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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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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

当代物权法

一、基本概念

当代物权法,亦称21世纪中国的当代物权法。一种区别于大陆法系古典式物权法的新型单行法。2007年3月1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当代物权法的典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一部现代性、系统性、综合性、广谱性、广域性、层次性、严整性、透析性、前瞻性、很高权威性、一般均衡性的财产法,是21世纪古为今用、洋为中用、高屋建瓴、继往开来的集大成的成文法。国家、集体、集合、个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担保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等非常复杂,在总共247条中概括性地作出了规定。

与传统的物权法相比,当代物权法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属于宏观物权法范畴。大大充实了物权法内容,适用范围更加广泛。传统的物权法只关注私物权的一面,对于国家的、集体的、集合的或者混合的、其他人的物权并不关注,所有制与所有权关系以及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私益物权等物权关系很模糊甚至于根本没有规定,而宏观物权法均有规定。传统的物权法将关于财产关系、物权关系、担保关系、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排他关系等关系简单化,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法律的效力。所有这些,宏观物权法能够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进行全盘处理。

第二,属于复式物权法范畴。包含了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的内容,并且其中穿插了制度物权法系的部分内容,包括多种所有制和复合所有制在内。传统的物权法一般不涉及到制度物权法系,不利于物权法制教育,容易导致物权关系狭窄化、模糊化和义务人自由化,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物权法律效力呈现衰减之势。而复式物权法可以将制度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间的法律关系理顺好,从而增强综合法律效力。复式物权法除了以上特点以外,还在有形物权基础之上增加了无形物权,还在有物权基础之上增加了无物权、零物权、除物权、减物权和负物权以及正物权、加物权、固定物权等,对于所有权的4项权能和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规定也很到位。

第三,属于城乡一体化物权法范畴。包含了城市社会和乡村社会两个方面的物权法规范。传统的物权法主要集中于乡村社会的物权类型,极少涉及到或者根本没有涉及到城市社会的物权类型,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一些旧的物权对象随着消亡,一些新的物权对象没有及时补充,使得这种片面性的物权法变得越来越糟糕。而城乡一体化物权法能够弥补以上瘕疵,物权法律内容自废现象则很少发生,保障了物权法的生命力。

第四,属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物权法范畴。传统的西方物权法,是纯粹私有经济类型的物权法,称之为“小而不全”的单向物权法,不包括公有制、共有制和集合(混合)所有制、其他所有制在内,谈所有权而回避所有制。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物权法,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以及非经济类型的物权类型,公有制、共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的物权类型均应有尽有,称之为“大而全”的多向物权法。

第五,属于最新型的物权法范畴。传统的物权法具体体现为法理旧、体例旧、条款旧、模式旧、应用技法旧,他们硬是把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谋篇布局,束缚了物权法的自由发挥。由于是微观物权法、单式物权法、乡村社会物权法和纯私有经济物权法、纯市场经济物权法,并且受法典化格局的束缚,决定了它们整个的越来越陈旧,越来越不合时宜。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最新型的物权法,能够在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基础上推陈出新,高屋建瓴地建造最具时代感的全新的物权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物权法,既不同于中国以往的任何一部旧物权法,也不同于其他东方国家的物权法,更不同于西方的古典式物权法。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物权法,起源于古罗马法及日耳曼法两大成文法,是以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为核心的财产所有权制度。而所有权制度,又可以追溯至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王(公元前1792-公元前1750)汉穆拉比主持制定的《汉穆拉比法典》。尽管大陆法系的物权法出台于现代工业社会,也尽管二百年来前后修改过一、二百次,万变不离其宗,其核心概念仍然属于3000多年前的古典物权法范畴。

无论是西方的古典物权法,或者是东方的旧式物权法,有几点是相同的,那就是:物权品种单薄;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概念模糊;物权层次模糊;司法效力欠佳;与当代文明社会的制度设计发生许多摩擦阻力,阻碍当代文明社会的和谐发展、健康发展。

所有权,是物权法乃至民法典中核心的物权,但是,古典物权法的所有权究竟是什么概念,包括几项权能等,存在很大争议。就所有权的权能而言,有一项权能的,如德国、瑞士物权法规定为处分权;有二项权能的,如法国规定处分权、使用权,意大利规定使用权、处分权;有三项权能的,如日本规定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台湾地区也是这样规定的,俄罗斯规定占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三项;中国规定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本辞条中的所有权,一律采用权利人对物自主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各国陆续地迈向了工业文明社会,地权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物权的新品种层出不穷,公物权与私物权、有形物权与无形物权、物质物权与精神物权等物权出现了大混杂大融合的壮观局面,确认、保护和利用物权的对象十分广泛,这就决定了当代社会必须要构筑一整套科学、系统、完善的当代物权法。

二、比较优势

当代物权法与古典物权法的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当代物权法基本形成宏观物权法。

当代物权法属于宏观物权法。一是以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为基础,并融入了制度物权法的部分内容,遂成为完整的物权法。二是将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等全部物权主体纳入物权法规定之中,对他们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和法律关系进行统一规范与调整。三是物权的客体比较全面,突出了自然资源的特殊作用,一些重要的无形物和智慧物也列入其中,物的利用水平总体上得以提高。四是农村社会式物权法和城市社会式物权法同时并举,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并举,并对于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严格区分。六是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得以充分体现。

古典物权法全部为私法,极少涉及到公法,物权的主体和客体并不全面,光是私有制主体,为有形物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两大类型,比较笼统。对于城市社会式物权法不太重视,一些农村社会式物权法成了死亡条款,如永佃权、永小作就是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而名存实亡。

1.普通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常规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不涉及到担保物权范畴,却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功能。在普通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2.担保物权法

担保物权法,是一种规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债权性物权的民事法律,一般是从普通物权中升华而成的限期实现的优先受偿权,也可以穿插并补充相关的制度物权内容,籍以增强物权法的系统性、强制性、实用性和专业性功能。在担保物权法中添加制度物权法的元素,是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尤其是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基本要求。

3.制度物权法

制度物权法,亦称行政干预型物权法。指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和主导普通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的物权法。旨在以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统筹兼顾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和其他人的物权关系或者法锁关系,籍以平衡国家专权专利和放权让利的利益关系,具有政府干预性、政策协调性、纵横捭阖性、主导督导性和多种强制性手段并存的特征。擅长运用多种强制性甚至于高压手段来保护国家、集体、单位和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其是一种制度化、模式化、社会化、人性化、高端化和政策性、指令性、强制性、专项性、基本固定性的特种物权法。

第二,展现了21世纪中国的当代物权法特色。

21世纪中国的当代物权法,是在认真吸取古今中外物权法经验教训基础上形成的新型物权法。其坚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符合中国的国情,尤其是在担保物权法法理技术上有所提高,在普通物权法方面增加了部分新内容。这是西方国家古典物权法和旧中国旧式物权法所不能比拟的新型物权法。

普通物权法的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中心论。其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等自物权为中心和以用益物权、用益权等他物权为主要配角的最普通的物权法。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之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以至于回归,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人事关系等,均表现出很普通、很平常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普通物权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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