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1/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9-1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一、基本概念
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依据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取得的领海主权和经济主权,并由***统一行使的中国海域专属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基本资源专属所有权,是特别重要的特别所有权、国家即全民的第二等级、第二类信托专属所有权、第一类重要资源所有权。联合国授权国家通航用益物权、公海渔业与矿产资源用益物权的经济权利,相当于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的扩展型经济权利。
此项特别权利,主要由国家制度物权法与国际制度物权法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专属所有权关系法以及国际海洋公约法规范与调整,对外要防止外国的侵略与干涉,对内要平衡各种物权人的物权关系。海洋渔业、滩涂、旅游资源及其科研方面,专属所有权人可以向各种所有制的特许物权人放权让利;海洋矿产、港口、海岛、毗连区、大陆架资源方面,专属所有权人应当坚定不移地专权与集权。
中国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水域、大陆架的整套海域专属所有权。(1)中国内水、领海海域专属所有权,属于一类或者特级海域专属所有权;(2)中国毗连区、群岛水域海域专属所有权,属于一类或者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3)中国海域大陆架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属于二类或者二级海域专属所有权。依顺序排列,可定义为最高级、高级和次高级专属所有权。
其包括绝对的和相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绝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一类或者一级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中国领海及毗连区内行使的国家主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管制的绝对的权利。中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和中国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1)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2)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3)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内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4)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的秩序;(5)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6)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7)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宽度为12海里;(8)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制权。
相对的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是国家二类或者二级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行使的国家主权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管制的相对的权利。专属经济区是界于领海与公海之间的新海域,根据海洋法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算起不超过200海里。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对该区域的自然资源有勘探与开发、养护和管理等主权权利。并且,对该区域的人工岛屿、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
根据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义务和管辖权是:(1)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2)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方面拥有管辖权或专属的管辖权。沿海国有权制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同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如养护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和保护海洋环境等义务。沿海国还应当顾及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二、一般分析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海域资源,包括海水资源、生物资源、油气资源、固体矿物资源、海港资源、海水潮汐资源、海洋旅游资源和海洋运输资源以及相关的科研资源、海空国防资源,是比水流和陆地矿藏的用途更宽广、综合经济价值更大和具有边境国防地理价值的一类重要资源。
广义上的海域,还包括专属经济区和由联合国安理会分配得来的国际公海使用权。中国政府鼓励向海洋进军,合理开发与利用海岛与海洋渔业资源,尽量开采海洋矿产资源,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
海域是立体几何的概念,不是平面几何的概念,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包括:内水所有权、水体所有权、海床所有权、海土面所有权、海土底所有权和海域天空所有权、海域太空所有权,由这些基本所有权延伸为海洋渔业所有权、海洋矿产所有权、海洋航运所有权和海洋天空所有权、海洋太空所有权等海域所有权。这些所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的所有权,排除外国各种势力、并排除国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扰、侵犯、侵占、破坏。是完全绝对的、排他的专属所有权。在十大国家专属所有权中,属于第一类专属所有权。
内水,又称内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全部海域。内水是国家领海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对内水如同对任何其他领土一样,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权利。所有外国的船舶非经主权国许可,不得在一国的内水航行。一国对外开放的海港,可以允许外国商船进入,但必须遵守沿海国为此而规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一国内水,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的特许手续。对于不可抗力因素或遇难船舶,沿海国通常允许它们驶入其内水避难,但须绝对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外国军用船舶不得从事贸易、捕鱼以及任何违反沿海国利益的行为。
海洋法公约第8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沿海国采用直线法,使原为领海的靠海岸部分的海域成为内水(内海),那么外国船舶在这部分海域仍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过去称为海水带,或者称为领水。在联合国框架协议下,伴随国际公海自由原则确立而形成的,标志着国家的海洋主权。它是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陆地主权牵连和管辖下一定宽度的海洋海水带。
1958年联合国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1条规定:“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一带海域,称为领海。”1982年海洋法公约沿袭了1958年的概念,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群岛国的内容。如果是群岛国,国家主权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海洋法公约第3条规定领海宽度不超过12海里。
1992年2月25日,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国领海及毗邻区法,对于领海的范围、享有的主权权利等,作出了基本规定:
(一)中国领海为邻接中国陆地和内水一带海域。
中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国的岛屿。
(二)中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线划定;中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12海里。
(三)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
(四)外国船舶通过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五)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分道通航制航行。
(六)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七)中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12海里。
(八)中国有权在毗连区内,为防止和惩处在其陆地领土、内水、或者领海内违反有关安全、海关、财政、卫生或者入境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行为行使管辖权。
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相毗连的海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行使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海洋法公约把毗连区的宽度改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海洋法公约有关大陆架法律地位及其生效的要点如下:
(一)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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