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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闿运:《桂阳直隶州志》卷2o。

6道光《石泉县志》卷3。

7魏礼:《魏叔子文集》卷8《致李邑侯书》。

1朱士楷:《新塍镇志》卷13《沈元龙传》。黄卬:《锡金织小录》卷7《浦贤》。2周庆云:《南浔志》卷3o《农桑》1《农事总论》。

作物生产。广东的顺德、番禺等县是荔枝生产之乡“问园亭之美则举荔枝以对家有荔枝千株其人与万户侯等”。东莞则种香树者多“富者千株数世亦享其利”3。还有遍植龙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多致末富”。江苏嘉定蔡翁原仅种田一二亩因经营鲜菌生产历十余年便“积资千金以之买田得屋”“有田数百亩”4。“南阳李义卿文达公家有广地千亩岁殖棉花收后载往湖乡间货之”5。

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经营或出佃山场、田亩收取租息。如皖南徽州、宁国、池州、广德等山区从明中代起即出现棚民聚集开山。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鸿万等人将山场写立租批佃与怀宁人丁云高、胡宗义讲明预租期十五年租银五百三十两。丁、胡二人雇外地长工种苞谷仅丁云高一人便用六两、四两银子的不等工价雇了长工十二人6。道光年间更有一些出租金数百两至千两的富户预租期二十年一户雇工少则三四人多则二三十人不等1。东北地区先为禁地后涌进了大量从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当地肥田沃土人烟稀少的条件始而为佣继而佃营山场、粮田致末富者不少。如山东栖霞县王明先在吉林宁古塔佣工以后租地二百亩雇工种烟成了一位颇有名气的烟农2。

上述众多的富户情况并不尽同有的是出租山场、田亩的地主有的是经营地主有的也可能两种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农业家。有的甚至还是富裕农民。前两种地主基本上还是封建属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个别人走马克思指出的那条改良道路而向资本主义经营转化。

第二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庶民地主与佃户间的基本状况无论从文字和实际看是趋向自由化其中主佃与主雇间公开宣布解除主仆名分是主要标志之一。

乾隆年间的档案中有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解除的记录。如乾隆四十年山东沂水县刘玘山佃种马进朝地亩佃户刘玘山因事“殴马进朝毙命”山东巡抚判案定议:“查刘玘山虽系马进朝的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斗论”3。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县曹成昌佃种尹申开田亩亦明载:“并无主仆名分”4。嘉庆、道光年间亦有同样的档案记载。

3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茶园》卷25《木语·荔枝》。

4钱泳:《履园丛话》卷5《景贤》。

5《杨园先生全集》卷43《近古录一》。

6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1道光《徽州府志》卷422《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2光绪《吉林通志》卷3。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阿桂题。

3“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素题。

4“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第三永佃权和转佃制的展及地租剥削的减轻趋向。清代永佃权与转佃制有了新的跃进。但是在贵族缙绅地主的营垒里他们既视佃户如奴仆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盘剥一切大权操在地主手里则为保障佃户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权和转佃制必然很难产生或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永佃权和转佃制的产生、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由于商品经济的新展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因而导致了永佃权和转佃制在庶民地主经济中的广泛存在。因此在清代与封建重租盘剥而同时出现的有一种地租剥削减轻的矛盾现象。上面第二部分论述贵族缙绅地主时说过当时一般地区的地租额南方普遍是亩租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货币经济达的地域如湖州南浔等地丰年亩租只纳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则只纳三四斗。有的地方平年纳租一般是亩征六七斗而所谓“顽佃”则平年也只纳歉年的租数。还有所谓“奸佃”“顺成之岁且图短少。稍涉旱涝动辄连圩结甲私议纳数。或演剧以齐众心或立券以为信约侦有溢额者黠者遂群噪其家责以抗众不则阴中以祸”。过去纳租是由佃户送租上门这时湖州概无此例纳租时必须由业主亲自操舟至乡间量取1。由于租额被限制在一定数量之内“勤农倍收产户不得过问。谷贱加征(指官府)农不任咎”。因此“务本者众”。已往的灾年往往是农民的鬼门关而地主则稳坐钓鱼船有的地主甚至利用灾荒落井下石乘火打劫因此农民往往因多灾而更多破产天灾紧密相联。可是清代有的情况变了无锡和南浔的佃户都有因灾年免租、减租而起家的1。

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习俗是商人和高利贷者兼并土地农村被视为风险最少的安乐窝因而形成地主、商人、高利贷三位一体的固有体制。可是清前期世道也有些变化“业主佃户莫不以狙诈相尚实与市道无异”2。一方面是农民抗租或利用永佃权与转佃权为工具要求减租;另一方面官府加重田赋征收“农不任咎”。因此“有力之家以田为累不敢置买”已买者或者直接卖给佃户或者以之“投送缙绅以图脱累”。其中尤以城市商人地主卖田者多了起来造成“昔日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今则乡多于城而散”3。

这类佃户与田主的斗争不仅江浙地区有而且在江西、福建等地也连绵不断此起彼伏。魏礼曰:“宁都(江西)之田下乡称腴他乡田计收1《南浔志》卷3o《农桑》1《完租》。

1道光《嘉兴府志》卷1《风俗》。《锡金识小录》卷1《力作》。《南浔志》卷3o《农桑》1《农事总论》。2《南浔志》卷3o《农桑》1《农事总论》。

3光绪《松江府志》卷5《风俗》引《金山志》。同治《湖州府志》卷29《舆地略·风俗》引乌程高志。光绪《桐乡县志》卷7《食货志》下《农桑》。光绪《无锡金匮杂志》卷3o《风俗》。乾隆《乌青镇志》卷2《农桑》。光绪《黎里志》卷12《杂录》。

谷一石直金一两下乡之田则三两。田以上者起科输粮特重佃户一石之田收至五石四石又有杂种。是田主既费重价复输重粮佃户省去二重一切不与而所收四倍于田主故闽佃尝赤贫赁耕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而是田赋创立名款用诬田主以耸上听。若使额外科索佃不堪命彼又何难轻其田而耕之十余世、四五世者”4。

上述一系列纪录揭示了哪些问题呢?一者佃户通过政治和永佃权制等的斗争反抗地主的重租盘剥取得了一定的结果不少佃户有通过刻意经营而“驯至富饶者”从而对加个体农民的贫富分化和推动农村走“生产者成为商人与资本家”和遵循封建经济过渡到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前进起着积极作用。二者佃户斗争除表现在经济方面外还表现在身分的提高与自由化的加强上江浙闽赣的佃户既取得了永佃权可耕之“十余世”亦可以“轻去其田”任意转佃或退耕。三者佃户的斗争起了某些限制城市商业资本转向土地以加固封建藩篱的作用迫使“昔日之田租城多于乡而聚”的传统倾向改变为清代“乡多于城而散”的新局面进而促使商业资本投向产业等积极方面。四者上述佃户斗争所起的作用主要限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因为庶民地主缺乏与佃户对抗的强大的政治势力。所以当庶民地主斗不过佃户时或者被迫减租或者将土地“投送缙绅”托庇于缙绅地主的政治庇护下以求“脱累”。由此再一次证明:永佃权、转佃权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在贵族缙绅地主经济领域的生、展及其作用受到了极大的抑制。

清代农业租佃关系以乾隆初年为分水岭有着重要的变化这就是由前此的大量旗地、官庄的残存壮丁、奴仆和贱民的繁多劳役地租和实物分租制的广泛存在以及两税制的延续进而演变为土地的比较自由买卖壮丁、奴仆和贱民的基本消灭实物定额租和货币地租的新展和地丁制的推行。亦即由残缺不全的租佃制演变而为更全和自由化程度更高的租佃制。

乾隆时及以后的农业租佃制的新展其主要标志是以桑、棉、烟、蔬菜、水果、甘蔗、花卉、粮食等各种商业性农业及副业的活跃为特点的农商兼营方兴未艾逐步成为风气货币地租的增多农民永佃权和转佃权的广泛存在主佃和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和农民的进一步自由化封建地租剥削的减轻和商业资本转向土地的传统势力有所削弱。

乾隆时及以后比较自由租佃制的显著展为中国封建经济母体内部的资本主义萌芽提供了丰厚的土壤。但贵族缙绅地主经济仅略有松动基本上仍维持着传统的自然经济和政治上奴视佃户经济上对佃户任情差唤与重租盘剥。比较松动的租佃制广泛展主要存在于庶民地主经济之中。

4《魏季子文集》卷8《与李邑侯书》。

第三节农业雇佣劳动清代农业的雇佣关系清代以前在农业生产领域中雇佣劳动所占比重甚小有些地主在所占土地中留有少量土地直接经营也采用雇佣形式把雇工用于农业生产但他们种园圃是为了自给蔬菜种稻谷是为了自给粮食他们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被雇佣在地主家中的农业长工一般都立有文契、议有年限有明确的主仆名份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封建法典上称他们为“雇工人”。雇工如对雇主有所干犯法律明文规定与雇主有不同的判刑标准。雇工与雇主之间等级森严这种雇佣关系叫等级性雇佣关系。

“典当雇工”是等级雇佣关系的一种典型形式。广大贫苦农民在遭遇天灾、颠沛流离之际为了养活妻子老小往往以典当形式将自身当与雇主一次收取身价在一定年限内长年为雇主作无偿劳动直到年限期满。典当雇工一般都立有文券议有年限。在年限以内载明与雇主有主仆名份社会地位类同家奴长期附着于雇主家内听令雇主使唤和分派劳动不能脱籍外出被束缚在种种封建关系之中如有所谓“不遵守约束”的行为其雇主可以“酌量惩治”。收留典当雇工的雇主既有缙绅也有平民。在平民之家供役者有的与家主或其家属共同参加生产劳动。

等级性雇佣关系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商业性农业的展人口的大量增加以及“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摊丁入地”而生了新的变化因而在农业生产上出现了大量的客籍佣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刑科题本》及有关著作对当时客籍佣工的各种纠纷案件的记载虽材料不多但从中可以了解到客籍佣工的展状况和走向。材料表明大致从乾隆年间起客籍佣工更为普遍。山东、直隶等北中国的客籍佣工主要的流向是地广人稀的东北地区那里不仅有肥沃宽裕的土地而且相对来说工价较高。1显然客籍佣工的展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清代有关雇工的规定明万历十六年(1588)以前律令把雇主称为“家长”雇工称为“雇工人”。明初颁行的《大明律》中即有关于“雇工人”的条律禁止雇工1参见吴量恺《清代乾隆时期农业经济关系的演变和展》载《清史论丛》第一辑;李文治、魏金王、经君健等著:《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及黄冕堂:《再论清代农业的雇工性质》载《清史论丛》第五辑。

辱骂家长。凡雇主殴杀“雇工人”可以减等治罪反之“雇工人”殴杀雇主要加等治罪。这种情况至明万历年间开始生变化。万历十六年(1588)修定《大明律》时在《斗殴》门。《奴婢殴家长》律后的《新题例》中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止是短雇月日受值不多者依“凡[人]”论;其财买“义男”如恩养年久配有家室者照例同子孙论如恩养未久不曾配合者士庶之家依“雇工人”论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1清初清廷曾以《大明律》为蓝本进行立法名为《大清律》但多原样照搬。由于社会经济的展农业雇工增多康熙四十六年(17o7)完成修订直至雍正五年(174o)在进一步修订的基础上才正式颁行的《大清律例》已规定雇工为自由人格不列入贱籍然而量刑仍不同于“良人”。迫于新的形势清政府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乾隆三十二年(1767)、乾隆五十一年(1786)、嘉庆六年(18o1)对《大清律》中的雇工律条文分别进行了几次修订和补充。

乾隆二十四年以前的刑律只规定了“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工的量刑没有规定“不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怎样论罪。因此在雇佣关系展以后雇工干犯雇主的案件逐渐形成以“有无订立文券”作为确定雇工和雇主量刑是否平等的原则。“立有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时以“雇工人”论罪对那些“未立文券”的雇工干犯雇主时则往往以“凡人”论处。下面的两个实例恰好说明清代刑律的这一历史事实。

乾隆三年(1738)四月河南省梁玉雇在段腊梅的祖父段加信家佣工讲定工价钱二千八百文言明七月内先支给一半立有文约。至期梁玉支取工价未与因此诸事懈怠屡被段腊梅之父段之祥辱骂。九月二十八日段腊梅持馍喂羊梁玉见而喝斥段腊梅詈骂梁玉气忿触及段之祥往日辱骂夙嫌顿起杀机用枪将段腊梅殴伤致死。刑部认为梁玉“立有文约”所以判“梁玉合依雇工人故杀家长大功亲、斩监候律应拟斩监候秋后处决”1。

乾隆六年三月内河南南阳人梁天功因佃种地亩无人助力经史汉臣说合雇觅在南阳一带做短工度日的山东濮州人李举帮工言明一年工价钱二千文鞋两对未经立约七月初十日晚李举向梁天功索讨工价梁天功答以收秫措办李举需钱甚急即与算帐辞工梁天功不允。李举情急吵嚷梁天功掌批其颊李举随拔身佩小刀扎伤梁天功心坎倒地至十三日殒命。河南巡抚的判词是“查李举雇与梁天功帮工并未立约应同凡论。李举合依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律应依绞监候”2。

1《明神宗实录》卷194。

1“刑科题本”乾隆四年十月初十日刑部尚书尹继善题。

2“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乾隆二十四年(1759)山西按察使永泰奏请修改万历十六年的《新题例》认为当时的农村中往往有长期受雇、甚至终生受雇而没有订立文券的雇工由于没立文券每当雇工“干犯”雇主时常以“凡人”论罪以致影响了地主的特殊地位。因此建议刑部:规定“雇倩工作之人若立有文契、年限及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计工受值已阅五年以上者于‘家长’有犯均依照‘雇工人’定拟”。刑部接受了永泰奏折中的这部分建议乾隆二十四年十二月清政府正式批准了修定后的律例条文。

乾隆二十四年的新条例承认了未立文契、未议年限而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不足五年的雇工享有“凡人”的法律地位。从而使这部分“未立文券”的农业长工摆脱了“雇工人”律文的约束。乾隆三十二年(1767)刑部律例馆又建议增加了另一个条例其全文为: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及立有文契、年限之雇工仍照例定拟外其余雇工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者如受雇在一年之内有犯寻常干犯[家长之罪]照良贱加等律再加一等治罪;若受雇在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其犯奸、杀、诬告等项重情[者]即一年以内亦照雇工人治罪。若只是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之人]店铺小郎以及随时短雇并非服役之人应同凡论。1这个条例对于在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家服役的雇工规定“虽无文契而议有年限或不立年限而有主仆名分”干犯家长“受雇一年以上者即依雇工人定拟”强调了雇主和雇工之间的所谓“有无主仆名分”。在此之前“主仆名分”一般被法律认作是“雇工人”的当然属性。从这个条例开始在确定主雇关系的性质时都是以“有无主仆名分”作为标志。

同时条例还提出“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以及随时短雇”只要不是“服役之人”就应“同凡”论拟的规定。有的学者曾正确的论证这里所说的“农民”是指那些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农、富农和庶民类型的经营地主1。所以这个条例的重要意义是它开始提出按劳动性质量刑在劳动者中区分“服役之人”和“耕作之人”区分服役性雇工和生产性雇工服役性雇工干犯雇主照“雇工人”定拟生产性雇工干犯雇主应同凡论。另外还提出按雇主出身定罪在剥削者中区分官僚、缙绅地主和庶民地主它竭力保存封建官僚和缙绅地主的特权禁锢受他们奴役的“典当家人”、“隶身长随”等的身份地位。认为“有主仆名分”的雇工尽管雇期不足一年侵犯雇主就是干犯“家长”就要剥夺他“凡人”的法律地位按“雇工人”治罪。

在对上述条例的执行过程中许多地方判案往往只依“‘议有年限’一语为断而不问有无主仆名分俱以雇工[人]论”。因此乾隆五十一年(1786)四月刑部尚书喀宁阿等上折要求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条例。经刑部1《大清律例集注》卷22《斗殴·奴婢殴家长》律后。

1李文治:《论中国地主经济制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见《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一期。讨论很快得到乾隆皇帝批准公布施行乾隆五十三年正式刊入新纂修的《大清律例》代替了乾隆二十四年和三十二年的两个旧条例。

乾隆五十三年的这个条例是一个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新条例。这个新条例的全文是:凡官民之家除“典当家人”、“隶身长随”仍照例治罪外如系车夫、厨役、水火夫、轿夫及一切打杂受雇服役人等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以“雇工[人]”论。若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以“凡人”科断。1大清律在这里把雇主区分为“官民之家”和“农民佃户”把基层劳动群众区分为“雇工人”与“凡人”两类并对两类犯案的量刑有着明显的差等。区分雇工人与凡人的标准不再用是否立有文契和议有年限而是一看雇主是“官民之家”还是“农民佃户”二看主雇之间有无“主仆名分”是否“平等相称”三看雇工是“受雇服役”之人还是“雇倩耕种工作”之人。其中主要的是看雇工对雇主有无主仆名分。

与乾隆三十二年相比这次修订把三十二年条例中所提“若只是农民雇倩亲族耕作[之人]”改成了“若农民佃户雇倩耕作之人”把“农民”改作“农民佃户”把“雇倩亲族”取消了“亲族”二字是很有意义的。这就是说雇主不但指“农民”还指有“佃户”雇工不但限于“亲族”而所指更为广泛了。

从此之后雇佣关系中的农业长工和农业短工他们在法律上的社会地位与没有“主仆名分”的雇主已经处于平等地位如有干犯不再属于“雇工人”的范围。

农业雇工明末清初农业生产领域中展起来的雇佣经济至雍正时候已经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雇佣关系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内容在历史文献中特别是地方府志、县志中都出现了关于农业雇工的记载。

江苏省苏州府属。据康熙《苏州府志》载:“吴农治田力穑夫耕妇馌犹不暇给雇倩单丁以襄其事以岁计曰长工以月计曰忙工。”乾隆《震泽县志》亦载:“无产者赴逐雇倩抑心殚力计岁而受值者曰长工计时而受值者曰短工。又有佃人之田以耕而还其租者曰租户少隙则又计日受值为人佣作曰忙工。”

松江府属。据《松江府风俗考》载:“农无田者为人佣工曰长工农1《大清律例》卷28。

月暂佣者曰忙工田多而人少者倩人为助己而还之曰伴工。”1浙江省嘉兴府属据康熙《嘉兴府志》载:“自(阴历)四月至七月皆为忙月富家倩佣耕曰长工曰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康熙《嘉善县志》亦载:“无产者受雇倩计岁受直(值)曰长工计时者曰短工闲时曰闲工忙时曰忙工。”康熙《乌青文献》记载:“(阴历)四月望至七月谓之忙月农家倩佣耕或长工、或短工。佃家通力耦犁曰伴工。”湖州府属据乾隆《湖州府志》载:“无产者雇倩受值抑心殚力谓之长工;夏秋农忙短假应事者谓之忙工。”乾隆《乌程县志》载:“防水旱不时车戽不暇心予雇月工名唤短工、或伴工。”

山东省登州府属。据《登州府·风俗考》载:“农无田者为人佣作曰长工农日暂佣者曰忙工田多人少倩人助己曰伴工。”2山西省寿阳县农民“受雇耕田者谓之长工计日佣者谓之短工”3。

贵州省据道光《思南府志》载:“无常职闲民出力为人代耕收其雇值有岁雇有月雇历年久者谓之长年。”

这些记载反映了从商品经济展的江浙地区到边远的贵州地区从江南到江北雇佣长短工进行农业生产已经成为社会中的常见现象。

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生产的季节性很强作物在耕、种、收时劳动集中需用大量人手。作物的生长和气候时令密切相关生产周期较长一年只有一至二次。生产的经常性工作需用长工突击性工作需用短工。农业长工和农业短工都是农业雇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短工是临时性雇工的总名大多数短工按日计算工值农活完毕即行解雇。有的按月计算工值称为“月工”。月工多在农忙季节受雇所以又称为“忙工”。南方插秧割稻北方收麦收秋农事集中的季节农业经营主一般都雇佣月工月工一经雇佣即使雨天不能耕作雇主也要照付工资工价比日工为低。

短工在雇佣时一般都没有雇佣手续不订立契约。短工的机动性较大是贫苦农民的一个重要谋生手段今天在雇主家中劳动明天可以在自己地里劳动。一般说来短工的需要量较长工的需要量大短工的人数较长工的人数多得多。

从性别看在田野劳动的主要是男工但南方有些地方也出现女短工。

广东惠阳、梅县等地广西武鸣一带秋收时工市上有男有女甚至女短工比男短工还多。在浙江采茶时也常雇佣妇女妇女的工资一般较低。

短工市场的出现是雇佣经济展的反映。随着生产力的展农业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短工的需求量大大增加了。许多较大的集镇上出现了短1《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696。

2《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78。

3祁隽藻:《马农言·方言》。

工市场作为日工出卖劳动力的交易场所。短工市在北方称人市、工市或工夫市在广东称摆工、人行或卖人行在云南称工场或站工场等等。

短工市场较早出现在北方各省以后全国各地逐渐普遍。较早记载短工市出现的文献是康熙初年任山东青州海防道的周亮工所写《劝施农器牌》其中说“东省贫民穷无事事皆雇于人代为耕作名曰‘雇工子’又曰‘做活路’。每当日出皆鹤立集场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1。康熙《黄册·招册》记载康熙九年(167o)山西安邑运城雇工薛盛方在市上“无人觅工”找不到雇主2。明末清初人张履祥记浙江嘉兴短工市场情况说“主人握钱而呼于畔奔走就役十百为群”3。刑部档案有雍正元年(1723)广东新会县雇主何某“出墟雇工人江名显、张邦彦、关子旺、张翰艺”等“驾船去田割禾”4的记录。有雍正十三年(1735)河南柘城雇工秦克石“携锄赴市候主雇觅”5的记录。此后乾隆年间关于短工市的记载便更多了。据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刑科题本》记录:乾隆元年直隶大兴雇工辛大“上街卖工夫”。

乾隆二年广东钦州雇工梁连贵“在峒利墟觅工”。

乾隆十三年山西阳高雇主张世良、梁祝“在街前觅人锄地”。

乾隆十六年五月山西阳高雇工滑大、董三成等“都在市上寻活做”。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四川营山县雇工广云俸“兄弟四人在西桥场寻工”。

乾隆三十八年二月奉天开原清原屯雇工徐秉忠进城到“功夫市”

卖工夫。

乾隆五十五年四月直隶昌平州雇工刘四等七人在市“被雇锄地”。

乾隆五十六年六月山东济宁州雇主戴凤“赴街觅人工作”。

又据乾隆时修河南《林县志》卷五记载林县有十一处“人市”。

上述事例说明山东、山西、河南、河北、奉天和四川、广东等省全国各地从北方到南方都出现了短工市场。而且随着雇佣关系的展短工市场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在河北昌黎县短工市在乾隆年间只有大横河镇上一处到光绪年间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安山、燕窝庄、泥井、留守营等多处了。章丘东矾硫村短工市由几十人展到每天有二、三百人1。

有了短工市场雇主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他所需要的大量劳动力雇工也可以在市场上找到他出卖劳动力的雇主。双方并不需要事先认识也不需要1李渔:《资治新书二集》卷八第十六页。

2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康熙朝黄册·招册》2369。

3《杨园先生全集》卷七。

4刑部档案雍正二年九月十七日广东巡抚阿尔松阿题本。

5刑部档案乾隆元年九月十七日河南巡抚富顺题本。

1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55页。

中保介绍只须讨价还价议定条件就可成立交易。恰如(乾隆)《林县志》所说:“主者得工雇者得值习焉称便”。

短工市场的出现使各地形成一个个区域性劳动力交易中心把周围1o—2o里内的剩余劳动力集中起来作为商品频繁交换它是生产力展和雇佣关系变化的重要标志。

短工上市通常自带锄镰等小农具大型农具由雇主自备。上市请短工的雇主经营地主之家常常由长工头(大伙计或作活计)去短工市领工雇主距短工市一般不过五里。大伙计与雇工当面议定工价忙时工价比平时工价常贵二、三倍。短工遇雨不能进行田野生产停止工作时称“打半工”工价照半数支付午后已工作一、二小时即按全日领取工价有的地方干活按五派计价早晨一派、午前二派、午后二派。短工一般只管作农田工作雇主家中杂事如喂牲畜、挑水、担土等等全由所雇长工担任。短工与雇主并不生人身依附关系。当天工价当天领取次日是否工作短工自己有抉择的自由。

短工工资除雇主管饭外其余多用货币支付个别情况下用粮食作价支付。工资水平常随农活急缓浮动。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七十一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各地农业短工的日工资就其平均数说除东北的奉天、热河地区以及广东安徽地区以外其他各省最高为八十文最低为二十文从雍正十三年(1735)至道光七年(1827)九十多年没有多少变化。就全国来说工资价格大体趋向平衡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反映了农业生产力的展缓慢生产效率较低。

农业长工南方各地称为“常佣”或“年工”北方各地俗称“伙计”、“做活的”或“觅汉”。工期一般按年计算上下工时间各地习惯不同山东、河北一带以每年农历十月初一日或腊月(十二月)初八日为上下工的时间山东还有的地方以每年农历二月初二日上工十月初一日下工。浙江以农历年除夕为上下工时间鄞县一带工期以半年计算雇佣半年者以“立秋”日作为年中上下工的时间。

长工上工后全年除自农历小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至元宵节(正月十五日)农闲时间可以与雇主商议回到自己家中外一般都常年住在雇主家里全年参加劳动没有其他假日。

雍正以前长工与雇主构成雇佣关系上工时一般都立有文券议定年限和有无主仆名分经人介绍或找中保人。以后雇佣关系日渐普遍雇佣手续日趋简化往往只凭介绍人口头约定上下工时间议定工价不再立有文券。凡立有文券一般都确定有主仆名分。

清前期农业长工工资一般都包括管饭和工价两个部分。雇主供应长工膳宿管饭是工价的组成部分含有实物工资的性质由于货币经济的展大部分地区用货币支付工价少部地区用粮食支付或以粮作价支付或货币之外另有其他实物。

工资水平常根据农业生产经验、技术熟练程度和工种是否田间耕作或牧放牲畜或年龄是否壮年、老年、少年等等确定。从已见现存《刑科题本》各省县一百八十二起案件材料统计清前期长工工价平均工资额最高约可达四千多文最低一千三百文。

有的地方工价之外还补给实物如:乾隆六年河南南阳梁天功雇李举佣工工价二千文另给鞋二对1;乾隆三十二年河南汤阴石其孝雇张大佣工完全以粮支付言明工价粮四石八斗2;乾隆十一年山东定陶明克己雇黄邦做工言明工价大钱一千三百文另给“两匹布、十斤棉、三双鞋、三包烟”3;乾隆六年直隶热河戮哈兔雇吴三做工年工价粮五石4;嘉庆二十五年四川邛县梁国甫雇曾锡蔡言定三年工价钱十千文另给“大小衣服十件”1;山西宁远厅梁凡绢雇盛有才言定每年工钱十千文另给“每月谷子二斗”2。广东南部一些农村也完全用谷物支付工价如乾隆三十五年广东徐闻县邹忠平雇叶亚佑牧牛每年工谷二石四斗3;嘉庆十三年广东钦州沈显祚雇刘贵明“田工”每年“工谷十石”4。

实物作为工资支付的补充手段反映了有些地方货币经济的展尚处于低级阶段。但是从总的看来实物支付仅是一种辅助手段主要的还是以货币铜钱做为当时支付工价的基本手段。

雇主为了加强剥削竭力在工资的货币部分压低价格在工资的实物部分降低伙食水平以及延长劳动时间。许多雇工嫌雇主“茶饭不好”在六月大忙季节便辞工不干了。

农业雇工从诞生之日起就与封建地主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要求摆脱人身隶属关系。农业雇工队伍的展伴随着雇工频繁的反抗斗争震撼着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农民阶级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导致了封建关系的松弛。许多农业雇工为了卫护自己的劳动所得和人身自由对雇主侵夺工资以及人格侮辱等等往往以自的报复手段与之进行生死搏斗。比如:雍正五年(1727)直隶宁津县(今属山东)李三雇与陈四看守禾稼言定俟田禾收割给李三工钱五千文后秋禾已登尚有余豆未获仍令李三看守。至八月二十日李三因天渐寒向陈四索讨工价陈四不允即行詈骂复拳殴李三李三情急遂用看禾木棍还殴致伤陈四额颅等处越四日殒1“刑科题本”乾隆七年四月初九日河南巡抚雅尔图题。

2“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三年八月初七日管理刑部事务刘统勋题。

3“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七月初六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

4“刑科题本”乾隆十六年六月十二日直隶总督方观承题。

1“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四川总督蒋攸铦题。

2“刑科题本”嘉庆二十五年十一月初一日山西巡抚成格题。

3“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八日广东巡抚德保题。

4“刑科题本”嘉庆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刑部尚书觉罗长麟题。

命。1乾隆十七年(1752)五月四川重庆府定远县陈进伟引进陈进葵受雇与胡正纲家佣工八月二十一日陈进葵向胡正纲索讨工银未给即于是夜将胡正纲马一匹私行牵逃堂兄陈进选把陈进葵拴了去投诉于族长陈泽林。族长们说叫他亲兄陈秀林来按家法处治戒他下次。陈进葵分辩说原因工银牵马的你们不替我做主若说是偷的你们就是同伙。结果陈进选等失手打死了陈进葵2。

经营地主的增多康熙后期和雍正以来雇佣劳动进一步展经营地主的经营规模日益扩大一个雇主同时雇用三、四个五、六个甚至十几个长工和在农忙时加雇大量短工的现象已日渐增多。同时经营地主的数量也在增加。

大多数经营地主都不是有身份的官僚地主和缙绅地主由于雇工反对雇主的任意奴役和对自己的人身侮辱并进行积极的斗争因此经营地主主要是依靠经济手段改革生产技术和改进经营管理以调动雇工的积极性来展致富。

经营地主一般都备有一定数量的大牲畜作为生产动力和备有供全部土地耕作使用的大型农具和供短工临时使用的小型农具。所以清代文献中有记载说“百亩之家必畜骡马三、四头东作以供耕种西成以资转运”1。又说“大致千亩之家千树梨枣牛数具(每具牛二、三头——笔者注)骡马百蹄”2。百蹄即二十五头。

在经营地主土地上劳动的农业长工由于雇佣规模的扩大开始出现劳动分工。经营地主常常根据雇工的耕作经验和生产能量在雇工中选定一个或两个做为工头。在南方“工头”常称为“作头”或“头作”在北方一些地方称为“掌作的”或“作伙计”。“作头”或“作伙计”负责领导其他长工耕作全盘计划地主土地上的各种农活指挥长、短工进行生产是地主家中农业生产的主要组织者地位十分重要。“作伙计”的工资高于其他雇工生活待遇也往往比其他雇工优厚。

“作伙计”以下的其他雇工也常常根据生产能力高低按次分为“二作”、“三作”或称“二伙计”、“三伙计”以及“小伙计”等等。

农忙季节“头作”或“二作”常常根据田中耕作情况到短工市上挑选和领取短工确定短工的工价和短工的去留。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地主1雍正六年四月十六日重囚招册。

2“刑科题本”乾隆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署四川总督黄廷桂题。

1李殿图:《敬陈病农之弊端疏》转见李文治等《明清时代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第166页。2《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卷255《东昌府部》。

也常常亲自到市场上领取短工。

“头作”、“二作”的出现表明在同一雇主指挥下同时雇佣较多的雇工进行生产不仅使劳动者与生产组织者在生产过程中形成不同的身份和地位而且在雇工中也形成了一些差别使多数雇工能够协作生产从而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一般说来丘陵或平原地区地主占有土地6o市亩以上者需长工二、三人8o—12o市亩需长工五人12o—2oo市亩者需长工六、七人2oo—32o市亩者需长工七、八人4oo亩左右者则需长工十一、二人。长工之外农忙期间都需雇佣大批短工。

山东章丘县东矾硫村经营地主太和堂李家乾隆年间李可式分家时占有土地175亩至光绪十二年(1886)土地扩展至515亩其中472亩雇工经营光绪三十年前后太和堂李家常年雇佣长工十三人农忙时雇佣月工三至五名短工二十至四十名。平均36亩雇长工一人。

山东淄博市栗家庄经营地主树荆堂毕家雍正年间开始迹乾隆年间毕丰涟当家时占有土地一百多亩嘉庆年间毕宁玠当家扩至土地三百多亩光绪年间成为拥有9oo亩土地的经营地主。其中外村3oo亩采用租佃方式经营本村6oo亩采用雇工经营。光绪二十年前后雇佣长工三十多人(内大伙计一名二伙计二十多名羊倌、牛倌、猪倌各一名女做饭三名)夏秋农忙时间经常雇短工五十余人宜收宜种抢节令时雇短工常达一百二十多人。平均2o亩地雇长工一人。1《刑科题本》等文献中所见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66户其中雇工多人和雇工三至四人者49户占总户数的74.2%雇工五至六人者1o户占总户数的15.1%雇工八人以上者7户占总户数的1o.6%。其中大部分是经营地主。

由于是刑档命案中所见材料社会实际情况当然要比这多得多所以它所反映的只是清前期农村结构的一个侧面。就这个材料看雇工三人以上的业主在全国各省都已广泛存在。但其中大多数中小业主按雇工人数推算大多数经营土地在6o—1oo市亩之间少数占有土地2oo—4oo亩。因此和占据优势的封建租佃地主相比经营地主还是极少数。

经营经济作物是富农、佃富农、经营地主谋取利益、家致富的一个重要手段他们以广大农村为市场为自己的农业生产寻找出路。

其中许多人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外地租山雇工种植经济作物。据《刑科题本》记载:雍正末年浙江泰顺县谢起恒雇林恒山帮种蓝靛。乾隆十五年(175o)广东阳春县颜文泽雇颜亚生、杨孔智、黄亚尾种蔗榨糖。乾隆十六年(1751)福建人谢起常在浙江汤溪租山“曾雇林乔嵩种靛三年言定每年辛力银八两二钱并无工契”。乾隆二十一年(公元1756)徐州郭1以上两例均见景甦、罗仑合著《清代山东经营地主的社会性质》第二章。方如雇徐恒割靛。乾隆二十四年(公元1759)贵州怀仁县刘希文兄弟雇佣四个长工租山种笋。嘉庆六年(公元18o1)江西崇义县黎林养雇叶秀兴、叶贱狗、李仕才三人帮摘茶子。嘉庆二十三年(公元1818)福建人张庭美、张义孝父子租种族人小山树林“栽种香菰并雇吴夏进佣工”。嘉庆二十五年(182o)吉林三姓地方邢隆海种烟“雇四个人捆烟言定每包工钱七百五十文”。道光三年(1823)四川重庆府巴县喻鸿彩雇万潮受并严添福二人搭棚看守李子园“平日同坐共食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道光十五年(1835)浙江金华府东阳县单云春“同短工单仍宇、单帼富、单中有、单俞民一共五人到山采茶”。四川叙州李步恒雇陈老戍、周世明、李老六等三个长工“栽造竹林出卖竹子和笋子”等等。这些被雇去种靛、割靛、种蔗榨糖、采茶、摘茶子、种烟、捆烟、种香菰、看李子、造竹林、卖竹子和笋子的雇工他们都是为生产商品而被雇佣的农业长工和短工他们和雇主一般都同坐共食没有主仆名分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列宁认为自由雇佣劳动先应用在种植商业性作物然后逐渐推广至其他农业作业。这些雇工是我国早期的自由雇佣劳动者。清朝前期农业雇佣关系的展促进了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因素的增长。

第四节台湾的土地制度和租佃关系台湾的土地制度一、土地所有制形式清统一台湾后从土地所有制形式来看台湾的土地可以分为官地、民地和“番地”三大类。

官地是为封建官府所有、经营和获得收益的土地包括官庄、隆恩、叛产、抄封、屯田等名目属于封建国有土地。

官庄有时也叫官田大体上有以下四个来源:“有遗自郑氏者有无人田业而由官垦设者有绅民请归者有缘事充公者”1。所谓“遗自郑氏者”系郑成功祖孙三代时的田地。早在荷兰殖民政权时实行了王田制逼令垦地的汉民充当佃户不允许土地私有。据史籍记载:“自红夷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租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别上、中、下则征粟。其坡圳修筑之费耕牛农具种籽之资皆红夷资给故名曰王田。亦犹中土之田受田耕种而纳税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也。”2郑成功驱走荷兰殖民者以后“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田之人皆为官佃输租之法一如其旧”1。这些官田入清以后仍为官地。

官庄在台、凤、漳、淡各处皆有面积不断扩大官庄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封建官府官租列入官府财政收入。“雍正元、二年将此题报归公现在岁征银三万零五百六十余两以充内地各官养廉之项”2。

隆恩田也是官地的一种原为恤赏台湾驻兵而设。乾隆五十三年(1788)钦差大臣福康安镇压了林爽文起义后将所余兵饷五十余万两“奏设隆恩官庄募佃耕之或购大租岁收其益以充赈恤班兵之款其田多在彰、淡两属其租制与官庄同岁征谷三千七百余石”3。

抄封地又称叛产也是官地形式之一源于乾隆五十一年的林爽文起义清政府籍没起义者的田产归官收租“多在嘉、漳两属”4。“自是每有乱事援例以行为官府岁入之款”5。所以抄封田6续增加“道光间年应征番银八万余元合银五万六千余两”6。

1康熙《诸罗县志》卷6《赋役志》。

2黄叔璥:《台湾使槎录》引《诸罗杂识》。

1黄叔儆:《台湾使槎录》引《诸罗杂识》。

2董天工:《台海见闻录》卷1。

3连横:《台湾通史》卷8《田赋志》。

4徐宗干:《斯未信斋文编》卷5。

5《台湾通史》卷8《田赋考》。

6唐赞袞:《台阳见闻录》《叛产》。

屯田出现于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起义之后由于部分“熟番”曾被用来镇压起义福康安于事平之后奏设屯丁“于该处熟番内挑选四千名作为屯丁。为十二屯大屯四处每处四百人小屯八处每处三百人每名拨埔地一甲千总十甲把总每员五甲外委每员三甲令其自行耕种”1。

清代台湾官地主要有上述几种形式。在台湾全部耕地中官地所占的比例不大而且由于佃户的斗争及势豪的侵占官地逐渐向民田转化。

台湾高山族在清朝被称为“番人”他们的土地称为“番地”是台湾土地所有制形式的一种清政府对此采取特殊的政策。

清廷将高山族分为“生番”和“熟番”“内附输饷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或野番”2。“生番”居于山林之中“熟番”主要居于平原地区与汉民接触较多。“生番”社多因此“番地”大部分是荒地。长期以来“番地”属于“番社”公有。清政府设立土牛、红线等为界禁止汉民入内垦种但汉民仍然越垦私垦不可阻遏“生番”地逐渐变为熟田。史籍载称:“土牛之界在乾隆年间业已全无私垦升科早已深入番地之内。”3“熟番”之地如系其自行垦种清政府予以免赋的优待只征人丁税“番饷”。若是招汉民佃种或典卖与汉农则规定:“民人租赁之地同番社地亩免其升科。其卖断于民者照同安下沙科则按亩计甲征租”4。久而久之“熟番”地在性质上与民地相近难以区别典卖出售土地社有的古老传统已被破坏私有土地的典卖相当盛行。比如嘉庆四年的一张典契载称:立典契人新港社番卓罗丝、卓罗力等有承祖父自垦沙园一所年带番饷银一大元今因乏银费用先尽问番亲叔兄弟侄无力承受外托中引就新港社内郑伯教、郑明显出头承典三面言议着下时价佛头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银即日同中交讫其园随付银主掌管耕作收成不敢阻当。限至六年终听罗力等备足契面银取赎原契。如是至期无银取赎原契将园仍付银主掌管耕作不敢阻当刁难亦不敢异言生端。保此园系是罗力等承父自垦之业与番亲人等无干。

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后鼓励文武百官和士民开垦田地让他们成为土地所有者。因此“文武百官随意选择创置庄屋尽其力量永为世业”。这种私田也叫“文武官田”。1一些“士庶之有力者如徐远等人也纷纷招佃开垦”。21《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第十五章《屯租》。

2康熙《诸罗县志》卷8《风俗志》。

3《斯未信斋文编》卷4。

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65。

1杨英:《先王实录》。

2参见曹永和:《郑氏时代的台湾垦殖》载《台湾早期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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