时候自己的一举一动都会被无限放大。
而坐在旁听席的新闻媒体记者们,全都露出了感兴趣的表情,如果给他们发言的机会的话,他们一定会说:
“加油,再说点离谱的!”
终于轮到了被告一方陈述辩论观点了!
凌敏甚至合上了原本准备的相关辩词材料,直接坐直了身子,向审判长点了点头,然后看向了原告一方。
“我方认为,本案完全使用民法典第……”
其实凌敏就是把“好人条款”这一条陈述了一遍,然后他继续说道:“根据目前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完全不足以证明我方当事人有任何责任!
另外,请审判长重新观看一下对方提交的证物4号视频材料,也就是原告儿子陈先生与我当事人发生对话的这段视频。”
审判长点头同意,然后示意书记员把这段视频重新投放到了庭审现场的电视屏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