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五五章 皇统革新(2/2)
按高低分为王、公、侯、伯、君,其中王分为亲王(内)、郡王(内),只能分封皇族(含臣籍降下者),如贤仁,因封地在近江,被封为江亲王,居城也就成为宫号,即“坂本宫”(后来宫号逐渐废除,只保留爵位名);
公分为兴国公、安国公、辅国公;
侯分为兴郡侯、安郡侯、辅郡侯;
伯分为兴县伯、安县伯、辅县伯;
君不再细分。
皇族中,除了东宫和世子外,
天皇嫡子女封亲王、内亲王,庶子女封郡王、内郡王;
亲王嫡子女封郡王、内郡王,庶子女封安国公、公主;
郡王嫡子女封安国公、公主,庶子女封安郡侯、郡主;
安国公嫡子女封安郡侯、郡主,庶子女封安县伯、县主;
安国侯嫡子女封安县伯、县主,庶子女封大君、乡君;
其后的子孙皆臣籍降下,由朝廷一次性拨款自谋生路,或由侯爵自行恩养。
华族中,摄关家和清华家可封公,大臣家可封侯、名臣家可封伯,
大名中三十万石(指幕府成立时)以上可封公,十五万石以上可封侯,五万石以上可封伯,以下可封君。
其中,谱代可封兴国公、兴郡侯、兴县伯,外样可封辅国公、辅郡侯、辅县伯。但有知行的大名所封爵位为虚封,即朝廷不拨付俸禄,一应开销自行解决。
士族中,确有功者,由其主公奏请批准后可获封侯、伯、君爵。
平民中,确有功者,由地方长官奏请批准后可获封伯、君爵。
官职方面:
收回之前赐给各地大名的虚职,规定今后朝廷职务全部实授,将官职和爵位区分开来。
在现有太政官制、律令制和“七司九曹十二所”基础上进行改革,设内阁取代太政官,下设中务省、文部省、民部省、治部省、兵部省、刑部省、大藏省、宫内省等八省,各省设其下又有二十四司,此外还改设弹正台等机构,因此被称为“阁省制”。
官职设置上力求精简,例如原来太政官的四等官制,缩减成了内阁制,左右大臣掌握最高行政权力,相当于明朝的内阁首辅和次辅,其余如内大臣、大纳言则作为阁臣纳入内阁,其余三等、四等官则大幅削减,相关职能分摊到八省中。
这套体制上的改革可以说主要是针对朝廷的,目的是提高朝廷的权威和效率,同时安抚地方大名,为后续深入推进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